眼镜店包装成“眼科门诊部”50万!

眼镜店包装成“眼科门诊部”?
50万!警钟
案例
今年4月,广西省平果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市内一家眼镜店的商业宣传、误导消费者的违法行为,开出了50万元的罚单。
平果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通过调查核实,自2017年9月以来,该眼镜店在没有依法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情况下,为了在商业活动中打出名气,在总店和3个分店的店门口、店内装饰以及销售单据、配镜单、眼镜布(盒)、价格标签、视力表、牌匾等,突出使用了“门诊部”“眼科”“眼科门诊部”等字样进行商业宣传;2018年1~12月、2019年11月~2020年5月期间,分别以“平果某眼科”“平果某眼科工会委员会”的名义,对外组织开展了若干“关爱眼睛”的商业宣传活动。
当事人使用上述字样以及在经营过程中以“某眼科”等名义开展商业宣传活动,足以使消费者及公众误认为当事人是一家具有医疗资质的“眼科诊疗机构”,客观上产生了误导,对消费者购买眼镜的行为产生实质性影响,破坏了市场竞争秩序。截止案发时,当事人实施上述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长达3年零3个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相关规定,平果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于上述行为责令停止商业宣
传行为,并依法处以50万元。
法规
根据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45条明确规定:消费者因经营者利用虚假广告或者其他虚假宣传方式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经营者要求赔偿。广告经营者、发布者发布虚假广告的,消费者可以请求行政主管部门予以惩处。广告经营者、发布者不能提供经营者的真实名称、地址和有效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20条规定:经营者违反本法第八条规定对其商品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或者通过组织虚假交易等方式帮助其他经营者进行
116  中国眼镜科技杂志·6·2021
2021·6·中国眼镜科技杂志  117
违法行为,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情节严重的,处以10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可以吊销营业执照。
经营者违反本法第八条规定,属于发布虚假广告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的规定处罚。
市场监管部门提醒经营者: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信的原则,遵守法律和商业道德。如果存在虚假宣传等不正当商业行为,不仅将依法对其进行
查处,根据情节单处或者并处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情节严重
的,责令停业整顿、吊销营业执照。o
4月25日,在国务院新闻办举行的贯彻落实“十四五”规划纲要、加快建设知识产权强国发布会上,国家知识产权局局长申长雨表示,国家知识产权局已完成专利法、著作权法修改,建立侵权惩罚性赔偿制度,扎实落实《关于强化知识产权保护的意见》及其推进计划,开展全国知识产权保护检查考核。
在2020年世界领先的5000个品牌中,中国有408个,总价值达1.6万亿美元。我国专利、商标质押融资总额达2180亿元,同比增长43.9%。签订涉及知识产权的技术合同18.6万项,成交额突破1.1万亿元。知识产权使用费进出口总额463.1亿美元,其中出口额86.8亿美元,同比增长31.5%。
与此同时,我国的知识产权保护全面加强,坚持依法履职,强化监管力度,打击商标侵权违法行为,严厉查处各类商标侵权违法案件,切实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有力保障了商标权利人合法权益。
据统计,2020年全国查处商标违法案件3.13万件,假冒专利违法案件0.71万件,移送司法机关案件841件。处理专
利侵权纠纷行政裁决案件4.2万余件。立案查办侵权盗版案件1826起,移送司法机关213起。累计扣留进出口侵权嫌疑货物6.2万批次、5618.2万件。新收刑事、民事、行政知识产权一审、二审、再审案件52万余件,审结51.9万余件。破获各
类侵犯知识产权和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犯罪案件2.1万起,抓获犯罪嫌疑人3.2万名,涉案总价值180亿元。o
国家知识产权局:
2020年全国查处商标违法案件3.13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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