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由】民事 侵权责任纠纷 侵权责任纠纷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审理法院】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1.09.20
【案件字号】(2021)豫10民终2509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杨天兰尤薇连红举
【审理法官】杨天兰尤薇连红举
【文书类型】裁定书
【当事人】宋明贵;谢明生;常国福
【当事人】宋明贵谢明生常国福
【当事人-个人】宋明贵谢明生常国福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原告】宋明贵;常国福
【被告】谢明生
【指导案例标记】0
【指导案例排序】0
【裁判结果】本案按上诉人宋明贵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更新时间】2022-09-24 22:07:52
宋明贵、谢明生等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豫10民终2509号
当事人 上诉人(一审被告):宋明贵。
被上诉人(一审原告):谢明生。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斌,许昌市魏都区德恒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一审被告:常国福。
审理经过 上诉人宋明贵因与被上诉人谢明生、一审被告常国福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许昌市建安区人民法院(2021)豫1003民初471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宋明贵收到法院预交案件受理费的通知书后仍不予缴纳。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上诉人宋明贵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落款
审判长 杨天兰
审判员 尤 薇
审判员 连红举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日
书记员 王沛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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