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品质量法的案例

产品质量法的案例
【篇一:产品质量法的案例】
吴大军一心想着今年父亲 80 大寿送件特别的礼物,本想给老父亲送一份孝心,让老人 家温暖过冬,不成想,竟因一条电热毯使得父子二人天人永隔。
2013 年 11 月 28 日是吴大军的父亲吴老头的生日,吴大军的母亲早年因病离世,一直 是吴老头含辛茹苦拉扯吴大军长大。如今吴大军长大成人,一心想着要对父亲好,吴老头的 生日当天, 吴大军在某商场买了某品牌的电热毯送给父亲。
由于亲朋好友聚在一起聊天到很 晚。吴老头身体又不好,吴大军就把新买的电热毯给吴老头铺上让他早些休息。
深夜正当大家都聚在一起的时候, 从吴老头的卧室传出来一股烧焦的味道。
吴大军带头 冲进卧室,却发现卧室的床上冒着丝丝的青烟,而吴老头正一动不动的躺在那里。看到这一 幕,吴大军紧急拨打 120 并将吴老头送医,但是吴老头经过医生全力抢救还是无效死亡。
后经有关技术监督部门对电热毯进行了质量监督检验。
检验发现电热毯有 2 项技术指标 不符合国家有关标准的要求,属劣质品。吴大军悲愤之下将商场告上了法庭,诉讼请求该商 场承担侵权赔偿责任。
但商场却辩称电热毯的质量问题应该是厂家的责任, 所以不应该由商 场承担。
律云律师观点: 电热毯应该属于有可能危及个人人身安全的产品,根据我国《产品质量法》第 13 条规 定: “可能危及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工业产品,必须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 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未制定国家、行业标准的,必须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 财产安全的要求。禁止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标准和要求的工 业产品。
”另第 26 条规定: “生产者应对其生产的产品的质量负责。
” 本案中,电热毯经技术监督部门检验,存在重大质量问题,属于劣质品,没有达到保障 人体健康和人身, 财产安全的要求。
所以销售者商场和生产者电热毯制造厂都违反了产品质 量法。
至于责任认定问题,根据《产品质量法》第 44 条规定,因产品缺陷造成受害人死亡的 应支付丧葬费、 死亡赔偿金以及由死者生前扶养的人所必须的生活费等费用。
造成受害人财 产损失的,侵害人应当赔偿损失。以及《产品质量法》第 49 条的规定: “生产、销售不符合 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 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币金额等值以上三倍以下的;有 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 任。
” 张大军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要求商场及电热毯制造厂赔偿丧葬费、死亡赔偿金、 财产损失等。法院还可以依法判决没收制造厂及商场违法生产、销售该电热毯的违法所得, 并处。停止生产、销售该类电热毯。
广大消费者购物时一定要认清厂家标识及品牌,索取发票,以便出现问题时作为凭据。
在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消费者应拿起法律武器保护自己。
【篇二:产品质量法的案例】
产品质量法案例分析案例一: 2000 月,原告项某到被告山东济南某汽车有限公司处购买了价款为3000元的珠峰 zf125—18 两轮摩托车一辆。2000 日17时20 分许,原告驾驶该摩托车在下班回 家途中,与骑自行车的马某发生碰撞,造成马某及原告受重伤的交通事故。马某因抢救无效 死亡。济南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作出的交通事故认定书认为:原告驾驶的机动车不符合 gb7258—1997 标准(指摩托车前大灯光线偏低,光度不够)是事故发生的原因之一,原告 对此事故应承担主要责任。2001 月31日,原告因犯交通肇事罪,被海盐县人民法院判 处有期徒刑一年,宣告缓刑一年,并赔偿受害人家属35000 元的判决。
问题: 1.原告可否依据《产品质量法》要求厂家赔偿损失?为什么? 2.本案中,被告应如何承担赔偿责任? 参考答案: 1.可以。因为《产品质量法》规定,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他人财产损害的,受 害人可以向产品的生产者要求赔偿,也可以向产品的销售者要求赔偿。本案中造成交通事故 的主要原因是因为摩托车的灯光设计存在缺陷,虽然该产品缺陷没有直接造成产品使用者损 害,但却间接的致使第三人受到身体伤害,依据产品质量责任的构成要件,该产品缺陷与损 害结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故生产厂家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2.本案中,因交通事故造成他人人身伤亡的,属于侵权行为,应适用《 关于
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相关规定,赔偿原告医疗费、护理 费、丧葬费、死亡赔偿金、被抚养人生活费、精神抚慰金等各项费用。
案例二: 李某今年初买了一台彩电,其父亲不同意,要他退货。李某嫌麻烦,便将彩电卖给了邻 居王某。一个星期后,电视机爆炸,正巧李某在场,李某和王某都被炸伤。王某要求李某赔 偿,理由是李某卖给自己的电视机有问题;李某要求王某赔偿,因为电视机的所有权已经转 移给王某。双方各持己见,争论不休。
问题: 1.此案的受害人应向谁索赔? 2.法律根据是什么? 参考答案: 1.此案的受害人应向销售电视机的商店或电视机厂家索赔。
2.根据《产品质量法》的规定,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人身、财产损害的,受害人 可以向产品的生产者要求赔偿,也可以向产品的销售者要求赔偿。本案中,李某不具有法律规定的销售者主体资格,王某也不是侵权行为主体,也就是说,李某不能向王某要求赔偿, 王某也不能向李某要求赔偿,此案的受害人应向销售电视机的商店或电视机厂家索赔。
案例三: 因甲公司的真空食品袋产品质量不合格,造成乙公司100 箱(共计14400 小袋)奶油
派食 品发霉变质,直接损失7000 元。该批食品是由丙、丁、戊三家商场销售的,已售出630 袋,二十几位购买者陆续向三家商场提出退货或者索赔要求,估计要求退货或者索赔的人还会增加。
问题: 1.丙、丁、戊三家商场在此案中有无法律责任?为什么? 2.乙公司是否应就变质食品向购买者承担责任?为什么? 3.甲公司应承担什么法律责任?为什么? 参考答案: 1.有赔偿责任和及时告知义务。根据《产品质量法》第35 条的规定,销售者不得销售 失效、变质产品。因此,丙、丁、戊三家商场应对购买者的损失予以赔偿,然后可依法向甲 公司或乙公司追偿。
2.应承担责任。根据《产品质量法》规定,乙公司是该批食品的生产者,应满足三家 商场的追偿要求,然后可以依法向甲公司行使追偿权。
3.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根据《产品质量法》第26 条规定,甲公司应对真空食品袋的 质量负责,并对其产品质量不合格造成的乙公司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同时应按照该法第 40 条的规定,满足乙公司及丙、丁、戊三家商场的追偿请求。
案例四: 宋某在商场购买一台彩电视机,并附有产品合格证。宋某使用两个多月后,电视机出 现图像不清的现象,后来音像全无。宋某去商场要求更换,商场言称电视机不是他们生产 的,让宋某电视机厂进行交涉。
问:销售者应当承担怎样的责任? 参考答案: 宋某购买的电视机出现严重质量问题,销售者与生产者或供货者在订立买卖合同时又未 明确地约定事后处理纠纷的方式,则销售者依法负有产品瑕疵担保责任,应根据消费者宋某 的要求予以修理、更换或者退货。因为本案中宋某所购电视机已经达不到使用的要求,商场 应予以更换;如宋某要求退货,商场也不得拒绝。
案例五:丁某于1995 日,丁某做饭时,高压锅发生爆炸,锅盖飞起,煤气灶被损坏,天花板被冲裂,玻璃震碎。发生事故后,丁某高压锅的生产厂家某日用品厂要求赔偿。日用品厂提出,丁某 是于1995 年买的锅,已经过去一年多了,早已过了规定的保修期,因此对发生的损害不负 责任。丁某与日用品厂进行多次交涉未果。
问:该日用品厂的理由是否成立? 参考答案: 不成立。《产品质量法》规定,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损害要求赔偿的诉讼时效期间为 年,自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益受到损害时
起计算。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损害要求赔偿的请求权,在造成损害的缺陷产品交付最初消费者满10 年丧失;但是,尚未超过明示的 安全使用期的除外。
本案中,丁某购买的高压锅虽然超过了保修期,但并不影响产品的诉讼时效,丁某购买 的高压锅仍然在诉讼时效期内间,丁某有权就高压锅出现的产品质量问题要求日用品厂赔偿 损失,日用品厂应当赔偿丁某的全部经济损失。
案例六: 刘某与某机械厂的王某是好朋友,一日李某到机械厂办事,顺便王某聊天。刘某走时 发现自行车没气了,就问王某有无气筒,王某顺手拿起一个气筒递给刘某说:“这是我们厂 新出的一批气筒的样品,你用吧。”当刘某拿起气筒打气时,气筒栓塞脱落,栓塞飞到刘某 脸上造成伤害,刘某花去医疗费1600 元,要求机械厂予以赔偿。
问:机械厂是否应当承担产品质量法的损害赔偿责任?刘某如何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参考答案: 气筒确实存在缺陷,但该气筒只是机械厂的样品,未投入流通,刘某并非消费者或用户, 因此,气筒因缺陷造成刘某的损害不适用产品质量法解决,而应依民法的规定进行处理。
【篇三:产品质量法的案例】
原标题:2014年十大质量违法典型案例
案例1:银川市重庆“123”火锅使用回收地沟油案
2014年1月23日,与公安部门联合行动,一举端掉位于永宁县望远镇用废弃油脂加工火锅底料的黑作坊,依法查处重庆“123”火锅5家门店使用回收加工的地沟油作为食品原料的违法行为。依照国家《食品安全法》没收其违法所得212400元,没收火锅底料676公斤,处以245000元,吊销《餐饮服务许可证》。司法机关以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分别判处涉案人员李某(男)、周某(男)、朱某(女)3人有期徒刑3年、1年6个月、1年,并处罚金10万元、9万元、9万元。
案例2:王来福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案
2014年8月14日,依法取缔了位于兴庆区大新镇新渠稍十二队王来福无生产许可证生产加工酱油、食醋的黑加工点。其生产的酱油、食醋经检验含有“日落黄”和“敌敌畏”等有毒有害物质。王来福涉嫌刑事犯罪,案件已移送公安机关。
案例3:银川及时雨纯净水公司未经许可从事经营案
2014年10月23日,在对银川及时雨纯净水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该公司在未取得瓶(桶)装饮用水生产许可证的情况下,从事生产加工纯净水。依据国家《食品安全法》没收相关设备和材料,处以1万元。
案例4:董记凉粉加工店使用不符安全标准原料案
2014年5月7日,对兴庆区董记凉粉加工店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其使用的原料豌豆粉包装物上无厂名、厂址等标识。原料豌豆粉经宁夏食品检测中心检验,不符合国家标准要求,依据国家《食品安全法》没收生产原料豌豆粉228袋,处以3万元。
案例5:蒋存明销售过期食品案

本文发布于:2024-09-23 09:31:35,感谢您对本站的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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