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Y游戏公司与国家知识产权局二审行政判决书

CY游戏公司与国家知识产权局二审行政判决书
【案由】行政  行政行为种类  其他行政行为 
【审理法院】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1.06.08 
【案件字号】(2021)京行终1522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陶钧曹丽萍吴斌 
【审理法官】陶钧曹丽萍吴斌 
【文书类型】判决书 
【当事人】CY游戏公司;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 
【当事人】CY游戏公司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 
【当事人-公司】CY游戏公司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 
【代理律师/律所】张家绮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徐慧雯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律所】张家绮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徐慧雯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张家绮徐慧雯 
【代理律所】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 
【法院级别】高级人民法院 
【原告】CY游戏公司 
【被告】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 
【本院观点】2013年商标法第三十条规定,申请注册的商标,凡不符合本法有关规定或者同他人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已经注册的或者初步审定的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由商标
局驳回申请,不予公告。 
【权责关键词】证明 
【指导案例标记】
【指导案例排序】
【本院查明】根据二审诉讼中查明的事实,引证商标一、二已转让至CY公司名下,故引证商标一、二已经不再构成诉争商标申请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由于诉争商标是否应予核准注册的事实基础发生了根本性变化,故本院对被诉决定及原审判决的结论予以纠正。CY公司的相关上诉理由成立,本院予以支持。    鉴于上述事实发生在原审判决宣判后,且本院处理结论是在考虑该新的事实基础上作出的,因此本案一、二审诉讼费用,均应当由CY公司负担。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2013年商标法第三十条规定,申请注册的商标,凡不符合本法有关规定或者同他人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已经注册的或者初步审定的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由商标局驳回申请,不予公告。    原审判决和被诉决定关于诉争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分别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因而违反2013年商标法第三十条规定的相
关认定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确认。    根据二审诉讼中查明的事实,引证商标一、二已转让至CY公司名下,故引证商标一、二已经不再构成诉争商标申请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由于诉争商标是否应予核准注册的事实基础发生了根本性变化,故本院对被诉决定及原审判决的结论予以纠正。CY公司的相关上诉理由成立,本院予以支持。    鉴于上述事实发生在原审判决宣判后,且本院处理结论是在考虑该新的事实基础上作出的,因此本案一、二审诉讼费用,均应当由CY公司负担。    综上所述,由于原审判决及被诉决定所依据的事实发生变化,因此不宜再予以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一、撤销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京知识产权法院(2020)京73行初11656号行政判决;    二、撤销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作出的商评字[2020]第64326号《关于第36599535号“GRANBLUEFANTASY”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就CY游戏公司针对第36599535号“GRANBLUEFANTASY”商标提出的申请驳回复审请求重新作出决定。    一、二审案件受理费各人民币一百元,均由CY游戏公司负担(均已交纳)。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更新时间】2022-08-20 03:54:52 
【一审法院查明】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查明:    一、诉争商标    1.申请人:CY公司。    2.申请号:36599535。    3.申请日期:2019年3月4日。    4.标志:    5.指定使用服务(第41类,类似4101-4102;4104-4105):在计算机网络上提供在线游戏;提供在线游戏信息等。    二、引证商标    (一)引证商标一    1.注册人:北京攸乐科技有限公司(简称攸乐公司)。    2.注册号:20133621。    3.申请日期:2016年5月30日。    4.专用期限至2027年7月20日。    5.标志:    6.核定使用服务(第41类,类似4101-4102;4104-4105;4107):娱乐服务;电视文娱节目等。    (二)引证商标二    1.注册人:攸乐公司。    2.注册号:24955943。    3.申请日期:2017年6月23日。    4.专用期限至2028年8月13日。    5.标志:    6.核定使用(第41类,类似4101-4102;4104-4105;4107):娱乐服务;电视文娱节目等。    三、其他事实    2020年4月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简称国家知识产权局)作出的商评字[2020]第64326号《关于第36599535号“GRANBLUEFANTASY”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简称被诉决定)认定,诉争商标的申请注册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简称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情形。国家知识产权局决定:诉争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CY公司不服被诉决定,在法定期限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一审法院认为】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认为,引证商标一、二是否属于恶意抢注不属于案件审查范围,在二引证商标尚为有效商标的情况下,其仍可以作为诉争商标在先权利障碍。攸乐公司出具商标共存同意书时引证商标一、二尚未转让至CY公司名下,对该份商标共存同意书不予认可。诉争商标的申请注册违反了商标法第三十条的规定。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判决:驳回CY公司的诉讼请求。 
【二审上诉人诉称】CY公司不服原审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请求撤销原审判决和被诉决定,判令国家知识产权局重新作出决定。其主要上诉理由为:1.攸乐公司已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交了引证商标一、二转让申请,同时出具了商标共存同意书。请求法院考虑上述事实,接受商标共存同意书。2.引证商标一、二正处于转让过程中,请求暂缓或者中止审理,待引证商标一、二转让至CY公司名下,再审理本案。 
CY游戏公司与国家知识产权局二审行政判决书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行政判决书
(2021)京行终1522号
当事人     上诉人(原审原告):CY游戏公司,住所地日本国东京都涩谷区南平台町16-17。
     法定代表人:渡边耕一,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家绮,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慧雯,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京市海淀区蓟门桥西土城路某某。
     法定代表人:申长雨,局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志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审查员。
审理经过     上诉人CY游戏公司(简称CY公司)因商标申请驳回复审行政纠纷一案,不服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京知识产权法院(简称北京知识产权法院)(2020)京73行初11656号行政判决,
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2月22日受理本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文发布于:2024-09-21 22:41:44,感谢您对本站的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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