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尽职调查的流程、阶段、方式、范围及重点问题

法律尽职调查流程、阶段、方式、范围及重点问题
(一)律师对目标公司法律尽职调查的流程大致是:
1、组建律师尽职调查班子,进行明确分工。一般要有三名律师,最好要有懂财务、懂经济律师1名,知识产权律师1名,总策划、总协调的1名律师.
2、确定尽职调查的方案;确定好调查目标、调查重点内容,调查对象、调查途径、调查目的等.
3、拟定尽职调查清单;
4、根据调查清单,对每项调查内容进行调查并详细记载调查中的问题.
5、形成律师尽职调查工作报告.
6、为收购方出具并购法律意见书。
   (二)阶段
  1、竞标阶段的尽职调查
    有些尽职调查需要在竞标阶段开展.买方将基于该等尽职调查的结果决定是否做这个交易及交易价格如何。在竞标阶段,目标公司往往会要求投资人/买方作出一些承诺。比如某外国金融机构人股中国某金融机构的项目,目标公司就明确要求外国金融机构作出排他性的不竞争承诺,否则不会考虑接受其进行投资,这样投标人在投标书中一定要包含相应的内容。在此情况下,在进行法律尽职调查的时候,律师就要考虑到客户应当在什么范围内作出排他的不竞争承诺.经了解,该中国金融机构的经营范围非常广,除商业银行的一般存贷款、中间业务外,还包括信用卡业务等方面,这样律师就要考虑目标公司要求该外国金融机构作出的排他性的非竞争承诺到底应当限于哪些方面。如果投资人/买方对其全部经营范围均作出排他性的非竞争承诺,则承诺范围过于宽泛,对买方将来在中国进一步的业务扩展以及和中国其他金融机构的合作会有非常大的不利影响。
 
    2、投资意向书/谅解备忘录签订后的尽职调查
    更多的尽职调查常见于投资意向书或谅解备忘录签订后。在这个阶段的尽职调查的重点与竞标阶段尽职调查的重点有所不同。投资意向书或谅解备忘录签订的时候往往价格已经初步确定,这个阶段的法律尽职调查的目标需要重点考虑影响交易价格的因素是否发生变化或改变,应当主要考虑重大资产的权属是否存在任何瑕疵或其使用有重大不利的限制(只能用于商业而非工业用途;是否属于被抵押资产;或依照相关产业政策应被淘汰的固定资产);或资产本身因不可抗力而损坏或灭失导致资产价值降低;目标公司所称的不动产实际上是从其关联公司租赁取得或无偿使用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用地违反立项批复或未取得政府批准等,以及解决问题的办法和相关的程序与成本。当然,这个阶段的尽职调查还应当注重为客户提供防范和减低潜在法律风险、解决发现的法律问题的步骤与程序。
 
    3、分阶段进行的尽职调查
    有的尽职调查是分阶段进行的。为节省成本费用或追于时间压力,最初阶段投资人/买家可能仅仅希望对目标公司一定范围内的情况和事项进行有限的尽职调查,比如限于公司设立和存续的基本情况(股东结构、营业范围、经营期限、业务许可)、重大资产和合同、有无诉
讼/仲裁等,而在确定了在这些方面不存在重大问题,有意进一步洽谈有关交易的前提下才决定进行全面、深入的尽职调查。在分阶段尽职调查的最初阶段,律师可以为客户确定法律尽职调查的范围提供咨询意见。
 
    由于客户进行最初阶段的尽职调查的目的是查明其所关心的目标公司的重要方面是否存在重大问题,在这个阶段尽职调查时,律师就必须在有限的时间内抓住最核心和关键的问题,并提出建议.在文件提供不全的情况下,应向客户建议进行更全面的尽职调查。 
   
    ()方式
    法律尽职调查可以分为以下几种方式:
   
    1、审阅资料室文件
    目标公司会将文件资料集中放置于其建立的资料室中供投资人/并购方审查。个别的时候,也有把文件资料发到投资人/并购方或其律师办公场所的情形。
    2、现场调查
    投资人/并购方及其中介机构到目标公司做现场尽职调查.目标公司会将文件资料放在专门的资料室,并会应投资人/并购方要求指定相关的联系人,协调安排补充文件的提供、管理层访谈、负责调查问题的解答和说明的人士,甚至协调安排投资人/并购方与相关政府部门的沟通。
 
    现场调查对律师的法律功底和判断力的要求很高。很多时候,投资人/并购方并不要求律师写长篇大论的报告,而是要求律师在第一时间向其汇报其所发现的重大问题,这在竞标阶段的尽职调查中尤为多见.律师开进目标公司的现场开始审阅文件后,客户可能每天晚上都会要求所有的中介机构提出问题,这种方式的调查工作的节奏非常快,律师需要尽可能快地到关键或主要问题,在每次会议中都能提出最有价值的观点.
 
    现场调查之所以最考验律师的功底,还在于很多时候目标公司不允许投资人/并购方的律师将文件从文件室带走,甚至在个别调查项目中不允许文件摘抄或审阅。比如,在某个钢铁项目的调查中,投资人/并购方需要了解目标公司的主要生产用地的权属,而目标公司拒绝提供土地管理部门的用地文件,而仅同意将文件的部分内容读给投资人及其律师。又如,在对金融机构进行的尽职调查中,由于会涉及金融机构的很多问题(如不良资产率等),目标公司往往很不愿意提供监管报告。不过,在尽职调查的过程中,文件资料的摘录固然必要,更重要的是律师对问题的分析与判断.
 
    基于项目或交易的特点或需要,有的投资人可能仅仅要求其律师对有限范围内的事项做尽职调查或者首先就其关心的问题展开尽职调查。律师应当在客户要求的范围内进行调查工作,如果在调查过程中发现调查范围之外事项对拟议交易有重大影响,需要进行调查,律师则应当与客户及时沟通,在取得客户同意的情况下才可以进行该项调查.
 
   (四)法律尽职调查的一般范围和主要内容
 律师在收购公司中进行的尽职调查是十分重要的,对于购买小公司而言,律师尽职调查比财务尽职调查更能起到更为明显的作用。尽职调查一般涉及到这些内容:1、组织性文件的尽职调查
  1公司的组织性文件
  2下属企业的组织性文件
2、业务文件的尽职调查
3、财务文件的尽职调查
4、重要协议和合同的尽职调查
5、融资文件的尽职调查
6、知识产权的尽职调查
7、雇员及员工事宜的尽职调查
8、诉讼和其他程序的尽职调查
9、税务的尽职调查
10、公司和下属企业的土地、物业和其他资产的尽职调查.
律师应尽职调查和审查的一些重点问题:
一》目标公司的主体资格
    审查目标公司的主体资格是为着确保并购的合法有效,即交易各方是否依法成立、并合法存续的,是否具有进行交易的行为能力,是否可以与之进行交易。
审查目标公司的主体资料主要是了解成立情况、注册登记情况、股东情况、注册资本交纳情况、年审情况、公司的变更情况、有无被吊销或注销、停业整顿等情况.

本文发布于:2024-09-22 16:40:53,感谢您对本站的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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