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二锅头酒业股份有限公司、保定市满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监察(监 ...

北京二锅头酒业股份有限公司、保定市满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监察(监察)二审行政判决书
【案由】行政  行政行为种类  行政处罚 
【审理法院】河北省保定地区(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河北省保定地区(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1.04.28 
【案件字号】(2021)冀06行终64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赵明褚铁军别道齐 
【审理法官】赵明褚铁军别道齐 
【文书类型】判决书 
【当事人】北京二锅头酒业股份有限公司;保定市满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当事人】北京二锅头酒业股份有限公司保定市满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当事人-公司】北京二锅头酒业股份有限公司保定市满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代理律师/律所】曹二喜河北诚信求实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律所】曹二喜河北诚信求实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曹二喜 
【代理律所】河北诚信求实律师事务所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原告】北京二锅头酒业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保定市满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本院观点】经营者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应当诚信经营,在对商品宣传时应如实宣传,不应做误导消费者的宣传。 
【权责关键词】行政处罚合法违法扣押合法性证据不足回避维持原判撤销原判听证 
【指导案例标记】
【指导案例排序】
【本院查明】本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一审判决认定的事实一致,对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经营者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应当诚信经营,在对商品宣传时应如实宣传,不应做误导消费者的宣传。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规定:“经营者不得对其商品的性能、功能、质量、销售状况、用户评价、曾获荣誉等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本案中二锅头公司在其生产的白酒上将“小方瓶”和“北京二锅头”分别与“中华老字号”结合使用、在瓶体和包装箱箱体上印有“源自1163年皇宫贡酒”、包装箱上标注“中国3.15消费者可信赖产品”的行为属于虚假的商业宣传,误导消费者,其行为违反了上述规定。理由如下:1.产品质量可以根据其所获得的荣誉和称号来判断。二锅头公司将“中华老字号”与“小方瓶”等结合使用,误导消费者“小方瓶”获得“中华老字号”称号,
属于虚假的商业宣传;2.二锅头公司宣传其生产的涉案白酒是“源自1163年皇宫贡酒”,但仅凭《北京通史》的历史记载,无法证实二锅头公司生产的涉案白酒与1163年皇宫贡酒有传承关系,故二锅头公司宣传其生产的涉案白酒是“源自1163年皇宫贡酒”并没有相应的证据证明;3.二锅头公司宣传其生产的涉案白酒是“中国3.15消费者可信赖产品”,而该荣誉的颁发机构不具有颁发资质,故对该荣誉的宣传行为系不准确的宣传行为,足以使消费者对产品产生错误认识,侵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因此,二锅头公司的上述行为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所规定的虚假宣传,区市场监督局认定的事实清楚。此外,区市场监督局在作出涉案处罚前履行了听证程序虽然该听证程序存在瑕疵,但区市场监督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第一款、第二十条第一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之规定对二锅头公司作出被诉处罚决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不足以影响被诉行政行为的合法性。 
【裁判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案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由上诉人北京二锅头酒业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更新时间】2022-09-23 00:40:45 
【一审法院查明】原审法院审理查明,区市场监督局于2019年6月28日接到匿名举报,二锅头公司白酒涉嫌违法行为。经调查,区市场监督局认定二锅头公司是酒的生产企业,在酒的包装上对其商品的质量、用户评价、曾获荣誉等作虚假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在未获得商标显著认读文字“小方瓶”和“北京二锅头”分别与“中华老字号”标识和文字组合使用;在装酒的瓶体和包装箱箱体上标注“源自1163年皇宫贡酒”,但不能提供“源自1163年皇宫贡酒”的真实性和传承性可追溯的历史记载的资料和证明材料;在酒的包装箱箱体上标注“中国3.15消费者可信赖产品”,经查评选单位不合法。二锅头公司对其商品质量、用户评价、曾获荣誉做虚假宣传的违法行为,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情节较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规定的情形。区市场监督局于2020年2月10日作出保满市监经检行罚决[2020]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决定责令二锅头公司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并处以七十万元。 
【一审法院认为】一审法院认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履行工商行政管理职责的部门对不正当竞争行为进行查处”的规定,区市场监督局具有本案执法主体资格,且二锅头公司对此无异议,依法予以认定。区市场监督局在办理行政处罚过程中具备立案、送达、审查、调查、告知、听证、研究、决定等程序。区市场监督局2019年10月30日作出保满市监经检[2019]17号《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告知二锅头公司将被
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及法律依据,告知其依法享有的权利。关于邮寄《行政处罚听证通知书》,区市场监督局交寄日为2019年11月12日,二锅头公司签收日期是2019年11月16日,听证日期是2019年11月22日,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行政机关应当在听证的七日前,通知当事人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的规定,区市场监督局认为其寄出时间按常理是能够在听证举行七日前寄到的,耽误的时间是由于邮政部门的原因,区市场监督局不能控制,且二锅头公司收到该通知后委托王明印、郑倩参加听证并提交证据,在听证中充分进行了陈述、申辩并进行了举证,且同庭审中二锅头公司所陈述事实、所举证据一致,故依法认定该程序瑕疵不影响本案行政处罚的合法性。其他程序符合相关规定,对其办案程序予以认定。区市场监督局所举证据能够证明二锅头公司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第一款“经营者不得对其商品的性能、功能、质量、销售状况、用户评价、曾获荣誉等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经营者违反本法第八条规定对其商品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或者通过组织虚假交易等方式帮助其他经营者进行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的,由监督检查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二十万元以上
一百万元以下的”,其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判决驳回原告二锅头公司的诉讼请求。 
【二审上诉人诉称】二锅头公司不服上诉称,一、区市场监督局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的听证程序违法。《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听证暂行办法》第二十条规定:“听证主持人应当自接到办案人员移交的案件材料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确定听证的时间、地点,并应当于举行听证七日前将听证通知书送达当事人。”本案中,区市场监督局称没有在七日前将听证通知书送达当事人系快递原因所致,但是法律明文规定了送达时间,邮寄时间并不是法律的特例,故听证程序违法。此外,听证的送达人为本案的办案人员,并非听证的主持人,存在串通嫌疑。二、区市场监督局所作出的保满市监经检行罚决【2020】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证据不足,二锅头公司并不存在违法行为,具体理由如下:1.北京二锅头系二锅头公司企业字号,也是通用名称,“小方瓶”与“中华老字号”也并没有联合使用组成新的名称。二锅头公司所拥有的商标“永丰”是被认定为“中华老字号”的,而二锅头公司所销售的涉案产品显著标识也是“永丰”牌北京二锅头,故我公司认为将“小方瓶”作为标识并不是虚假宣传,也不会引人误解,更没有欺骗误导消费者。通俗的理解,“永丰”系中华老字号,北京二锅头系我公司的企业老字号,加上不知名“小方瓶”并不会产生傍名牌等扩大化的商业效应,不会误导消费者,更不存
在欺骗消费者。2.关于二锅头公司包装产品上“源自1163年皇宫贡酒”系有历史记载及传承的,二锅头公司在听证及一审阶段提供了历史记载书籍《北京通史》。在《北京通史》第四卷第228-229页记载了酒的酿造及控制,也记载了大定三年(1163年)金朝位于如今的北京市大兴区。目前二锅头公司系北京市大兴区唯一一家原国有酒厂改制后的民营酒厂企业。虽然经过几百年的历史长河,中间可能有一些历史记载断层,但是二锅头公司是可以通过历史记载追溯到1163年的。由于1163年民间禁酒,那么酒品自然而然系皇宫贡酒。而区市场监督局及一审法院对二锅头公司提供的《北京通史》记载的历史完全予以否认,且区市场监督局也没有证据证明二锅头公司并非1163年皇宫贡酒的提供者。3.二锅头公司获取“中国3.15消费者可信赖产品”荣誉,并且将该荣誉印在包装上不属于违法行为。至今“中国3.15消费者可信赖产品”也没有被任何单位撤销,其是一个真正有效的证书。在区市场监督局知晓并告知二锅头公司该荣誉的颁发单位没有相关权限时,二锅头公司及时将印有上述印记的包装予以更换。区市场监督局也没有对该荣誉证书的颁发机构予以处罚或者举报,而是以该荣誉系无权机构所颁发为由来处罚二锅头公司,完全是因为要处罚而理由处罚,没有任何事实和法律依据,二锅头公司本身也是受害者。三、虚假宣传的认定标准应为是否欺骗消费者,以夸张的方式宣传商品但不足以造成相关误解的不属于引人误解的宣传行为,故认定二锅头公司虚假
宣传缺乏依据。此外,认定数量有误,区市场监督局在公证取证时库房内只有四百箱,其他产品与本案无关。区市场监督局作为执法机关,如果在执法过程中发现严重违法行为,应当采取强制扣押措施,不应任其继续在市场上销售。区市场监督局没有采取任何措施,说明违法事实不存在。根据特别法优于一般法的法律规定,在产品包装涉嫌虚假宣传的行为属于广告法范畴,不属于反不正当竞争法范畴。根据最高院有关会议精神,一切司法机关应扎实做好六保工作。综上所述,涉案《行政处罚决定书》程序违法,认定事实及适用法律错误;原审法院认定事实有误。请求依法撤销原判决,支持二锅头公司的上诉请求。 

本文发布于:2024-09-22 10:29:16,感谢您对本站的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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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签:二锅头   公司   市场   听证   监督局   宣传   消费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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