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尚衡(成都)律师事务所 兰军律师
目前,苹果与深圳唯冠关于iPad商标的争夺案吸引了全世界的目光,随着二审在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等待判决而暂告一段落。 纵观本案,在目前法律框架体系下,苹果公司处于十分不利的尴尬地位。先从本案初始说起。这起商标争议的起因要追溯到2000年。在当年,唯冠旗下的唯冠台北公司在多个国家与地区分别注册了iPad商标。2001年,唯冠国际旗下唯冠科技(深圳)公司又在中国内地注册了iPad商标的两种类别。 苹果公司为了全球收购iPad这一名称,在英国设立了名为IP Application Development Limited(简称IPADL)的外壳公司。2009年12月23日,台湾唯冠公司法务部处长麦世宏得到台湾唯冠董事长杨荣山授权,与IP公司签署了3.5万英镑的iPad商标权转让协议。在这份协议的附件之中,列出各个地区的10项iPad商标权。日后IP公司与深圳唯冠公司是否形成商标转让,深圳唯冠公司是否受商标转让协议的约束成为此次ipad商标纠纷案的争议焦点。
目前我们虽然无法看到本案的全部资料,但就ipad商标权转让而言,唯冠科技(深圳)公司在中国内地注册了iPad商标的两种类别,取得了商标权证,依据我国《商标法》第三条经商标局核准注册的商标为注册商标,包括商品商标、服务商标和集体商标、证明商标;商标注册人享有商标专用权,受法律保护的规定商标注册证作为是否拥有商标权专用权的权威依据。如果要转让注册商标,那么必须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转让注册商标的,转让人和受让人应当签订转让协议,并共同向商标局提出申请。受让人应当保证使用该注册商标的商品质量。转让注册商标经核准后,予以公告。受让人自公告之日起享有商标专用权。
而通过本案一审及二审开庭苹果公司举证情况来看,苹果公司并没有与唯冠科技(深圳)公司签订转让协议,没有向商标局提出申请办理商标权转让公告。在2009年12月23日,台湾唯冠公司法务部处长麦世宏得到台湾唯冠董事长杨荣山授权,与IP公司签署了3.5万英镑的iPad商标权转让协议。在这份协议的附件之中,列出各个地区的10项iPad商标权。该一揽子协议是否对深圳唯冠公司存在约束力存在很大的疑问。
首先深圳唯冠公司与台湾唯冠、香港唯冠国际是适用不同的法律体系成立的具有独立法人主体的公司称,中国内地的ipad商标所有权是深圳唯冠的,台湾唯冠无权转让,且国家工商
总局商标局证实,ipad商标的专用权仍然属于深圳唯冠公司,苹果公司没有办理商标转让权的相关手续材料。虽然三家公司的法人代表却是同一人,从民事主体上说,台湾唯冠无权代理深圳唯冠。其次杨荣山的授权行为是否是深圳唯冠公司的行为,在我国法律框架体系下,难以被认定。实际上,深圳唯冠公司所做的,是在法律框架内的合理选择。一家濒临破产的公司,没有理由不利用自己最后一点资产,博得最大程度的兑现,做最后的一搏,毕竟很多债权人也原因支持这最后的一搏,能搏得头彩。
尽管ipad商标纠纷案仍然悬而未决,然而不管到最后法院如何判决,或是双方以不为外人所知的价码调解结案。这次的商标争夺战对所有的中外企业和观战者都起到了不同程度的警示作用,让大家明白了商标的重要性。作为在知识产权领域研究多年的律师,我们建议每一个企业都要珍视自己的商标,它是企业重要的财产之一,是企业有效的载。在商业搏杀残酷的市场经济下,企业很有必要聘请专业的律师保驾护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