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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人民政府知识产权办公会议制度办公室关于印发《关于加强非物质文化遗产知识产权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贵州省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2012.12.27
【字 号】黔府知办发[2012]10号
【施行日期】2012.12.27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知识产权综合规定
正文
贵州省人民政府知识产权办公会议制度办公室关于印发《关于加强非物质文化遗产知识产权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黔府知办发〔2012〕10号)
省人民政府知识产权办公会议制度各成员单位:
  为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提出的“扎实推进社会主义文化强国建设,推动社会主义文化大发展大繁荣,增强全民族文化创造活力,增强文化整体实力和竞争力”和“实施知识产权战略,加强知识产权保护”的有关精神,切实加强我省非物质文化遗产知识产权工作,省人民政府知识产权办公会议制度办公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贵州省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条例》、《贵州省文化产业发展战略规划纲要》和《贵州省知识产权战略纲要》等政策法规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了《关于加强非物质文化遗产知识产权工作的意见》,现予印发,请结合实际组织实施。
  特此通知。
  附:关于加强非物质文化遗产知识产权工作的意见
省人民政府知识产权办公会议制度办公室
2012年12月27日     
  关于加强非物质文化遗产知识产权工作的意见
  为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提出的“扎实推进社会主义文化强国建设,推动社会主义文化大发展大繁荣,增强全民族文化创造活力,增强文化整体实力和竞争力”和“实施知识产权战略,加强知识产权保护”的有关精神,切实加强我省非物质文化遗产知识产权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贵州省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条例》、《贵州省文化产业发展战略规划纲要》和《贵州省知识产权战略纲要》等法律法规和政策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提出本意见。
  一、提高认识
  《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规定,“非物质文化遗产,是指各族人民世代相传并视为其文化遗产组成部分的各种传统文化表现形式,以及与传统文化表现形式相关的实物和场所”,包括“传统口头文学以及作为其载体的语言;传统美术、书法、音乐、舞蹈、戏剧、
曲艺和杂技;传统技艺、医药和历法;传统礼仪、节庆等民俗;传统体育和游艺;其他非物质文化遗产”等丰富多彩的各种表现形式。加强非物质文化遗产知识产权工作,有利于调动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区域内村(居)民、代表性项目保护责任单位及其代表性传承人等非物质文化遗产权益人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积极性,促进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有效保护、合理利用和传承发展,提升民族文化自觉和文化自信,促进民族团结和社会和谐,促进文化、旅游、生态等产业可持续健康发展。
  二、主要目标及工作原则
  (一)主要目标。
  通过5至10年的努力,全社会非物质文化遗产知识产权保护意识明显提高,与非物质文化遗产有关的知识产权得到有效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权利主体的合法权益得到有效保障,全社会关心重视和支持非物质文化遗产及与非物质文化遗产有关的知识产权工作的良好氛围基本形成,培育一批拥有自主知识产权和知名品牌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关联企业及产业。
  (二)工作原则。
  1、保护与利用并重原则。利用非物质文化遗产开发创新,获取知识产权,要坚持保护与利用并重原则。利用非物质文化遗产,要有利于民族团结和社会稳定,充分尊重非物质文化遗产所在地民众意愿,正确处理好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与现代生活的关系,妥善处理与当地村(居)民的利益关系,尊重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特点和规律,防止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过度性利用。
  2、综合保护原则。充分利用专利、商标、地理标志、著作权、商业秘密等知识产权制度,对非物质文化遗产进行全方位的综合性保护。
  三、工作措施
  (一)充分运用知识产权制度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
  1、专利权保护。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区域内村(居)民、代表性项目保护责任单位及其代表性传承人利用非物质文化遗产及其元素取得的发明创造,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规定的专利申请条件的,各级知识产权、文化等部门应加强指导,鼓励其申请专利,对申请专利的费用给予支持。对于不符合专利申请条件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及其元素,涉及技术
方案的,应出在先技术化处理的方法,建立数据库,公开有关技术特征,防止他人利用非物质文化遗产非正常获得专利权。
  2、商标、商号及网络域名保护。各级工商、文化、知识产权等部门,应加强引导,鼓励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保护责任单位及其代表性传承人,利用非物质文化遗产特有的文字、标志、名称或者符号等元素,申请注册商标、商号或网络域名,扩大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影响,有效防止他人侵夺、滥用非物质文化遗产及其元素。
  3、地理标志保护。对依托非物质文化遗产而产生的产品,适合运用地理标志进行保护的,各级工商、质监、知识产权等部门应加强指导,提高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保护责任单位及其代表性传承人实施地理标志保护的意识,推进地理标志的申请。对已获得地理标志的非物质文化遗产相关的产品,应充分发挥地理标志监管机制的作用,加强地理标志保护产品专用标志使用的管理,加强地理标志产品的质量监控,加强监督检查,依法打击恶意盗用、冒用地理标志的违法行为,切实加强获得地理标志后的管理。
  4、著作权保护。各级版权、文化部门应加强对非物质文化遗产及其创作作品的版权登记。对运用非物质文化遗产及其元素创作的作品,适合运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进行保
护,能确定作品原创人的,其权利主体明确为作品原创人或原创体;无法明确作品原创人或原创体的,其权利主体明确为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保护责任单位。
  5、商业秘密保护。各级工商、文化、知识产权等部门,应加强商业秘密知识宣传普及,增强保密意识,指导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保护责任单位及其代表性传承人强化保密措施,提高对祖传秘方、传统技艺等适合运用商业秘密进行保护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及其元素依法自我保护的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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