肖某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立案监督案

肖某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立案监督
文章属性
【案 由】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
【审理法院】河南省兰考县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一审
【裁判时间 】2019.11.27
裁判规则
  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商品,仍以远低于市场的价格购进,拟销售到周边农村地区,构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
正文
肖某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立案监督案
一、案件事实
2018年5 月,被告人肖某某(个体工商户)明知洗护用品厂家“金源日化”(另案处理)生产的产品是假冒注册商标商品,仍从该厂以远低于市场的价格购进假冒“立白”“蓝月亮”“碧浪”“汰渍”等注册商标的洗护用品1016件,拟销售到周边农村地区,后被行政执法机关查获。2019年7月1日,经河南省兰考县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该批涉案商品价值16万余元。
二、诉讼过程
2018年5月28日,兰考县工商局将肖某某涉嫌犯罪线索移送县公安局,县公安局以涉案物品未作价格鉴定、肖某某外逃为由不予立案。7月14日,兰考县工商局将肖某某涉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案件线索移送至兰考县人民检察院。7月18日,兰考县人民检察院向公安机关送达《要求说明不立案理由通知书》。7月25日,兰考县公安局立案侦查。7月29日,经检察机关、公安机关做工作,肖某某到兰考县公安局投案自首。检察官提前介入侦查,引导收集证据,并就案件定性提出意见。2019年3月25日,兰考县人民检察院向县公安局发出《立案监督案件催办函》,督促公安机关继续加快侦查。5月15日,兰考县公安局以肖某某涉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移送审查起诉。8月22日,兰考县人民检察院对肖某某提起公诉。同
年11月27日,兰考县人民法院以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被告人肖某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肖某某未上诉,判决生效。
三、评析意见
该案是一起典型的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过程中的立案监督案件。兰考县人民检察院贯彻双赢多赢共赢理念,始终坚持将监督职责贯穿办案全程,积极发挥审前主导作用,有效避免了有案不立、立而不侦、久侦不结问题,是检察官充分履行法律监督职能的生动实践。
(一)树立全程监督理念,强化主导作用。一是快速监督立案。接到行政执法机关移送线索后,检察机关迅速审查,发现涉案商品价值符合刑事立案标准,公安机关不立案于法无据,遂及时启动立案监督程序。二是提前介入引导取证。在案件定性上,检察官建议根据司法解释相关规定,适用从一重处原则,按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认定,并与侦查人员达成共识;在犯罪嫌疑人主观明知、价值鉴定等方面明确取证方向、取证要求。三是跟踪监督不放松。为了把监督做到刚性,针对案件进展缓慢情况,依法向公安机关发出《立案监督案件催办函》,派检察官专人跟进,督促公安机关固定证据、尽快移送审查起诉。
(二)加强部门之间互动,形成打击合力。兰考县人民检察院与行政执法机关建立联络员制度,交流互通情况,掌握案件线索,及时履行监督职能。与公安、行政执法机关建立联席会议制度,商讨解决打击知识产权犯罪疑难问题。多次会同公安机关向犯罪嫌疑人家属讲解法律政策,最终促使犯罪嫌疑人投案自首。
(三)营造优质营商环境,实现双赢共赢多赢。为使被告人肖某某的销售企业尽可能不受案件影响,且考虑其投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认罪悔罪,兰考县人民检察院依法对其适用非羁押诉讼和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并向人民法院提出适用缓刑的量刑建议并被采纳,保证了企业的正常经营。为实现“办理一案、治理一片”的效果,兰考县人民检察院走访企业,通过以案普法、现身说法等多种方式送法进企业,增强企业的法治意识;同时向监管部门制发依法打击农村地区假冒伪劣商品的检察建议,会同监管部门开展专项行动,坚决遏制伪劣商品向城乡接合部、向农村扩散的势头。

本文发布于:2024-09-21 18:42:48,感谢您对本站的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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