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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贵州省工商行政管理局<贵州省著名商标认定和保护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贵州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公布日期】2012.04.16
【字 号】
【施行日期】2012.05.0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驰名商标认定
正文
贵州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贵州省工商行政管理局<贵州省著名商标认定和保护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
各市、州工商行政管理局:
  《贵州省工商行政管理局<贵州省著名商标认定和保护办法>实施细则》已于四月十日省局局长办公会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贵州省工商行政管理局<贵州省著名商标认定和保护办法>实施细则》
  二〇一二年四月十六日
  附件:
  贵州省工商行政管理局《贵州省著名商认定和保护办法》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规范贵州省著名商标认定工作,提高认定工作质量,保护贵州省著名商标所有人、使用人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根据《贵州省著名商标认定和保护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制订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贵州省著名商标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审委”)负责贵州省著名商标(以下简称“著名商标”)的评审工作,履行以下职责:
  (一)对著名商标认定申请和延续申请进行评审;
  (二)决定评审委主任的回避;
  (三)研究、决定著名商标评审工作中出现的其他问题。
  第三条 评审委设主任委员一名,常务副主任委员一名,副主任委员若干名。评审委委员在相关职能部门及法律、科技、经济等行业代表、专家中产生。
  第四条 评审委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贵州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监督管理局,履行下列职责:
  (一)审查著名商标认定申请和延续申请材料,提出处理意见;
  (二)对初审、复审异议申请进行调查核实,提出处理意见;
  (三)组织、筹备著名商标评审工作;
  (四)其他日常工作。
  第五条 著名商标认定申请由商标所有人或者商标所有人和独占许可人(以下简称“申请人”)共同自愿提出,并对申报材料及证明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承担责任。
  第六条 《办法》第十条第(一)项“商标注册地址在本省行政区域内”,是指该商标注册证上的注册地址在贵州省行政区域内。
  第七条 《办法》第十条第(二)项“该商标自注册之日起连续使用两年以上且继续有效,无权属争议”,是指:
  (一)申请认定著名商标的商标应当是国内有效的注册商标,该商标核准注册时间及连续使用时间截止申请当年3月31日前届满两年;
  (二)申请认定著名商标的申请人必须与《商标注册证》上的注册人一致;
  (三)申请认定著名商标的商标应当与《商标注册证》核准的商标一致;
  (四)申请认定著名商标的商品应当在《商标注册证》核定使用范围内,并且一致;
  (五)申请认定期间有关登记事项变更的,应当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申请认定商标转让的,应当提供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出具的核准转让证明;
  (六)商标状态正常,无权属争议。
  第八条 《办法》第十条第(三)项“该商标在市场上享有较高声誉,为相关公众所知晓,商品或者服务质量优良、稳定”,是指:
  (一)申请人及申请认定商标应当具有良好的市场信誉;
  (二)申请人注重对申请认定商标的广告宣传,该商标在相关公众中具有较高的知名度;
  (三)申请人应当确保商品质量,近两年使用申请认定著名商标的商品在相关职能部门监督抽查中没有不合格记录、无质量安全事故,且无商标侵权行为。
  第九条 《办法》第十条第(四)项“该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或者服务近两年来的年产量、销售额、利税、市场占有率等主要经济指标在省内同行业中占领先地位”,是指使用申请认定著名商标的商品近两年的年产量、销售额、利税、市场占有率、广告投入等主要经济指标
原则上应当逐年增长,在省内同行业中位居前列。在省内同行业中排名可由行业协会或者相关部门出具意见。
  第十条 申请人申请认定一件著名商标,申请材料需提交一式三份;注册在同一类别的不同商品或者服务项目上的相同商标,可以一并提出申请;同时申请认定多件著名商标,需分别提出申请。
  第十一条 申请人申请认定著名商标,除《办法》第十三条第(一)项所规定的《贵州省著名商标认定申请表》应当提交原件外,可以提交复印件。
  第十二条 《办法》第十三条第(二)项“主体资格证明”,包括营业执照、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或者自然人的身份证等。
  第十三条 《办法》第十三条第(三)项“使用该商标的商品或者服务近两年来的年产量、销售量、销售区域、销售额、利税等主要经济指标和商品质量、安全状况以及广告宣传、投入情况”是指:
  (一)近两年的资产负债表和损益表,如果主要经济指标增减幅度达到百分之三十以上的,
须提交书面说明材料;
  (二)使用该商标的商品近两年的销售合同及与销售合同对应的发票,销售商品覆盖市场的证明材料;
  (三)税务部门出具的完税证明;
  (四)使用该商标的商品近两年的产品检验报告及质量认证的证明材料;
  (五)该商标近两年广告发布与宣传及参与公益活动情况的证明材料,包括广告合同及广告发票复印件,报刊、电视、杂志、路牌、车身、网络等广告宣传图样照片。
  第十四条 《办法》第十三条第(四)项“商标所有人对该商标专用权的注册、使用、管理和保护的材料”,是指申请人的《商标使用管理制度》、商标专(兼)职管理机构及组成人员情况、商标发展情况说明、商标权遭受侵害时的投诉材料、行政处罚决定书、法院判决书(裁定书)或者和解协议等证明材料。
  第十五条 《办法》第十三条第(六)项“能够证明该商标著名的其他材料”,是指申请人
市场信誉、资质、自主创新能力等方面的证明,可以提交近两年由省级以上相关部门出具的相关证明,包括名牌产品、中华老字号、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节能产品认证证书、环境管理体系认证证书、国家重点新产品、星火计划项目、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地方标准起草单位、高新技术企业、专利证书(发明、实用新型)、守合同重信用企业、省级以上产品博览会上获奖等证明材料。
  第十六条 申请人可以通过贵州省工商行政管理局门户网站下载《贵州省著名商标认定申请表》,连同书面证明材料于每年6月30日前报送所在地县级工商行政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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