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由】行政 行政管理范围 行政作为 商标 行政 行政行为种类 行政裁决
【审理法院】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0.04.30
【案件字号】(2019)京行终3291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刘继祥马军张玲玲
【审理法官】刘继祥马军张玲玲
【文书类型】判决书
【当事人】艾图牛奶有限公司;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
【当事人】艾图牛奶有限公司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
【当事人-公司】艾图牛奶有限公司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
【代理律师/律所】冯金闻北京安杰律师事务所;范烨莲北京安杰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律所】冯金闻北京安杰律师事务所范烨莲北京安杰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冯金闻范烨莲
【代理律所】北京安杰律师事务所
【法院级别】高级人民法院
【字号名称】行终字
【原告】艾图牛奶有限公司
【被告】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
【本院观点】商标法第三十条规定:“申请注册的商标,凡不符合本法有关规定或者同他人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已经注册的或者初步审定的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由商标局驳回申请,不予公告。
【权责关键词】合法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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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2-09-23 05:50:04
艾图牛奶有限公司与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商标裁决纠纷上诉案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行政判决书
(2019)京行终3291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艾图牛奶有限公司,住所地新西兰奥克兰1010,绍特兰德街51号10层。
法定代表人:雅龙·詹姆斯·麦克维卡,法律总顾问及公司秘书。
委托诉讼代理人:冯金闻,北京安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范烨莲,北京安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京市海淀区蓟门桥西土城路6号。
法定代表人:申长雨,局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娟,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审查员。
上诉人艾图牛奶有限公司(简称艾图牛奶公司)因商标申请驳回复审行政纠纷一案,不服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京知识产权法院(简称北京知识产权法院)(2018)京73行初7454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9年4月11日受理本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查明:
一、诉争商标
1.申请人:艾图牛奶公司。
2.申请号:21201237。
3.申请日期:2016年9月5日。
4.标志:
诉争商标
5.指定使用商品(第29类,类似:2907):奶粉;牛奶;黄油;奶酪;奶油;酸奶;牛奶饮料(以牛奶为主)。 二、引证商标一
1.注册人:上海爱颐皇冠体育用品有限公司。
2.注册号:8693936。
3.申请日期:2010年9月25日。
4.专用期限至2021年11月6日。
5.标志:
引证商标一
6.核定使用商品(第32类,类似:3201-3203):啤酒;果汁饮料(饮料);水(饮料);蔬菜汁(饮料);无酒精饮料;乳酸饮料(果制品,非奶);植物饮料;豆类饮料;奶茶(非奶为主);饮料制剂。 三、引证商标二
1.注册人:上海爱颐皇冠体育用品有限公司。
2.注册号:8693938。
3.申请日期:2010年9月25日。
4.专用期限至2021年11月6日。
5.标志:
引证商标二
6.核定使用商品(第30类,类似:3001-3002;3004;3006-3013;3016):咖啡;茶;茶饮料;糖果;面包;糕点;方便米饭;谷类制品;面粉制品;以谷物为主的零食小吃;豆浆;冰淇淋;调味品;含淀粉食品;可可制品;含牛奶的巧克力饮料。
四、引证商标三
1.注册人:上海爱颐皇冠体育用品有限公司。
2.注册号:9558256。
3.申请日期:2011年6月7日。
4.专用期限至2023年11月20日。
5.标志:
引证商标三
6.核定使用商品(第5类,类似:0501-0507):医用营养品;婴儿食品;外科用织物;净化剂;兽医用药;消灭有害动物制剂;隐形眼镜用溶液;牙填料。
五、引证商标四
1.注册人:上海爱颐皇冠体育用品有限公司。
2.注册号:9558261。
3.申请日期:2011年6月7日。
4.专用期限至2022年8月6日。
5.标志:
引证商标四
6.核定使用商品(第32类,类似:3201-3203):啤酒;果汁饮料(饮料);水(饮料);蔬菜汁(饮料);无酒精饮料;乳酸饮料(果制品,非奶);植物饮料;豆类饮料;奶茶(非奶为主);饮料制剂。
六、引证商标五
1.注册人:上海爱颐皇冠体育用品有限公司。
2.注册号:9558263。
3.申请日期:2011年6月7日。
4.专用期限至2022年8月6日。
5.标志:
引证商标五
6.核定使用商品(第29类,类似:2901-2907;2910-2911;2913):肉;鱼制食品;罐装水果;蜜饯;速冻方便菜肴;蛋;牛奶制品;果冻;精制坚果仁;豆腐制品。
七、引证商标六
1.注册人:上海爱颐皇冠体育用品有限公司。
2.注册号:9563456。
3.申请日期:2011年6月7日。
4.专用期限至2022年7月13日。
5.标志:
引证商标六
6.核定使用商品(第30类,类似:3001-3002;3004;3006-3013;3016):咖啡;
茶;茶饮料;糖果;面包;糕点;方便米饭;谷类制品;面粉制品;以谷物为主的零食小吃;豆浆;冰淇淋;调味品;含淀粉食品;可可制品;含牛奶的巧克力饮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