泉州市发改委
(呈审稿)
二○一二年二月
项目建议书(立项)审批
一、审批类型:审批
二、审批依据:
1、《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
2、《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和规范新开工项目管理的通知》(国办发〔2007〕64号)
3、《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严格控制党政机关办公楼等楼堂馆所建设问题的通知》(中办发〔2007〕11号) 4、《中共福建省委办公厅、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中办发〔2007〕11号文件的意见》(闽委办〔2007〕32号)
5、《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和规范新开工项目管理的通知》(闽政办[2007]236号)
6、《福建省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规范政府投资项目审批
管理的通知》(闽发改投资[2010]1158号)
7、《福建省发展改革委等七部门关于建立控制党政机关办
公楼堂馆所建设长效机制的通知》(闽发改投资[2008]318号)
三、审批程序:
窗口受理并初审(0.5天内)→复核办理(1天内)→科长审核(0.5天内)→分管领导审批(0.5天内)→办结(0.5天内)→存档
四、申报材料:
1、申请文件。⑴市属项目由项目(主管)单位提出申请文件;⑵按有关规定需报市审批的地方项目,由项目所在地县(市、区)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文件。
2、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咨询机构编制的项目建议书(或项目预可行性研究报告)文本,一般应包括下列内容:⑴项目建设的必要性和依据;⑵拟建地点、拟建规模及内容、投资估算和资金筹措初步方案;⑶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初步分析;⑷其他事项。
市级政府非经营性投资项目拟采用代建制管理的,应在项目建议书中附有建设管理形式的内容,阐明是否采用代建制和代建单位选择方式(公开招标、邀请招标或直接委托)建议。
3、经市政府研究决定的项目,应提供市政府有关会议纪要或市领导签署意见。
4、法律、法规或规章规定的其它有关材料。
其中党政机关(国有事业、企业单位)办公楼等楼堂馆所项目,还需提供:
(1)泉州市政府对项目建设的批准意见。
(2)项目所在地编制管理部门有关人员编制等情况的说明。
(3)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项目规划选址意见。
(4)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项目用地预审意见。
(5)现有办公楼属危房的,经纪检监察机关审查并确认的有资质部门出具的危房鉴定结论。
(6)项目所在地财政部门对拟建办公楼项目资金来源及本级财政有无欠发工资情况的说明。
(7)项目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本级政府投资项目有无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情况的说明。
五、收费依据:无
六、收费标准:无
七、承诺时限:3个工作日。
八、申请人法律权利及申诉途径:
监督机构:泉州市发改委监察室 电话:22989652
公示网站:v/
九、窗口单位:泉州市发改委
十、窗口电话:22132235
十一、监督电话:22132213
www.v
政府投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
一、审批类型:审批
二、审批依据:
1、《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
2、《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和规范新开工项目管理的通知》(国办发〔2007〕64号)
3、《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严格控制党政机关办公楼等楼堂馆所建设问题的通知》(中办发〔2007〕11号)
4、《中共福建省委办公厅、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中办发〔2007〕11号文件的意见》(闽委办〔2007〕32号)
5、《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和规范新开工项目管理的通知》(闽政办〔2007〕236号)
6、《福建省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规范政府投资项目审
批管理的通知》(闽发改投资[2010]1158号)
7、《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暂行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6号)
8、《关于建立重大建设项目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机制的意见(试行)》(闽委办〔2010〕9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