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互联网仲裁联盟临时仲裁与机构仲裁对接规则

中国互联网仲裁联盟临时仲裁与机构仲裁对接规则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广州市仲裁委员会
【公布日期】2017.09.19
【字 号】
【施行日期】2017.09.19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仲裁
正文
 
中国互联网仲裁联盟临时仲裁与机构仲裁对接规则
 
(2017年9月19日通过并生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制定依据
  为实现临时仲裁与机构仲裁有效对接,促进临时仲裁的发展,满足商事主体多元化争议解决需求,依据1958年《承认及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公约》《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及《关于为自由贸易试验区建设提供司法保障的意见》,并参照2006年《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仲裁示范法》以及2013年《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仲裁规则》,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适用范围
  本规则适用于符合以下情形之一的平等主体之间合同或非合同财产纠纷:
  (一)当事人同意提交临时仲裁并适用本规则;
  (二)当事人同意按照本规则对临时仲裁程序和机构仲裁程序进行对接。
 
第三条 联盟、易简网及仲裁机构
  中国互联网仲裁联盟(以下简称“联盟”)是由仲裁机构、高等院校、律师协会、仲裁员协会以及互联网技术企业等共同组成,旨在实现仲裁机构及相关各界之间交流合作、互联互通、共商共建共享,推动仲裁创新发展的民间组织。联盟设总协调人。
  互联网仲裁云平台(又称“易简网”)由联盟负责运营,是临时仲裁与机构仲裁对接的网络平台,由广州易简在线争端法律服务有限公司提供服务和技术支持。
  仲裁机构是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规定由市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和商会统一组建或者由中国国际商会组织设立的中国内地仲裁机构,或者在其他国家、地区依当地法律设立的仲裁机构。
 
第四条 基本原则
  依据本规则进行的仲裁活动应遵循公正、独立、自愿、诚信、保密原则。
 
第二章 仲裁程序开始及送达
 
第五条 仲裁通知
  一方当事人提起仲裁,应向另一方当事人发出仲裁通知。除非当事人另有约定,仲裁程序于另一方当事人收到该仲裁通知之日起开始。
  仲裁庭组成前,仲裁通知等文书材料由当事人自行发出,也可以委托联盟发出。仲裁庭组成后,由仲裁庭负责双方当事人仲裁文书的交换,或由仲裁庭委托联盟进行交换。
 
第六条 送达方式
  双方当事人对仲裁文书的送达有约定的,从其约定,没有约定的,按照以下方式进行:
  (一)当面送达。当面送达的,文书交给收件人或代理人即为送达。
  (二)邮寄送达。通过挂号信、特快专递以及其他能提供送达记录的方式送达至以下地址之一即视为送达:
  1.收件人或代理人确认的地址或者合同约定的送达地址;
  2.如无上述地址,送达至收件人或代理人的营业地、注册地、住所地、惯常居住地或通讯地址;
  3.经另一方当事人合理查询不能到以上地址的,送达至收件人最后一个为人所知的营业地、注册地、住所地、惯常居住地或通讯地址。
  (三)电子送达。通过电子形式推送至收件人的易简网账号或者能确认属于收件人所有的、手机号码、号、QQ账号等其他网络账号。
 
第三章 仲裁员及仲裁庭组成
 
第七条 仲裁员库
  易简网设开放且方便当事人选择仲裁员的仲裁员库,仲裁员库由以下人员组成:
  (一)联盟所有仲裁机构仲裁员名册上的仲裁员;
  (二)非联盟仲裁机构仲裁员名册上的仲裁员;
  (三)其他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或者仲裁地法规定的仲裁员资格的人员。
 
第八条 仲裁员人数
  当事人可以约定仲裁庭的组成人数,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仲裁庭由三人组成;但根据当事人选定的仲裁规则,仲裁庭可以由一人组成的,从其规定。
 
第九条 仲裁员的委任
  仲裁庭的组成应按照当事人约定或者当事人选定的仲裁规则产生,约定不明或者选定的仲裁规则无法适用的,可以委托联盟总协调人指定仲裁员。
 
第十条 仲裁员回避和替换
  当事人对仲裁员回避事项以及程序有约定的,从其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适用其选定的仲裁规则。
  当事人没有选定仲裁规则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规定的回避事项并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当事人应在收到组庭通知或者得知回避事由之日起5日内向仲裁庭提出回避申请;
  (二)仲裁庭决定回避的,仲裁庭按照本规则第九条重新组成;仲裁庭作出不回避决定的,当事人可在收到回避决定15日内向联盟总协调人提出申请;
  (三)联盟总协调人决定回避的,仲裁庭根据本规则第九条重新组成;联盟总协调人作出不回避决定的,仲裁程序继续进行。
 
第十一条 仲裁员退出
  仲裁员因法律上或事实上原因导致案件程序拖延,或者无法继续履行职务的,当事人可以
申请该仲裁员退出仲裁程序。仲裁员的退出程序适用本规则第十条的规定。
 
第四章 仲裁程序
 
第十二条 仲裁程序一般原则
  当事人对仲裁程序有约定的,从其约定;没有约定的,按照当事人选定的仲裁规则进行。当事人的约定和仲裁规则规定不一致的,由仲裁庭决定。
  当事人对仲裁程序没有约定、没有选定仲裁规则或者选定的仲裁规则无法适用的,仲裁庭可以参照本章规定,决定案件审理的程序。
  仲裁庭决定仲裁程序的,应当公平对待当事人,给予当事人充分的陈述和表达机会,避免不必要的成本开支和时间拖延。
 
第十三条 开庭前程序
  仲裁庭应在开庭审理前完成仲裁(或反请求)申请书、答辩状、证据材料等仲裁文书的交换及送达。
  仲裁庭应当在组成后的合理期限内决定审理的方式,并要求当事人提交或者补充查明案件所必须的文书或证据材料。
  仲裁庭可以根据需要制定审理范围书、程序令、审理日程表,或者向当事人发出问题清单。
 
第十四条 庭审程序
  当事人可以约定案件审理方式,但与仲裁地法强制性规定抵触的除外。
  当事人对审理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无法适用的,仲裁庭可以决定采取以下方式进行审理:
  (一)线下书面审理;
  (二)线下开庭审理;
  (三)线上线下相结合方式审理;
  (四)线上审理。
 
第十五条 放弃异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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