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万生药业有限责任公司诉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发明专利权无...

北京万生药业有限责任公司诉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发明专利权无效行政纠纷案
文章属性
【案 由】专利,行政裁决
【案 号】(2011)一中知行初字第2403号;(2012)高行终字第833号;(2014)知行字第56号;(2016)最高法行再41号
【审理法院】
【审理程序】再审
【裁判时间 】2017.12.20
裁判规则
  1.马库什方式撰写的化合物权利要求一直被视为结构式的表达方式,而非功能性的表达方式。马库什权利要求限定的是并列的可选要素而非权利要求,应当符合专利法和专利法实施细
则关于单一性的规定。马库什权利要求应当被视为马库什要素的集合,而不是众多化合物的集合,应当理解为具有共同性能和作用的一类化合物。
  2.在无效阶段对马库什权利要求进行修改必须给予严格限制,允许对马库什权利要求进行修改的原则应当是不能因为修改而产生新性能和作用的一类或单个化合物,但是同时也要充分考量个案因素。
  3.马库什权利要求创造性判断应当遵循创造性判断的基本方法,即专利审查指南所规定的“三步法”。意料不到的技术效果是创造性判断的辅助因素,通常不宜跨过“三步法”直接适用具有意想不到的技术效果来判断专利申请是否具有创造性。
正文
北京万生药业有限责任公司诉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发明专利权无效行政纠纷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
  行政判决书
 
 (2016)最高法行再41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京市海淀区北四环西路9号银谷大厦10-12层。
  法定代表人:葛树,该委员会副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洪尊,该委员会审查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新蕾,该委员会审查员。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北京万生药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京市通州区通州工业开发区广源东街8号。
  法定代表人:黄河,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泽雄,北京邦信阳专利商标代理有限公司专利代理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侯海燕,北京邦信阳专利商标代理有限公司专利代理人。
  一审第三人:第一三共株式会社。住所地:日本国东京都中央区日本桥本町三丁目5番1号。
  法定代表人:中山让治,代表取缔役社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文平,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毛琎,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律师。
  再审申请人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以下简称专利复审委员会)因与被申请人北京万生药业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万生公司)、一、二审第三人第一三共株式会社发明专利权无效行政纠纷一案,不服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2012)高行终字第833号行政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于2015年12月23日作出(2014)知行字第56号行政裁定,提审本案。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了本案。专
利复审委员会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洪尊、刘新蕾,万生药业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泽雄、侯海燕和第一三共株式会社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文平、毛琎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第一三共株式会社系名称为“用于或预防高血压症的药物组合物的制备方法”、专利号为97126347.7的发明专利(以下简称本专利)的权利人。2010年4月23日,万生公司针对本专利权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无效宣告请求。2011年4月1日,专利复审委员会作出第16266号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以下简称第16266号决定),维持本专利权全部有效。万生公司不服第16266号决定,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一审法院经审理查明:本案涉及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03年9月24日授权公告、申请日为1992年2月21日、名称为“用于或预防高血压症的药物组合物的制备方法”的第97126347.7号发明专利,专利权人为第一三共株式会社。本专利授权公告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一种制备用于或预防高血压的药物组合物的方法,该方法包括将抗高血压剂与药物上的可接受的载体或稀释剂混合,其中抗高血压剂为至少一种如下所示的式(Ⅰ)化合物或其可用作药用的盐或酯,
  其中:
  R1代表具有1至6个碳原子的烷基;
  R2和R3相同或不同,且各自代表具有1至6个碳原子的烷基;
  R4代表:
  氢原子:或
  具有1至6个碳原子的烷基:
  R5代表羧基、式COOR5a基团或式-CONR8R9基团,其中R8R9相同或不同并各自代表:
  氢原子;
  含有1至6个碳原子的未被取代的烷基;
  含有1至6个碳原子的被取代的烷基,该烷基被羧基取代或被其烷基部分含有1至6个碳原子的烷氧羰基取代;或
  R8和R9一起代表含有2至6个碳原子的被取代的亚烷基,该亚烷基被一个其烷基部分含有1至6个碳原子的烷氧羰基取代;
  以及其中的R5a代表:
  含有1至6个碳原子的烷基;
  烷酰氧烷基,其中的烷酰基部分和烷基部分各自含有1至6个碳原子;
  烷氧羰基氧烷基,其中的烷氧基部分和烷基部分各自含有1至6个碳原子;
  (5-甲基-2-氧代-1,3-二氧杂环戊烯-4-基)甲基;或
  2-苯并[c]呋喃酮基;
  R6代表氢原子;和
  R7代表羧基或四唑-5-基。”
  本专利说明书记载:我们已经发现有限种类的1-(联苯基甲基)-咪唑-5-羧酸衍生物具有优
良的AⅡ受体拮抗活性,由此可用作抗高血压药物并用于和预防心脏疾病。为此,本专利发明目的之一是提供了一系列新的1-(联苯基甲基)-咪唑-5-羧酸衍生物。本专利说明书第107-108页记载了权利要求1所述式I化合物的多个具体(试验)化合物的活性数据,其相对于现有技术的化合物A具有意外效果。
  针对本专利权,万生公司于2010年4月23日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无效宣告请求,其理由为本专利权利要求1不符合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专利法第二十六条第四款和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二十条第一款的规定。同时,提交了如下证据,其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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