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申请授权的条件、手续和专利权期限(专利知识讲座144)韩晓春_百度文 ...

专利知识系列讲座
韩晓春
144、专利申请授权的条件、手续和专利权期限
一、专利权授予的条件
专利法对三种专利授权条件的概括均是没有“发现驳回理由”,即授予专利权。这也说明尽管发明专利经实质审查,但专利局仍不能担保该申请完全符合发明专利应当具有的条件。而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基于不进行实质审查,授权条件仅仅是经初审没有发现驳回理由。应当认为,授权条件和专利权应当具有的条件是两个不同的概念,专利局授予某项专利申请以专利权,并不意味着该专利权完全符合专利权应当具有的标准和条件。尤其是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基于不进行实质审查,授予的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权,有相当一部分不符合专利权应当具有的条件,这部分不符合条件的专利权,需要通过评价报告及无效程序来最终确定其专利性。
二、专利权授予的手续
1、专利局发出授予专利权通知书。在发明专利申请经实质审查、而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申请经初步审查,没有发现驳回理由的情况下,专利局将向申请人发出授权通知书。但发出授权通知书并不意味着专利
权已经授予或生效,而是要求申请人在收到通知书之日起2个月内办理相关的手续。
2、授权手续的主要内容就是缴纳相关费用,如果申请人在规定的时间内缴纳了相关费用,专利局将授予专利权。如果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没有缴纳,或没有正确缴纳相关费用,则该专利申请将被视为放弃,即专利局要发出视为放弃取得专利权的权利通知书。
3、授权的手续和标志。专利局授予专利权,需要办三件事情,一是向申请人颁发专利证书,并附有授权的专利文件单行本。二是在专利局的电子登记簿上进行登记。三是出版纸件的专利公报,包括发明专利说明书、权利要求书单行本,和实用新型专利说明书、权利要求书单行本。需要说明的是,专利法第39条和40条明确规定三种专利的生效时间是专利公报的公告日。但是,如何理解专利证书上落款的日子和专利登记薄上的登记日子呢?如果三者不一样怎么办?为了避免三者不一样的现象,在实际操作中,专利局将这三个日子均统一规定为同一日,即均是专利公报的公告日。这样,就可能出现审查员在专利登记薄上进行登记时,要登记以后专利公报出版的日子。同样,也会发生申请人收到专利证书的日子,和证书上记载的日子(专利公报公告日)不一致的情况。基于我国现在仍实行纸件专利公报的方式,故这是不可避免的现象。将来如果修改专利法,象日本一样采取网上公告的方式,证书也非纸件化,这三个日子就可以同时发生了。
三、专利权的期限
根据专利法第42条的规定,“发明专利权的期限为二十年,实用新型专利权和外观设计专利权的期限为十年,均自申请日起计算”。就发明专利权的期限来讲,20年其实分为三个阶段。如图所示:
假定A是申请日,B是公布日,C是授权公告日,D是20年的届满日,可以看出,作为有效专利权真正保护起点是C点,即C点到D点是专利权真正获得有效保护的期间,是不到20年的(实际生活中,亦少有专利权保护到20年届满)。而从B点开始到C点,发明专利申请获得临时保护。而从A点到B点这段时间,在我国是“真空”阶段,不能获得任何保护(有些国家临时保护是从申请日起算)。如果在申请日后,申请人通过销售等途径公开了其发明,有人在这段时间内的仿制将不构成侵权,也不能获得临时保护。因此,有的厂家为了早一天获得临时保护,往往在提出专利申请时就提出实质审查请求,一旦初审合格,可以尽快公布而获得临时保护,而产品从公布之日再上市。厂家这样作,也是利用了发明专利20年期限的特点。当然,从A点到B点并非没有任何法律上的效力,至少从A点起,就产生了两个法律效力,一是判断该申请专利性的现有技术的时间点。即A点以前的技术属于现有技术,意味着在A点以后,他人和自己的公开均不破坏申请的专利性(抵触申请的公开除外)。二是产生对抗第三人的法律效力,即在A点以后,他人提出的相同主题的专利申请,将会被驳回或者被无效。在实践中有权利人主张应当从授权公告日计算专利权20年期限,显然该主张是不现实的。我国规定专利权的期限,是根据TRIPS协议制订的。
根据TRIPS协议的规定,缔约方至少应当对发明专利提供从申请日起算不少于20年的期限,对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提供不少于10年的期限。尽管有些国家,如美国和日本对药品可以有条件的在20年基础上再增加几年的期限,但无论如何从授权日起算不可能有20年的保护期限。专利权人对技术的过度垄断,将不利于科学技术的进步。需要说明的是,三种专利届满日的计算和一般期限的计算有所不同,一是不存在落入节假日顺延的问题,二是专利权有效日最后一天应当是对应日的前一天。如一件实用新型专利的申请日是1999年9月6日,该专利权的期限为1999年9月6日至2009年9月5日,专利权期满终止日为2009年9月6日,9月6日当天该专利权已经终止。
(查阅讲座全文请搜索“专利知识讲座韩晓春”)

本文发布于:2024-09-22 15:34:21,感谢您对本站的认可!

本文链接:https://www.17tex.com/tex/2/475814.html

版权声明:本站内容均来自互联网,仅供演示用,请勿用于商业和其他非法用途。如果侵犯了您的权益请与我们联系,我们将在24小时内删除。

标签:专利权   专利   授权   保护   专利局   条件
留言与评论(共有 0 条评论)
   
验证码:
Copyright ©2019-2024 Comsenz Inc.Powered by © 易纺专利技术学习网 豫ICP备2022007602号 豫公网安备41160202000603 站长QQ:729038198 关于我们 投诉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