指导案例125号:陈某某与刘某某、广东省汕头渔业用品进出口公司等申请撤...

指导案例125号:陈某某与刘某某、广东省汕头渔业用品进出口公司等申请撤销拍卖执行监督案
文章属性
【案 由】执行
【案 号】(2017)最高法执监250号
【审理法院】
【审理程序】执行
【裁判时间 】2017.09.02
裁判规则
  网络司法拍卖是人民法院通过互联网拍卖平台进行的司法拍卖,属于强制执行措施。人民法院对网络司法拍卖中产生的争议,应当适用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处理。
正文
 
指导案例125号:陈某某与刘某某、广东省汕头渔业用品进出口公司等申请撤销拍卖执行监督案
 
(审判委员会讨论通过2019年12月24日发布)
  关键词:执行/执行监督/司法拍卖/网络司法拍卖/强制执行措施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04条
  基本案情:
  广东省汕头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汕头中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刘某某与被执行人广
东省汕头渔业用品进出口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16年4月25日通过淘宝网司法拍卖网络平台拍卖被执行人所有的位于汕头市升平区永泰路145号13—1地号地块的土地使用权,申诉人陈某某先后出价5次,最后一次于2016年4月26日10时17分26秒出价5282360.00元确认成交,成交后陈某某未缴交尚欠拍卖款。
  2016年8月3日,陈某某向汕头中院提出执行异议,认为拍卖过程一些环节未适用拍卖法等相关法律规定,请求撤销拍卖,退还保证金23万元。
  裁判结果:
  广东省汕头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9月18日作出(2016)粤05执异38号执行裁定,驳回陈某某的异议。陈某某不服,向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12月12日作出(2016)粤执复字243号执行裁定,驳回陈某某的复议申请,维持汕头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粤05执异38号执行裁定。申诉人陈某某不服,向申诉。于2017年9月2日作出(2017)最高法执监250号,驳回申诉人陈某某的申诉请求。
  裁判理由:
  认为:
  一、关于对网络司法拍卖的法律调整问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规定,拍卖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拍卖企业进行的拍卖活动,调整的是拍卖人、委托人、竞买人、买受人等平等主体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拍卖人接受委托人委托对拍卖标的进行拍卖,是拍卖人和委托人之间“合意”的结果,该委托拍卖系合同关系,属于私法范畴。人民法院司法拍卖是人民法院依法行使强制执行权,就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强制进行拍卖变价进而清偿债务的强制执行行为,其本质上属于司法行为,具有公法性质。该强制执行权并非来自于当事人的授权,无须征得当事人的同意,也不以当事人的意志为转移,而是基于法律赋予的人民法院的强制执行权,即来源于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即便是在传统的司法拍卖中,人民法院委托拍卖企业进行拍卖活动,该拍卖企业与人民法院之间也不是平等关系,该拍卖企业的拍卖活动只能在人民法院的授权范围内进行。因此,人民法院在司法拍卖中应适用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对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规定。网络司法拍卖是人民法院司法拍卖的一种优选方式,亦应适用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对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规定。
  二、关于本项网络司法拍卖行为是否存在违法违规情形问题
  在网络司法拍卖中,竞价过程、竞买号、竞价时间、是否成交等均在交易平台展示,该展示具有一定的公示效力,对竞买人具有拘束力。该项内容从申诉人提供的竞买记录也可得到证实。且在本项网络司法拍卖时,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均没有规定网络司法拍卖成交后必须签订成交确认书。因此,申诉人称未签订成交确认书、不能确定权利义务关系的主张不能得到支持。
  关于申诉人提出的竞买号牌A7822与J8809蓄谋潜入竞买场合恶意串通,该标的物从底价230万抬至530万,事后经过查证号牌A7822竞买人是该标的物委托拍卖人刘某某等问题。网络司法拍卖是人民法院依法通过互联网拍卖平台,以网络电子竞价方式公开处置财产,本质上属于人民法院“自主拍卖”,不存在委托拍卖人的问题。《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十五条第二款明确规定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可以参加竞买,作为申请执行人刘某某只要满足网络司法拍卖的资格条件即可以参加竞买。在网络司法拍卖中,即竞买人是否加价竞买、是否放弃竞买、何时加价竞买、何时放弃竞买完全取决于竞买人对拍卖标的物的价值认识。从申诉人提供的竞买记录看,申诉人在2016年4月26日9
时40分53秒出价2377360元后,在竞买人叫价达到5182360元时,分别在2016年4月26日10时01分16秒、10时05分10秒、10时08分29秒、10时17分26秒加价竞买,足以认定申诉人对于自身的加价竞买行为有清醒的判断。以竞买号牌A7822与J8809连续多次加价竞买就认定该两位竞买人系蓄谋潜入竞买场合恶意串通理据不足,不予支持。
 
(生效裁判审判人员:赵晋山、万会峰、邵长茂)
法院评论
  指导案例125号
 
《陈某某与刘某某、广东省汕头渔业用品进出口公司等申请撤销拍卖执行监督案》的理解与参照
  ——网络司法拍卖属于强制执行措施,应适用民事诉讼法及司法解释
  为了正确理解和准确参照适用第125号指导案例,现对该指导案例的选编过程、裁判要点、参照适用等有关情况予以解释和说明。
  一、案例选编过程及指导意义
  2019年,执行局向案例指导工作办公室推荐该案例作为备选指导性案例。案例指导工作办公室经过初审认为,该案例基本符合指导性案例要求,并提交研究室室务会讨论。2019年9月16日,研究室室务会讨论同意,建议提交审委会讨论。12月17日,该案例经最高法院民专会第330次会议讨论,同意作为指导性案例。12月24日,最高法院以法〔2019〕294号文件将该案例编入第23批指导性案例予以发布。
  二、本案例的相关情况
  广东省汕头市中级人民法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刘某某与被执行人广东省汕头渔业用品进出口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16年4月25日通过淘宝网司法拍卖网络平台拍卖被执行人所有的位于汕头市升平区永泰路145号13—1地号地块的土地使用权。申诉人陈某某先后出价5次,最后一次于2016年4月26日10时17分26秒出价5282360.00元确认成交,成交后陈某
某未缴尚欠拍卖款。2016年8月3日,陈某某向汕头中院提出执行异议,认为拍卖过程一些环节违反拍卖法等相关法律规定,请求撤销拍卖,退还保证金23万元。
  汕头中院于2016年9月18日作出(2016)粤05执异38号执行裁定,驳回陈某某的异议。陈某某不服,向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广东高院于2016年12月12日作出(2016)粤执复字243号执行裁定,驳回陈某某的复议申请,维持汕头中院(2016)粤05执异38号执行裁定。申诉人陈某某不服,向最高法院申诉。最高法院于2017年9月2日作出(2017)最高法执监250号,驳回申诉人陈某某的申诉请求。
  本案的网络拍卖行为发生于2016年4月,此时最高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网络司法拍卖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网拍规定》)尚未施行,相关法律规定主要有民事诉讼法(2012年)、拍卖法、最高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以下简称拍卖变卖规定)、最高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委托评估、拍卖和变卖工作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委托评估拍卖变卖规定》)等,但这些法律、司法解释之间存在不一致的地方,有些已不能适应司法实践的发展。在本案当事人提出应援引、适用拍卖法相关拍卖规则从而认为应撤销本次网络司法拍卖的情况下,网络司法拍卖行为究竟是何种性质的行为,应该适用何种法律予以评判,成为本案亟待明确的问题。
  本案开宗明义,对人民法院司法拍卖行为的性质和适用的法律规范予以明确,即人民法院司法拍卖是人民法院依法行使强制执行权,就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强制进行拍卖变价进而清偿债务的强制执行行为,其本质上属于司法行为,具有公法性质,人民法院在司法拍卖中应适用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对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规定。网络司法拍卖是人民法院司法拍卖的一种优选方式,亦应适用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对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规定。如上所述,本案网络拍卖行为发生时间早于《网拍规定》,当时生效的法律法规对网络司法拍卖的规定针对性不强,相互间存在不一致的地方。在这种背景下,本案针对实践中的问题,对人民法院网络司法拍卖行为性质和适用法律进一步予以明确,对这段时期的司法实践有较强的示范效应和指导作用,从一定层面维护了网络司法拍卖的司法权威。
  三、裁判要点的理解与说明
  该指导案例的裁判要点确认:网络司法拍卖是人民法院通过互联网拍卖平台进行的司法拍卖,属于强制执行措施;人民法院对网络司法拍卖中产生的争议,应当适用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处理。现围绕与该裁判要点相关的问题逐一解释和说明如下:
  (一)司法拍卖的性质

本文发布于:2024-09-21 04:40:25,感谢您对本站的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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