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商标法》有关恶意注册的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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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商标法》有关恶意注册的条款

新商标法第十五条第二款规定:“就同一 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申请注册的商标与他人在先使用的未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申请人与该他人具有前款规定以外的合同、业务往来关系或者其他关系而明知该他 人商标存在,该他人提出异议的,不予注册。
  商标其实就是生产者、经营者在制造商品时,用于区别其他的商品,由图形或者文字等的显著特征的标志。关于商标的恶意注册,在新《商标法》出台了相关的条款。下面,就由为大家整理出关于新《商标法》有关恶意注册的条款的内容。
  新《商标法》第七条规定:“申请注册和使用商标,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这是《商标法》首次明确规定诚实信用原则。此条规定将“诚实信用”作为商标注册和使用的一项基本原则,为
制止各种恶意注册行为提供了基本保证。
  针对实践中存在的一些虽然不具有销售代理关系但存在其他商业合作关系的当事人抢注另一方当事人商标的问题,新《商标法》第十五条第二款规定:“就同一 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申请注册的商标与他人在先使用的未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申请人与该他人具有前款规定以外的合同、业务往来关系或者其他关系而明知该他 人商标存在,该他人提出异议的,不予注册。”这样,不管是商标代理机构、受托办理商标注册的代表人,还是商品代理经销商以及任何其他具有商业合作关系的人,恶意注册其客户或者商业合作伙伴的商标的行为,都将得到有效遏制。
  商标代理是商标代理机构基于相关法律专业知识和经验为当事人提供的一种服务,代理机构、代理人的服务水准和职业道德水平既关系到委托人的切身利益,也影响到商标注册和评审机构的工作质量与效率。在实践中,一些商标代理组织违反诚实信用原则,利用业务上的便利,有时帮助委托人进行恶意商标注册,甚至自己恶意抢注他人商标牟利。因此,《商标法》第三次修改加强了对商标代理机构的规范。新《商标法》明确规定,委托人申请注册的商标可能存在《商标法》规定不得注册情形的,商标代理机构应当明确告知委托人;商标代
理机构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委托人申请注册的商标属于恶意抢注他人商标或者侵犯他人在先权利的,不得接受委托;商标代理机构除对其代理服务申请注册商标外,不得申请注册其他商标。
  对违反上述规定的行为,新《商标法》规定了相应的罚则。这些措施具有较强的可操作性,也比较严厉。通过严格规范商标代理机构行为,商标注册人和权利人有望得到更好的服务。
  此外,新《商标法》中关于禁止将他人注册商标用作企业字号,保护在先使用的未注册商标,规范驰名商标保护等规定,也被认为具有很强的针对性,将起到制止恶意注册行为的作用。
  在上文中,为大家带来了关于新《商标法》有关恶意注册的条款。如果您还需要了解关于商标的其他的法律内容,您可以在的知识栏目进行查询或者向在线的专业律师进行提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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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发布于:2024-09-23 23:25:20,感谢您对本站的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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