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法实施细则修改研究课题

专利法实施细则修改研究课题
项目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更好地开展专利法实施细则的修改工作,建立健全公众参与,立法、实践、专家相结合的研究工作制度,拓展立法工作渠道,根据国家知识产权局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专利法实施细则修改研究课题项目分为指定项目和招标项目。
指定项目是指关于检索报告制度的完善、专利收费的优化等与国家知识产权局审查工作密切相关、实践中主要由国家知识产权局操作的研究课题项目。此类项目指定国家知识产权局相关审查部门作为课题承担单位,并吸收其他相关审查部门人员参加。课题承担单位还应当吸收至少一名专利代理机构或者企业等实务领域的成员参加。
招标项目是指关于强制许可制度的完善、职务发明创造奖励和报酬制度的完善等不直接涉及国家知识产权局审查工作的研究课题项目。国家知识产权局面向社会各界公布《专利法实施细则修改研究课题招标项目指南》,公开进行招标。
第三条  指定项目和招标项目的课题组,均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课题组成员不少于三人(指定项目的课题组还必须按照要求吸收相关审查部门或者实务机构人员参加);
    (二)主持人的职务为副处级以上或者职称为副教授以上,或者具有同等业务水平;
    (三)主持人必须真正承担和负责组织、指导项目的实施;不能从事实质性研究工作的,不得申报;
(四)同意遵守本管理办法的规定。
    第四条  申报招标项目的,项目支持人应当填写《专利法实施细则修改研究课题招标项目申报书》,经其所在单位审核并加盖公章后,报送国家知识产权局条法司。国家知识产权局条法司对申报招标项目的申请,择优批准立项。
指定项目由项目承担单位指定项目主持人,由项目主持人填写《专利法实施细则修改研究课题指定项目申报书》,经其所在部门审核并加盖公章后,报送国家知识产权局条法司。
    第六条  国家知识产权局条法司批准立项的标准如下:
    (一)按照要求填写了《专利法实施细则修改研究课题招标项目申报书》或者《专利法实施细则修改研究课题指定项目申报书》;
    (二)课题组成人员的整体力量较强,具有完成该课题的能力;
    (三)申报人对研究课题项目有一定的研究基础,对研究现状比较了解;
    (四)研究课题项目研究方向正确,构思合理具有可行性,或者具有新颖的研究视角及科学的研究方向。
课题项目经批准立项后,国家知识产权局条法司与项目主持人签订《专利法实施细则修改研究课题项目合同书》,并下达《专利法实施细则修改研究课题项目任务书》。
第七条  国家知识产权局条法司负责指导和督促各研究课题项目的研究工作,并对研究课题项目进行中期检查。
国家知识产权局条法司指派专门人员负责与各课题组的联系,并积极参加、指导、协调课题
组的研究工作。
    中期检查可以是参加研究课题项目论证会等,也可以是听取课题项目组主要成员的汇报。
  第八条  中期检查内容主要包括:
    (一)项目主持人及成员是否按要求和进度开展研究工作;
    (二)项目主持人是否对该项目承担起实质性的研究工作;
    (三)课题项目经费是否用于研究,开支是否合理;
    (四)课题项目的基础性调研、资料整理、专题研讨等研究工作情况;
    (五)其他相关事项。
第九条 对于有下列情形的,国家知识产权局条法司可以要求其作出说明,无正当理由的,条法司可以作出终止《专利法实施细则修改研究课题项目合同书》的决定:
    (一)对课题项目进行中期检查时,仍未开展研究工作的;
    (二) 项目主持人因条件和能力等因素不能按原计划完成研究任务的;
    (三)课题项目主要成员长期出国或因工作变动、健康等原因不能正常开展研究工作的;
    (四)未经批准擅自变更项目主持人或研究课题的;
    (五)由于其他原因课题项目工作无法继续进行的。
    《专利法实施细则修改研究课题项目合同书》终止后,由该项目主持人所在单位负责追回并退还项目经费。
第十条  每个研究课题项目组应当于20079月底之前完成研究报告,并一式五份和电子文本报送国家知识产权局条法司。研究报告未经国家知识产权局条法司同意不得公开发表。
研究课题项目的研究报告以通过验收为结项。
    第十一条  国家知识产权局条法司组织专家对研究报告进行验收,验收标准如下:
    (一)理论基础扎实,具有实践指导意义;
    (二)具有调研的第一手材料,对国内外有关情况进行了全面、准确、深入分析;
    (三)对存在的有关问题及其原因分析深入;
    (四)对解决有关问题的措施、方案或者完善、改进建议论证充分;
    (五)研究报告不少于3万字,并附约1000字的内容提要,及国外有借鉴意义的材料翻译。
  第十二条  对于验收不合格的研究报告,研究项目课题组应当按照国家知识产权局条法司的要求在规定的时间内进行修改。对修改后的研究报告验收仍不合格的,不再支付后期的经费。
第十三条  每个研究课题项目的资助经费为3万元至4万元不等。研究课题项目经费一次核定,分期拨付,超支不补。
批准立项即拨付资助经费的60%,中期检查合格并通过验收的,再拨付40%
  第十四条  研究课题项目资助经费由主持人所在单位负责管理,对经费的管理和使用必须符
合国家有关财务制度和本办法的规定,同时有利于促进科研人员开展工作。
    第十五条  研究课题经费的使用范围主要包括:管理费、图书资料费、国内调研差旅费、计算机消耗材料和上网费、小型会议费或参加相关的学术会议的费用、鉴定费、项目管理费。

本文发布于:2024-09-22 03:58:28,感谢您对本站的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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