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有偿使用授权合同 第1篇
商亭经营权有偿使用合同
为营造我市旅游商业氛围,点缀美化城市,方便广大市民,经市政府同意,对市区公共场所的商亭经营权面向社会公开招标,本着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通过公开拍卖乙方获得路段的商亭年经营权。甲乙双方经平等友好协商,制定如下条约
一、商亭设立位置:
二、商亭购置费用由乙方承担,甲方负责对商亭统一规定样式,颜、尺寸规格等标识。
乙方可向城市管理局推荐的制造商订购商亭,也可向其他商亭制造商定购,但商亭需经城市管理局验收符合规定后方可投入使用。
三、商亭的经营期限为年。自本合同签定之日一个月后起算,即从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 四、上述商亭经营权的出让总金额(伍年期)为人民币元整(小写:元)。
乙方对上述商亭经营权的租金分二期缴付,第一期缴纳第1、2年的经营费,租金合计为元,租金在签定合同书时缴纳。第二期缴纳第3、 4、5年的经营费,租金合计为元,租金在年月日前缴纳。 五、甲方责任
1.向乙方出让商亭位置的经营权;
2.向乙方提供商亭位置的平面图、商亭样式、颜、尺寸规格等标识文件;
3.协助乙方向有关部门办理相关手续(有关费用由乙方承担);
4.保障乙方对上述商亭的经营权在合同期间的合法经营。
六、乙方责任
1.按时如数向甲方交纳商亭经营权的租金。
2.负责商亭各种商品的合法经营,建造、维护、安全责任和相关费用,承担一切经济与法律责任。
3.在本合同期满后,商亭所有权归政府所有。
4.如在商亭外型做户外广告,必须报城市管理局审批,提供平面效果图,获得审批后,方可实施,并向城市管理局交取广告费。
5.商亭经营者应依法经营,如发现经营者有违法经 营,甲方有权终止本合同,商亭归政府所有,租赁费不予退回,重新拍卖。
6.未经甲方同意,乙方不得擅自改变商亭的样式、颜、尺寸规 格或已确定的经营地段,不得对商亭进行改建、搭建、扩建,如有以上任何之一行为,甲方通知乙方改正,乙方拒不改正或累计有3次者,甲方有权终止本合同,且 不予乙方任何补偿,商亭归政府所有,租赁费不予退回,重新拍卖。
7.乙方负责商亭的维修维护工作。
8.乙方负责商亭的安全和防盗工作。
七、乙方应按本合同约定缴交租金,乙方未按期缴交租金,每逾期天,按当年应缴总额的计缴滞纳金,延期缴租金超过,除要求乙方所欠付清的租金及滞纳金外,甲方有权终止合同,并收回本合同所规定的商亭经营权。
八、如遇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按实际情况乙方可向甲方申请减免期间租金或终止合同。
九、商亭主体损坏,乙方必须在天内修复,否则逾期一天扣罚人民币;商亭外观损坏,乙方必须在天内修复,否则逾期一天扣罚人民币。
十、如因城市建设的需要而提前终止合同,甲方应提前告知乙方,并负责另选地址迁移。因迁移所产生的费用和乙方的其他损失在乙方应交的商亭经营权租赁费中扣减。
十一、商亭在本合同约定的经营期结束后,乙方不得自行拆除,要保持原有的完好状态。在再次公开招租时,乙方在同等价格下可优先续租。合同期满后,如乙方故意毁损商亭,乙方应承担赔偿责任。
十二、本合同未尽事宜,由甲乙双方共同协商解决。如出现问题未能达成一致意见,甲乙双方同意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十三、本合同自签定之日起生效,合同期满后自行失效。
十四、本合同一式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甲乙双方各持份。
甲方(签章):
法人代表:
委托代理人:
签约日期:
乙方(签章):
法人代表:
委托代理人:
签约日期:
附件
附件一拍卖成交确认书
附件二商亭位置平面图及外观图案
商标有偿使用授权合同 第2篇
许可人:(下称甲方)
被许可人:(以下称乙方)
经甲方和乙方协商,达成协议如下:
1.甲方许可乙方自年月日至年月日在商品上使用甲方注册的第号商标;
2.乙方应付给甲方许可使用报酬元,支付办法为;
3.甲方可以/不得于年月日至年月日内在地区使用或许可第三者使用上述注册商标;
4.甲方保证;
5.乙方保证。
本合同一式份,副本送县(市、区)工商行政管理局存查。
甲方:(章戳)乙方:(章戳)
负责人:(签章)负责人:(签字)
签订时间:年月日
签订地点:
商标有偿使用授权合同 第3篇
甲方:中国(接受方)
乙方:国公司(许可方)
鉴于乙方拥有一定价值并经注册的商标;甲方希望在制造、出售、分销产品时使用这一商标;双方授权代表通过友好协商,同意就以下条款签订本合同。
一、合同范围
1.根据以下条款的规定,甲方同意从乙方取得,乙方同意向甲方授予单独使用附件一所指的注册商标的许可权利,且只在制造和出售、分销合同产品时使用。
这种权利是独占性的,是不可转让的权利。
乙方同意在合同的有效期内不再授予别人销售合同产品时使用这一商标。
2.许可只在地区有效。
甲方同意不在其他地区直接或间接使用或授权他人使用这一商标,且不在知情的情况下向有意或有可能在其他地区出售合同产品的第三者销售该产品。
3.乙方负责向甲方提供注册商标的有关资料,包括注册商标的文字、图案、申请情况和编号等。
4.甲方同意在出售合同产品或在合同产品的广告、促销和展示材料中根据规定标明“注册商标公司年”,或其他乙方要求的标志。
二、合同价格
1.本合同使用费的计算时间从合同生效之日后的第个月开始,按日历年度计算,每年的12月31日为使用费的结算日。
按当年度合同产品的净销售价计算,提成率为%。
2.在使用费结算日后天之内甲方应向乙方提供完整、精确的报告,说明甲方上一年度合同产品的销售数量、净销售额和应支付的使用费。
如发现报告或支付中有不一致或错误,乙方应在收到该报告日内提出质疑,甲方应及时改正。
三、支付条件本合同第二条规定的使用费,甲方将通过银行(此处为甲方的业务银行)和银行(此处为乙方的业务银行)支付给乙方,支付中使用的货币为。
乙方在收到甲方按第二条的规定发出的书面报告后应立即开具有关的单据,甲方在收到乙方出具的下列单据后30天内,经审核无误后,即支付使用费给乙方:(1)使用费计算单一式四份;(2)商业发票一式四份:(3)即期汇票一式两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