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阳高新区管委会关于印发知识产权资金管理办法和知识产权优势培育企 ...

洛阳高新区管委会关于印发知识产权资金管理办法和知识产权优势培育企业、示范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洛阳高新区管委会
【公布日期】2011.10.12
【字 号】洛开[2011]99号
【施行日期】2011.10.12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知识产权综合规定
正文
洛阳高新区管委会关于印发知识产权资金管理办法和知识产权优势培育企业、示范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
(洛开〔2011〕99号)
各乡(镇),区属各单位,区各有关企业:
  《洛阳高新区知识产权资金管理办法》和《洛阳高新区知识产权优势培育企业、示范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已经管委会同意,现予印发如下。
  二〇一一年十月十二日
洛阳高新区知识产权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鼓励发明创造,激励自主创新,促进洛阳高新区科技进步和技术创新,进一步完善知识产权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率,结合我区知识产权事业发展的新情况和知识产权保护工作的新特点,特修订本办法。
第二章 资金来源
  第二条 由区财政预算安排并设立洛阳高新区知识产权专项资金。
第三章 奖励资助对象、范围
  第三条 高新区知识产权专项资金主要用于:
  1.对区内技术含量高、市场前景好、并在本行业中具有先进性的专利申请的奖励;对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企业的奖励;对商标注册的奖励;对获得国家级知识产权奖的奖励。
  2.对区内企业和知识产权中介服务机构知识产权宣传、人才培训的补贴和知识产权展览展位费的补助。
  第四条 奖励资助对象为税务关系在洛阳高新区内或对高新区有重大贡献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发明专利第一权利人住址在本区内的自然人。
  第五条 专利申请时应将申请人地址标注为“河南省洛阳市高新开发区××路××号”,此项将作为专利奖励的先决条件。
第四章 奖励资助标准
  第六条 知识产权奖励的标准为:
  1.对国外发明专利每件奖励20000元人民币,但每项最多奖励向一个国家或国际组织提出的专利申请。
  2.对国内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外观设计专利每件奖励4000元、1200元、600元人民币。
  3.对有效发明专利前三年的年费进行资助。
  4.对登记的计算机软件著作权每件奖励1000元人民币。
  5.对新注册的国内外商标每件分别奖励500元、1000元人民币。
  6.对当年专利申请量或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量在15件、30件、50件、100件、200件以上,且当年申请量同比增长超过30%的企业,给予其1万元、3万元、5万元、8万元、1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其中,当年发明专利申请量10件以上,且占全年专利申请总量的45%以上、
同比增幅超过35%的企业,再给予3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7.对新获国家级知识产权示范企业和省级、市级知识产权优势企业称号的,分别给予10万元、5万元和3万元的奖励。对新认定的区知识产权优势培育企业给予1万元的一次性资金资助。
  8.对于年代理我区内200件以上知识产权且同比增长35%以上的中介服务机构,选取不超过两家授予年度优秀服务机构称号,当年给予2万元奖励。
  9.鼓励企业专利产业化。每年选择不超过5家实施自有专利产业化成绩突出的企业,给予每家不超过5万元的奖励。
  10.设立知识产权自主创新人才奖,每年评选出10位专利主要发明人、设计人或企业知识产权管理人员,给予每人5000元的奖励。
  11.对参评并获奖励的国家级知识产权奖的企业一次性给予2万元的奖励。
  第七条 上述奖励资金在分配上,向主要发明人、设计人倾斜,企业内知识产权管理服务人员奖金不超过10%。
  知识产权的拥有或实施,应对职务发明创造的发明人或者设计人给予奖励;专利实施后,按照国家和本省的有关规定对发明人或设计人给予合理的报酬;对因实施该专利取得显著经济效益的发明人或者设计人,应当给予重奖。
第五章 申报程序
  第八条 申请国内、国外专利和商标奖励需报送下列材料:
  1.洛阳高新区知识产权奖励申请表一式三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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