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国家知识产权局
∙【公布日期】2014.06.13
∙【文 号】国知发管字[2014]34号
∙【施行日期】2014.06.13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知识产权综合规定
正文
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印发《国家知识产权试点、示范城市(城区)评定和管理办法》的通知
(国知发管字〔2014〕3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知识产权局,各国家知识产权示范城市知识产权局: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纲要》和《国家中长期人才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推动知识产权强国建设,充分发挥知识产权在驱动城市创新发展中的重要作用,在总结前一阶段工作经验的基础上,研究制定《国家知识产权试点、示范城市(城区)评定和管理办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国家知识产权局
2014年6月13日
国家知识产权试点、示范城市(城区)评定和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入实施国家知识产权战略,推动知识产权强国建设,充分发挥知识产权在驱动城市创新发展中的重要作用,根据《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纲要》深入开展各类知识产权试点、示范工作的要求,进一步加强国家知识产权试点、示范城市(城区)(“城市(城区)”以下简称“城市”)的评定和管理工作,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国家知识产权试点、示范城市评定管理工作按照“自愿申报、择优推荐、集中评定、分类指导、分级考核、动态管理”的原则开展。
第三条 国家知识产权试点、示范城市的申报主体为:符合条件的计划单列市、副省级城市、地级城市(州、盟)、直辖市所辖的区及县级市。
第四条 城市开展知识产权试点示范工作分为试点、示范两个层级。称号分别为:国家知识产权试点城市(城区)、国家知识产权示范城市(城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