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印发《国家知识产权试点、示范城市(城区)评定和...

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印发《国家知识产权试点示范城市(城区)评定和管理办法》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国家知识产权局
【公布日期】2014.06.13
【文 号】国知发管字[2014]34号
【施行日期】2014.06.13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知识产权综合规定
正文
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印发《国家知识产权试点、示范城市(城区)评定和管理办法》的通知
  (国知发管字〔2014〕3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知识产权局,各国家知识产权示范城市知识产权局: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纲要》和《国家中长期人才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推动知识产权强国建设,充分发挥知识产权在驱动城市创新发展中的重要作用,在总结前一阶段工作经验的基础上,研究制定《国家知识产权试点、示范城市(城区)评定和管理办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国家知识产权局
  2014年6月13日
  国家知识产权试点、示范城市(城区)评定和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入实施国家知识产权战略,推动知识产权强国建设,充分发挥知识产权在驱动城市创新发展中的重要作用,根据《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纲要》深入开展各类知识产权试点、示范工作的要求,进一步加强国家知识产权试点、示范城市(城区)(“城市(城区)”以下简称“城市”)的评定和管理工作,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国家知识产权试点、示范城市评定管理工作按照“自愿申报、择优推荐、集中评定、分类指导、分级考核、动态管理”的原则开展。
  第三条 国家知识产权试点、示范城市的申报主体为:符合条件的计划单列市、副省级城市、地级城市(州、盟)、直辖市所辖的区及县级市。
  第四条 城市开展知识产权试点示范工作分为试点、示范两个层级。称号分别为:国家知识产权试点城市(城区)、国家知识产权示范城市(城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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