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印发《南京市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合同能源...

南京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印发《南京市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合同能源管理项目认定办法》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南京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公布日期】2010.09.06
【字 号】宁经信节能[2011]249号
【施行日期】2010.09.06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税收征管
正文
南京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印发《南京市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合同能源管理项目认定办法》的通知
(宁经信节能[2011]249号)
各有关单位:
  为加快推行合同能源管理,促进节能服务产业发展,进一步推动我市节能减排技术改造项目建设,深入推进全市节能减排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和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加快推行合同能源管理促进节能服务产业发展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0〕25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公布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试行)的通知》(财税[2009]166号)及南京市政府批转市经信委等部门《关于加快推进合同能源管理促进节能服务产业发展的政策措施》的通知(宁政发〔2010〕119号)有关规定,我委制定了《南京市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合同能源管理项目认定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南京市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合同能源管理项目认定办法
  二〇一〇年九月六日
  南京市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合同能源管理项目认定办法
一 总  则
  第一条 为落实《市政府批转市经信委等部门〈关于加快推进合同能源管理促进节能服务产业发展的政策措施〉的通知》(宁政发〔2010〕119号)有关精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加快推行合同能源管理促进节能服务产业发展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0〕25号)及其有关规定,制定本认定办法。
  第二条 市经信委负责组织对合同能源管理项目进行认定。
  第三条 申请享受所得税减免的合同能源管理项目需符合国家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颁布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试行)》的相应规定。
  第四条 通过认定的项目,实施项目的节能减排技术服务公司依据有关税法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享受相应税收优惠政策。
二 认定程序
  第五条 凡申请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节能减排技术服务公司,应当向市经信委提出书面申请,按照要求接受认定。
  第六条 申报项目需按照要求提供以下书面材料三份
  (一)企业营业执照和税收登记证复印件(必要时,审核原件);
  (二)企业基本情况,包括企业注册资金、从事合同能源管理的技术管理人员构成;
  (三)项目基本情况,包括项目的备案或核准文件、所采用的技术、工艺、项目取得的经济效益、环境效益等;
  (四)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合同;
  (五)有资质的能效测评机构的能效检测报告(针对节能项目);
  (六)环境检测部门的环境检测报告或环保部门的环境验收文件(针对减排项目);
  (七)项目财务核算明细;
  (八)节能节水主管部门验收意见;
  (九)其它需要说明的事项。
  第七条 市经信委接到申报材料后,分以下几种情况审核处理。
  (一)符合要求且申请材料齐全的应当受理,并按照要求10个工作日内审核台帐材料,到企业实地核实,15个工作日内给出认定结果。
  (二)不符合要求的项目,应即时将不予受理的意见告知申请单位,并说明理由。
  (三)申请材料不齐或不符合规定要求的,应当场或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单位需要补充的全部内容。
  第八条 经认定合格的项目,市经信委出具审核意见并盖章,作为企业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依据。
三 附则
  第九条 本办法由市经信委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一:《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试行)》
序号
类别
项目
条件
4
节能减排技术改造
1、既有高能耗建筑节能改造项目
1、具有独立法人资质,且注册资金不低于100万元的节能减排技术服务公司以合同能源管理的形式,通过以节省能源费用或节能量来支付项目成本的节能减排技术改造项目;
  2、项目应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并达到国家有关节能和环境标准;
  3、经建筑能效测评机构检测,既有高能耗建筑节能改造和北方既有居住建筑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达到现行节能强制性标准要求,既有建筑太阳能光热、光电建筑一体化技术或浅层地能热泵技术改造后达到现行国家有关标准要求;
  4、经省级节能节水主管部门验收,工业锅炉、工业窑炉技术改造和电机系统节能、能量系统优化技术改造项目年节能量折算后不小于1000吨标准煤,煤炭工业复合式干法选煤技术改造、钢铁行业干式除尘技术改造和有金属行业干式除尘净化技术改造项目年节水量不小于200万立方米;
  5、项目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应符合独立交易原则;
  6、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2、既有建筑太阳能光热、光电建筑一体化技术或浅层地能热泵技术改造项目
3、既有居住建筑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项目
4、工业锅炉、工业窑炉节能技术改造项目
5、电机系统节能、能量系统优化技术改造项目
6、煤炭工业复合式干法选煤技术改造项目
7、钢铁行业干式除尘技术改造项目
8、有金属行业干式除尘净化技术改造项目
9、燃煤电厂烟气脱硫技术改造项目
1、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设立的,具有独立法人资质,且注册资金不低于500万元的专门从事脱硫服务的公司从事的符合规定的脱硫技术改造项目;
  2、改造后,采用干法或半干法脱硫的项目脱硫效率应高于85%,采用湿法或其他方法脱硫的项目脱硫效率应高于98%;
  3、项目改造后经国家有关部门评估,综合效益良好;
  4、设施能够稳定运行,达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二氧化硫的排放总量及浓度控制要求;
  5、项目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应符合独立交易原则;
  6、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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