菲律宾商标法

菲律宾商标
  1. 菲律宾商标法简介
  菲律宾于1997年7月制定有知识产权法典与商标规则,自1998年1月起施行。
  菲律宾是WTO成员,于1980年加入WIPO,1965年加入了巴黎公约,尚未加入马德里协定。
  2.菲律宾商标制度 
  2.1 商标的构成要素
  单词、字母、数字、图形或照片、徽章、颜或者颜组合、商品的容器或外包装的形状(不能仅是为了获得某种功能的形状),以及上述要素的组合等。若申请彩商标则必须确切指明彩。
  2.2 种类
  商品商标、服务商标。
  2.3 主体
  商标的拥有者,不管是个人、还是合伙或公司都可以申请注册商标。但欲于菲律宾申请商标注册者须在当地设有营业所或住所。
  2.4 注册商标的期限
  自申请日算起,注册商标的有效期为10年。注册商标有效期满后,需要继续使用的,应当在期满前6个月内申请续展注册,每次续展注册的有效期为10年。
  2.5 使用规定
  连续5年未使用,将丧失商标专用权。相关事项:1998年修订的新商标法则规定申请人得于提出申请3年内提实际使用宣誓书及证明,否则商标局将会撤销此件申请案。
  2.6 对注册商标撤销之规定
  商标注册期间在5年之内;或者是在任何注册期间此注册商标变成缺乏显着性;申请人放弃专用权;商标注册以不正当方式取得商标名称使消费者对于商品之产地或服务(服务标章)产生误认;在3年的期间无正当事由未不使用该商标。
  2.7 使用优先制
  菲律宾是使用优先制国家,凭商标的原始凭证认定权利人。
  3. 申请商标注册程序
  3.1 搜查
  申请注册的商标,应当有显著特征,有便于识别,并不得与他人在先取得的合法权利相冲突,搜查及收集资料是第一个必然的步骤,也是重要的第一步,这将有助于避免与他人的商标有相似之虞。申请商标注册前,申请人可以考虑对申请商标进行检索,看是否有相同或近似的商标已经在相同或类似商品、服务上申请、注册。通常情况下10个工作日可以得到查询结果。
  3.2 申请
  若查询结果显示没有他人在先相同或近似商标在类似商品或服务上存在,申请人可提出申请。根据《商标注册用商品和服务国际分类》(又称“尼斯分类”)的规定,商品和服务共分为45个类别。
  所有申请者必须提呈以下文件。
  · 申请者的名字,地址,国籍,住址
  · 若申请者是法人实体,阐明有关的法人实体身份
  · 例出欲申请注册的商品名单。
  3.3 审查
  有关审察期限为提呈日期后的12至18个月。菲律宾商标局在收到商标注册申请后,便会对商标申请进行形式审查和实质审查,以确定所提交的申请文件是否齐备,申请商标是否具备显着性,是否违反商标法有关禁用条款的规定以及是否同他人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在先申请或注册的商标相同或近似。如果经审查申请不符合注册规定,商标申请会被驳回。如果申请人对商标局做出的裁定不服,可向菲律宾上诉法院提出上诉。若审查员对于申请人所提之申请文件内容有所怀疑,可要求申请人提出证明文件以证明文件之正确性。审查员亦可要求申请人删除某些指定商品,但以不危害申请人之利益为主。
  3.4 提交使用声明书
  申请人需自申请日起3年内向菲律宾商标局提交经公证的“商标使用声明书”,并附相应的使用证据。使用证据为商标实际使用标签或清楚显示该商标的产品外包装的图片或照片。
  3.4 公告
  有关当局将在申请期后12至24个月公告有关的申请及发出允许通知,申请者必须在获得有关允许通知后的两个月内,缴付申请注册费用,之后有关当局会将有关申请刊登在公报上,以接受有关方面的异议。
  3.5 异议
  在该异议期内,任何人可以对该商标申请提出异议。申请人可以对该异议进行答辩。异议方必须在公报刊登的30天内提出异议,并提呈有利的文件。审查官将对异议结果做出裁定。
  3.6 发出申请批准通知
  若在公报刊登时期内并未有接获任何的反对,有关当局将会在发出允许通知后的3个月内批准有关申。
  3.7 注册
  有关当局一旦接获申请者的注册费用后,将会在5至7个月内发出注册准证,注册时间共须时至少18个月至24个月。

本文发布于:2024-09-22 04:10:32,感谢您对本站的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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