佰润(北京)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与杨幂网络侵权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_百 ...

佰润(北京)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与杨幂网络侵权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案由】民事  侵权责任纠纷  侵权责任纠纷  网络侵权责任纠纷 
【审理法院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0.06.12 
【案件字号】(2020)京04民终138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张勤缘 
【审理法官】张勤缘 
【文书类型】判决书 
【当事人】佰润(北京)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杨幂 
【当事人】佰润(北京)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杨幂 
【当事人-个人】杨幂 
【当事人-公司】佰润(北京)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代理律师/律所】刘建伟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柳丹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赵霞北京市齐致律师事务所;张奇华北京市齐致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律所】刘建伟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柳丹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赵霞北京市齐致律师事务所张奇华北京市齐致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刘建伟柳丹赵霞张奇华 
【代理律所】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北京市齐致律师事务所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终审结果】二审维持原判二审改判 
【字号名称】民终字 
【原告】佰润(北京)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被告】杨幂 
【本院观点】二审期间本案的争议焦点为佰润公司使用杨幂肖像是否有合法授权,其行为是否侵犯了杨幂的肖像权,以及一审认定的赔偿数额是否合理。 
【权责关键词】撤销委托代理合同侵权停止侵害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合同约定证明诉讼请求维持原判发回重审执行 
【指导案例标记】
【指导案例排序】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二审期间本案的争议焦点为佰润公司使用杨幂肖像是否有合法授权,其行为是否侵犯了杨幂的肖像权,以及一审认定的赔偿数额是否合理。公民享有肖像权,未经本人同意,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使用公民的肖像。自然人的肖像权受到侵害的,有权
要求停止损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可以要求赔偿损失。本案中,现有证据无法证明佰润公司使用杨幂肖像经过合法授权,佰润公司采用“代言"表述,误导消费者,以期借助杨幂知名度,达到获取经济利益的目的,这种使用方式具有明显营利意图。该行为构成了对杨幂的肖像权的侵犯,导致肖像权人格权权能中包含经济性利益的部分受损,应当对非法使用杨幂肖像造成的经济损失予以赔偿。关于赔偿数额,人格权商业化利用的价值难以准确计算,对于人格权侵害所造成的经济损失应当依据该人格权的许可使用价格和侵权人因此而获得的利益等因素予以酌定。一审法院综合考虑杨幂的知名度及商业价值、佰润公司的侵权情节等因素,对佰润公司应当赔偿杨幂的经济损失酌情予以确定,并无不当。上诉人主张其主观恶意轻、一审认定事实不清,裁量过重等上诉主张,没有事实根据,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佰润(北京)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110元,由佰润(北京)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更新时间】2021-11-03 23:11:05 
【一审法院查明】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18年4月2日,杨幂委托代理人张奇华向北京市正阳公证处申请对网页内容办理保全证据公证,该公证处出具8634号公证书。公证书显示公证人员操作手机进行了以下系列操作:登陆,点击,搜索“魔力how",关注“魔力how品牌方",点击“潮男大事件魔力how全新产品代言人发布"消息页面,点击“账号主体"页面,并截图等。“潮男大事件魔力how全新产品代言人发布"消息页面截图显示该文章中使用了有杨幂肖像内容的图片作为配图,图片中还载有“杨幂"“我为巨水光代言"等字样。“账号主体"页面截图显示“魔力how品牌方"号为×××,账号主体为佰润公司。杨幂本次公证支付公证费1000元。 
【一审法院认为】一审法院认为,公民的肖像权受法律保护,未经本人同意,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使用公民的肖像。本案佰润公司未经杨幂授权许可,在其经营的两个上发布使用杨幂肖像的文章,宣称杨幂为其产品代言人进行商业宣传推广,具有营利目的,构成对杨幂肖像权的侵权行为,应当承担相应侵权责任。公民的肖像权受到侵害的,有权要求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可以要求赔偿损失。杨幂请求佰润公司立即停止侵权并删除侵权图片、公开道歉,依据充分,一审法院予以支持。公开道歉的具体方式、内容等以一审法院依法核定为准。关于杨幂请求的损失赔偿数额,一审法院综合考虑杨幂作为
公众人物的知名度及商业价值,以及佰润公司侵权情节等因素,酌情确定为160000元。关于合理维权成本,杨幂提交公证费发票证明实际金额为2000元,一审法院予以支持。关于精神损害赔偿,杨幂未提供证据证明佰润公司侵权行为造成其社会评价降低,亦未证明其因此受到精神伤害,故此部分诉请一审法院不予支持。判决如下:一、佰润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立即停止侵权,在涉案“魔力how品牌方"、“潮男集团魔力how企业"中删除侵权内容;二、佰润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涉案“魔力how品牌方"、“潮男集团魔力how企业"发表声明向杨幂赔礼道歉(声明内容须经一审法院核实,如逾期不履行,则由一审法院选择一家全国范围内公开发行的报纸刊登判决主要内容,刊登费用由佰润公司承担);三、佰润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杨幂赔偿金160000元;四、佰润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杨幂维权支出的公证费2000元;五、驳回杨幂的其他诉讼请求。 

本文发布于:2024-09-20 15:07:06,感谢您对本站的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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