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由】民事 侵权责任纠纷 侵权责任纠纷 网络侵权责任纠纷
【审理法院】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0.12.24
【案件字号】(2020)京04民终488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胡怀松
【审理法官】胡怀松
【文书类型】裁定书
【当事人】韩萍;北京快手科技有限公司
【当事人】韩萍北京快手科技有限公司
【当事人-个人】韩萍
【当事人-公司】北京快手科技有限公司
【代理律师/律所】利旭熙北京市紫光达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律所】利旭熙北京市紫光达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利旭熙
【代理律所】北京市紫光达律师事务所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原告】韩萍
【被告】北京快手科技有限公司
【本院观点】原审原告韩萍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已经其他当事人同意,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 【权责关键词】社会公共利益撤销侵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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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认为】本院认为,原审原告韩萍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已经其他当事人同意,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一、撤销北京互联网法院(2020)京0491民初1601号民事判决; 二、准许韩萍撤回起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150元,由韩萍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韩萍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更新时间】2022-09-22 01:52:41
韩萍与北京快手科技有限公司网络侵权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京04民终488号
当事人 上诉人(原审原告):韩萍。
委托诉讼代理人:闫俊伟。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快手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上地西路某某某某某某101D1-10。
法定代表人:银鑫,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利旭熙,北京市紫光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审理经过 上诉人韩萍因与被上诉人北京快手科技有限公司网络侵权责任纠纷一案,不服
北京互联网法院(2020)京0491民初160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2020年12月22日,韩萍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审原告韩萍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已经其他当事人同意,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一、撤销北京互联网法院(2020)京0491民初1601号民事判决;
二、准许韩萍撤回起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150元,由韩萍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韩萍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落款
审 判 员 胡怀松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 王远哲
书 记 员 马 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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