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视角看百度文库侵权案

161030020法学院 编出导学
编辑出版中的法律问百度文库侵权事件出发
1.百度侵权案分析
  2011315日。韩寒,贾平凹等近50位作家联合署名发布三一五中国作家讨百度书指责百度侵犯版权在舆论压力下百度方面需赔偿三名作家经济损失共计14.5万元并承诺三天内彻底删除百度文库内未获授权的作品,随即推出版权合作平台。
  这个案件虽然已经过去了很长时间,其无疑为人敲响了网络侵权的钟,让利益分享机制失衡,法律威慑不足,公共知识产权保护意识薄弱等问题暴露在公众视野下。
2.网络的发展为出版行业带来的挑战
  网络发展为出版行业带来的诸多挑战,消费者观念陈旧互联网管理体制不顺,内容过时,人才缺乏等问题。在本案中,主要的挑战为版权侵犯。在互联网时代出版内容传播的便捷性,复制的随意性使互联网侵犯行为随时可以轻松出互联网行为具有隐蔽性,泛滥化加大了法律涉入管理的难度。
3.百度文库侵权”带来的法律思考
  虽然“百度文库侵权作家们的胜利而告终。但是我们需要注意在此之前,百度也曾面临过侵权指控,其却凭借避风港”原则躲过指控。如盛大文学亦曾起诉百度文库侵权,当时百度对外宣布,文库只是一种资料分享模式,并未侵害他人权益。所有的文稿、档案等资料均来自网友,直接侵权的是那些上作品的网民因为百度本身并不上传侵权的书籍和作品,只是提供服务的网络平台,因此也就不构成所谓的“侵权”。《著作权法》规定,任何未经著作权人许可,擅自复制发行、信息网络传播其作品的行为,都是侵犯作者著作权的。根据《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的规定,网络存储空间提供者如果“不知道也没有合理理由应当知道服务对象提供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侵权”,并且,在接到权利人的通知书后,删除了权利人认为侵权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的,不构成侵权。这就构成了一对矛盾。利用这个矛盾,百度很轻松就可以证明自己“不知道也没有合理理由应当知道”上转的作品是侵权的,那么,作家们就很难从诉讼中获胜。
  百度所谓的“资料分享”是利用互联网管理中的“避风港规则”。根据这一规则,百度在没有被告知侵权的情况下,不删除作品也不能被视为侵权。利用这一规则,百度总是回应说,通过文库投诉中心反馈情况,百度会在48小时以内迅速核实并依法进行相应的处理。
3.1何为避风港”原则
  所谓避风港”原则,是指20067月施行的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20107月施行的侵权责任法》中相关条款。《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的第二十三条和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六条确定避风港原则的通知+删除模式。避风港原则是指在发生著作权侵权案件,如果网络服务提供商只提供空间服务,并不制作网页内容被告知侵权则有删除的义务否则被视为侵权。百度文库正是反向利用了这个条款,认为只要在被告知侵权时,发表公告清除文件即可免除法律责任。
3.2百度文库能否适用此原则
  然而实际上,百度文库发布文档中所采用的种种措施却表明了无法适用避风港”原则。现相关条款与百度文库行为事实一一进行比较来证明。
  《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第二十二条三款:不知道也没有合理的理由应当知道服务对象提供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侵权;是使用避风港原则的要求之一。而从百度文库的运行机制来看,满足这一要求。根据百度文库的申明,百度文库在用户上传文档的时
候,必须承担起审查的责任,然而在主页上,百度文库对侵权作品进行了分类且设置了排行榜,也指明了百度方面对自己的侵权行为是知情的。百度文库在知情的情况下依然将作家作品免费在网上进行共享,侵犯了作家们的隐私权,因此需要承担相关责任。
  《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第二十二条四款:未从服务对象提供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中直接获得经济利益;作为一个百度文库的用户,知道百度文库在下载相关文档的时候需要消耗财富值,想要获取财富值,就得对账号进行充值。除此以外文字作品的存在,产生了大量的网络流量,有流量就意味着广告额的互联网产业中,毫无疑问是公司盈利的体现。百度文库的页面上也存在着不少广告,页面设置广告是基于文库作品的吸引力。以上内容都是百度通过侵权作品直接获取经济利益表现。【1】
  基于以上分析百度文库种种行为表明了其无法适用避风港原则,百度公司应为其给出版行业带来的伤害而负责因此判决是合理的。
4.百度文库侵权案带给我的启示
  一边是网络时代的信息共享与快速传播,一边是出版行业的版权与商业利益,如果不能在
两者中到一个衡点,对双方都会造成极度不良的影响。为了避免类似情况的再次发生,对“避风港原则”进行必要的修改或者限制可能在所难免
4.1国内相关的法规
  出版法是党和国家管理出版业的重要手段,结合出版行业的现状主要是对我国现阶段出版法制建设的分析及思考。国内有学者提出提出“特化、网络化、国际化”是“十一五”期间我国出版业标准和法规建设的主要方向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下,我国政府对出版采取宏观管理的方式,并不意味着对其放任自流,而是用法律法规规范出版市场。对于滥用出版自由的行为,进行严厉打击,进一步保护出版业。必须完善出版的法律和出版市场的秩序,以保障‘法制下的出版自由’,使违反法律、法规的出版活动不但‘不自由’,还应遭到严厉的打击”。只有这样,我国公民才能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与法制化的条件下更好地行使出版自由这项权利。【2】
  著作权保护制度是我国出版法制建设的一个重要
方面。自 1990 年《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颁布实施以来,我国在著作权保护方面取得了长足的进展。在出版法规体系中,有关著作权保护的体系已经较为
完善。我国学者对著作权方面的研究体现了理论研究对实际工作的指导作用。典型例子就是在不断发展的高新技术对著作权法形成强烈冲击后,很多学者开始呼吁尽快修订《著作权法》以适应时代的要求, 2010 年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决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作出修改体现了我国一直致力于通过立法等措施保护出版行业的发展。
4.2编辑出版行业未来的发展
  抓住信息化的契机,对本行业进行深刻剖析,在发现问题的基础上,力图改革和创新。就传统行业运行机制,行业品牌确立以及人才引进三个方面进行探索。
这方面,我们需要学习国外的相关经验。在实现信息共享与版权保护之间平衡的一个有效方式是,网络与作者通过商业化运作来实现,像谷歌公司一样,先与作家商谈取得授权,用户检索先是出现目录和概览,若继续下载将会收费,并与版权人分成。当然,那些追求传播最大化的作家,也可以放弃版权,凭由网民下载传播。
4.3社会环境的优化
  在网络环境上,提倡网络自律,建立网络服务商,开发出新型数字化文化产业发展模式。【4】提升公众有偿享用服务的意识,让保护版权成为人们的自觉追求。同时要提升技术水平,以技术为主导,建立网络服务商。“百度文库侵权案”后,百度也表明要研发“文库版权作品DNA比对识别”技术源头控制对侵权作品的上传。
5.版权保护的现状
  国内知名原创文学网站采用“VIP”付费阅读制度,并与网络写手签订协议。这也仅仅是做到了形式上的保护,实质上网络侵权仍难避免。比如侵权者会注册成为VIP,通过拍照等方法收录复制作品,然后获取点击量。这就意味着网络实名制需要进一步推进,只有这样才能更好的维护网络环境,整治复制,抄袭原创文学的做法。
6.总结
网上著作权保护本身已是成为不可忽略的问题。若不加注意,在有形市场打击侵犯知识产权的努力会在一定程度上落空,网上盗版,还会危害到文化产业的发展网络侵权成本低,犯罪分子更加猖獗,长此放任将危害软件产业以及音像、影视等产业,最终将不利于经济的发
展、不利于公众获得优秀的文化产品。因此,利用法律手段,提高个人意识,保护出版业。
【1】【4】百度文库侵权案引发的思考
【2】李定文《论市场经济与法制下的出版自由》
【3】我国出版法制建设研究综述_黄先蓉
课程建议可以多布置个人作业,通过平时的小调查加深认识

本文发布于:2024-09-22 12:45:09,感谢您对本站的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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