榆林妇产专科医院与孟倩名誉权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榆林妇产专科医院与孟倩名誉权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案由】民事  人格权纠纷  人格权纠纷  名誉权纠纷 
【审理法院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0.02.17 
【案件字号】(2020)苏05民终47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曾雪蓉沈维佳沈军芳 
【审理法官】曾雪蓉沈维佳沈军芳 
【文书类型】判决书 
【当事人】榆林妇产专科医院;孟倩(艺名孟茜) 
【当事人】榆林妇产专科医院孟倩(艺名孟茜) 
【当事人-公司】榆林妇产专科医院孟倩(艺名孟茜) 
【代理律师/律所】莫燕萍、张凯力江苏名威名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律所】莫燕萍、张凯力江苏名威名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莫燕萍、张凯力 
【代理律所】江苏名威名律师事务所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字号名称】民终字 
【原告】榆林妇产专科医院 
【被告】孟倩(艺名孟茜) 
【本院观点】孟倩作为国内知名艺人,具有一定知名度,榆林医院未经其许可,在榆林医院的网站页面中使用其肖像作为商业宣传的配图用于盈利,其行为侵犯了孟倩的肖像权,应当向孟倩赔礼道歉。 
【权责关键词】法定代理合同过错停止侵害赔礼道歉法定代理人新证据拘留限制出境诉讼请求维持原判发回重审迟延履行金强制执行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证据保全 
【指导案例标记】
【指导案例排序】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孟倩作为国内知名艺人,具有一定知名度,榆林医院未经其许可,在榆林医院的网站页面中使用其肖像作为商业宣传的配图用于盈利,其行为侵犯了孟倩的肖像权,应当向孟倩赔礼道歉。孟倩一审中提交的搜狗图片识别结果显示为孟茜,且在一审庭审中,榆林医院对孟倩提交的《形象代言合同》的真实性予以确认依据该合同内容“孟茜"系孟倩艺名。一审法院综合以上确认案涉链接中照片是孟倩本人依据充分,孟倩作为本案原告主体资格适格。另,一审判决榆林医院赔偿孟倩维权费用等经济损失,系根据榆林医院侵权
行为的具体情节、过错程度、传播范围及孟倩的知名度等综合判断确定25000元属合理范围,并无不当。  综上,榆林医院的上诉请求均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300元,由上诉人榆林妇产专科医院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更新时间】2021-10-25 04:31:47 
【一审法院查明】一审法院认定事实如下:孟倩艺名孟茜,系青年演员,网址为××网站并未备案登记或已经取消。 
【一审法院认为】一审法院认为,公民享有肖像权,未经本人同意,不得使用公民的肖像。公民肖像权受到侵害的,有权要求停止侵害、赔礼道歉并可以要求赔偿损失。根据××网站显示的医院地址、医院电话,结合,网页所宣传的“榆林妇产医院"即为榆林医院。榆林医院在书面的答辩状中亦对其网站使用了案涉照片不持异议。××网站有“美人弧隆鼻、
无创瘦脸、激光祛斑、4D童颜术"等整形项目的内容具有明显的商业性和盈利性,本案中,本案中榆林医院在未征得孟倩同意或与孟倩签订形象代言合同的情况下,在榆林医院的网站页面中使用孟倩的肖像作为商业宣传的配图,榆林医院的该行为已构成侵犯孟倩肖像权的行为,故孟倩要求榆林医院赔礼道歉的诉讼请求,一审法院予以支持。现榆林医院未经孟倩同意将孟倩照片使用在涉案网站的文章中,上述行为侵犯了孟倩的肖像权,虽然照片已经删除,侵害已经停止,但榆林医院仍应承担赔礼道歉及赔偿损失的责任。但因涉案网站使用孟倩照片并未在全国范围内造成恶劣影响,故孟倩请求榆林医院在全国公开发行的报纸连续一个月刊登、发布经法院审查的道歉信以向孟倩公开道歉不合理,一审法院依法判令榆林医院应在网站××上刊登对孟倩的致歉信。关于孟倩主张的合理维权费用,榆林医院认为孟倩提供的公证书发票与公证书时间不一致,一审法院认为,在认定榆林医院应当赔偿的经济损失中已经考虑了必要合理的维权费用,故对孟倩该请求不予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一十条第一款、第一百九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二条、第三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一审法院判决:一、榆林妇产专科医院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网络页面首页上发表就未经孟倩同意使用其照片行为赔礼道歉的声明(致歉内容需经一审法院审核),声
明内容保留期限不超过三十日;逾期不执行的,一审法院将在全国公开发行的报纸上刊登本判决主要内容,费用由榆林妇产专科医院承担。二、榆林妇产专科医院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孟倩经济损失25000元。三、驳回孟倩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300元,由榆林妇产专科医院负担。 
【二审上诉人诉称】上诉人榆林医院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第一项,改判驳回孟倩的诉讼请求或发回重审。本案一、二审诉讼费用由孟倩负担。事实和理由:1.一审判决认定孟倩就是孟茜没有经权威部门出具相关证明作为证据,对孟倩的主体资格认定存在瑕疵。2.一审法院认定孟倩的维权费用没有有效证据证明。综上,榆林医院的上诉请求均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榆林妇产专科医院与孟倩名誉权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0)苏05民终47号
当事人     上诉人(原审被告):榆林妇产专科医院,住所地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长城中路。
     法定代表人:刘云英。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侠,该公司员工。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孟倩(艺名孟茜)。
     委托诉讼代理人:莫燕萍、张凯力,江苏名威名律师事务所律师。
审理经过     上诉人榆林妇产专科医院(以下简称榆林医院)因与被上诉人孟倩肖像权、名誉权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2019)苏0505民初361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二审上诉人诉称     上诉人榆林医院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第一项,改判驳回孟倩的诉讼请求或发回重审。本案一、二审诉讼费用由孟倩负担。事实和理由:1.一审判决认定孟倩就
是孟茜没有经权威部门出具相关证明作为证据,对孟倩的主体资格认定存在瑕疵。2.一审法院认定孟倩的维权费用没有有效证据证明。
原告诉称     原审原告孟倩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榆林医院立即删除使用在××子网页中的孟倩照片以停止侵害;2.榆林医院在全国公开发行的报纸上及其网站××首页中连续一个月刊登、发布经法院审查的道歉信以向孟倩公开道歉,致歉内容包含本案裁判文书案号、侵权图片名称、侵权图片及使用位置,致歉面积不小于6.0cm×9.0cm;3.榆林医院向孟倩赔偿经济损失45000元、维权成本费1000元,以上合计46000元;4.本案诉讼费用由榆林医院承担。

本文发布于:2024-09-22 08:33:21,感谢您对本站的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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