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专利管理办法(1)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明确企业技术的研究开发、申请专利保护、管理专利技术的职责,规范专利技术的使用,保护企业无形资产,加强知识产权的管理,促进企业可持续发展战略的实施,鼓励员工积极进行发明创造。
第二条  办法所称之专利,包括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已经申请获得授权的专利,在我国的香港、澳门、台湾地区申请获得授权的专利,在外国申请获得授权的专利,也包括获得申请优先权日的、可申请专利的技术方案。
第三条  企业的专利权受国家法律保护,任何组织、个人不得侵犯。凡本企业(包括企业总部、分公司及各地的分支机构,下同)的员工(含合同制员工、临时工,下同),均应遵守本企业的相关制度。为规范和加强专利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四条  企业行使专利权,应当遵循自愿、平等、等价有偿的原则,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任何组织、个人不得非法干预。
第五条  企业各级领导、各部门应当采取切实措施加强对企业专利工作的管理,增强员工专利法律保护意识,维护企业合法权益。
第二章 管理部门及职责
第六条  本企业的专利管理纳入企业知识产权管理体系中,在企业知识产权管理办公室统一领导下,由专利管理部门工作人员负责日常专利事务,技术开发部负责技术开发、提出技术方案保密、技术方案法律保护的方式及具体的措施设想,销售部门负责监督市场相同技术方案产品的状态以及侵权信息的收集,技术科制定与专利技术相关的产品质量标准、工艺操作规程,品质科负责专利产品出厂的检验工作。
专利管理部门应结合市场和专利管理工作的实际,积极开展工作,其基本任务是:
(一) 根据本企业参与国内和国际市场竞争的实际需要,定期提出本企业专利工作实施策略建议,全面推动本企业开展技术创新过程中的管理工作。
    (协助有关部门或主管负责人制定和实施年度专利工作计划,包括不断完善各项专利管理规章、督促和调整计划的实施,并作出每年的工作总结。
    () 联系政府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司法机关以及行业知识产权组织,及时了解政府和行业管理部门的要求以及有关信息,适时反映本企业专利工作的问题和需求。
(四)为保障本企业专利技术和商业秘密的安全,负责对外发布信息、发表论文、参加展览会、研讨会之前的信息审查。参与涉及对外技术交流、技术合作、技术贸易等有关合同或协议的起草工作,以及对外知识产权谈判。
(五)对侵犯本企业专利权的行为进行调查,并及时提出对策建议,协助有关部门处理侵权纠纷,向有关责任人追偿由其侵害行为造成的损失。
(六)组织对本企业研究开发成果的评估,配合企业专利顾问单位进行专利申请,并负责管理本企业的各项专利申请档案资料。
(七)对涉及本企业的专利纠纷,根据企业专利顾问单位的分析意见向公司提出处理建议,选择律师事务所并协助处理法律诉讼等事宜。
(八)向本企业各部门提供有关专利的法律咨询,组织企业的专利培训。
    第七条  企业在专利管理中,任何人有权向相关管理部门提出意见或者建议。相关部门接到有关专利的投诉(含假冒产品)或者意见,应及时转交给职能部门处理,不得推诿。
    第八条  企业专利管理工作人员,在企业主管领导下,拟订企业的专利战略,配合企业知识产权管理计划的统一实施,制定出每年的科技开发中的专利技术保密、专利申请计划,提出专利知识的培训和宣传计划并负责具体的落实。
第九条  企业专利管理工作的内容包括:
(一)专利技术开发;
(二)专利申请、维持、放弃的确定,职务与非职务发明的审查;
(三)专利评价、评估;
(四)专利资产运营,包括专利权转让、许可贸易、运用实施,专利作价投资,专利权质押等;
(五)企业技术活动中形成的、与专利申请相关技术档案的管理及对技术人员业务活动的规
范;
(六)对涉及专利技术开发权益的流动人员相关活动的规范;
(七)专利权保护,包括专利侵权监视、专利诉讼及专利权边境保护等;
(八)企业专利产权管理的其它事项。
第三章 科研开发及专利检索
第十条  企业每年投入一定比例的资金用于新产品、技术设备改造等方面的科研开发。技术开发部门应对下一年度的科研开发提出设想并列出具体的项目。
第十一条  企业在产品、技术研究开发立项之前,技术开发部门必须进行专利文献检索,在研究开发过程中及完成后,进行必要的跟踪检索。企业研究开发项目进行鉴定验收时应有专利检索报告。
企业技术创新项目委托社会组织承担,或者通过招投标形式进行的,应当要求项目承担者提供专利检索报告作为审批立项的重要依据之一。项目取得阶段性成果或完成后,承担者应向
本企业提供新的专利检索报告,及项目中产生的发明创造是否已经被申请专利的书面说明。
第十二条  企业开展对外贸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技术开发部门应进行项目专利检索:
(一)技术、成套设备和关键设备的进出口;
(二)未在国内销售过的原材料和产品的进口;
(三)未在其他国家和地区销售过的原材料和产品的出口。
第十三条  对企业重大的新技术、新产品研究开发项目,或者企业具有重大市场前景需要申请外国专利的技术创新成果,企业要进行项目专利战略研究,提出专利战略分析报告。
第十四条  科研开发,以促进企业可持续发展为原则,应配合申请专利或商业秘密保护的方式使本企业因拥有该技术信息而保持一定的垄断优势。根据实际情况,企业的生产设备改造和具体的科研开发项目,可由技术开发部单独进行,也可委托社会科研机构进行,还可通过招标形式向社会征集方案。
    第十五条  企业内设技术开发部自行开发研究,应在知识产权管理办公室会议确定后,由
主管领导向研究部门以及研发人员签发《专项技术开发任务书》,在研究活动中应严格保密,开发成功后将有关的研究开发过程中收集的全部资料,连同设计草图、定稿、半成品、成品等整理成专门档案交知识产权管理办公室。在企业成功申请专利并获得授权前,科研技术人员不得将科研开发中的信息对外披露。
    第十六条  委托社会科研部门进行科研开发或者合作开发,应在知识产权管理办公室确定后,由企业与之签订书面合同书,明确科研开发成果的归属,并明确约定保密责任和违约责任、风险的承担等。
    第十七条  通过招标的形式寻求科研开发的承担者,应在知识产权管理办公室确定后,以广告宣传的形式对外发布相关信息和要求,明确中标的科研单位(或个人)与企业之间的权利义务、科研成果的权利归属、违约责任以及风险承担等。
    第十八条  以下的发明创造(含设计,下同)为职务发明创造,其成果(含商业秘密)归属本企业,技术方案的专利申请权以及专利权也属于本企业:
(一)在本职工作中作出的发明创造;
(二)履行本单位交付的本职工作之外的任务所作出的发明创造; 
(三)退职、退休或者调动工作后1年内作出的,与其在本企业承担的本职工作或者本企业分配的任务有关的发明创造;
(四)主要利用本企业的资金、设备、零部件、原材料或者不对外公开的技术资料等所完成的发明创造;对申请专利的权利和专利权的归属作出约定的,从其约定
第十九条  企业鼓励员工在非职务发明创造之外,利用业余时间进行发明创造活动。
第二十条  企业职务发明创造在申请专利前,有关人员应对该发明创造保密。企业的调离、离退休人员,外来学习进修、临时工作人员在离开企业前,应将其所从事、参与企业技术工作的技术资料交给企业,并承担保密义务。未经企业许可,不得擅自发表涉及应予保密内容的文章,不得将属于企业的发明创造申请个人专利。
    第二十一条  科研开发过程中,出现泄密事件时,应采取紧急措施减少影响和损失,并同时向本企业专利工作管理人员、主管领导汇报。
第四章  专利申请及专利权的行使
第二十二条  企业对员工的职务发明创造,应进行初步分析评价,凡可以申请专利的,及时申请国内外专利。
对符合申请专利的发明创造应先提出专利申请,取得专利申请日(或优先权日)后,再进行科技评价、评估、评奖、产品展览与销售等。禁止一切在申请专利前导致技术方案公开而丧失新颖性的活动。
对于不适于申请专利的发明创造,根据实际应将其纳入企业商业秘密保护的范围,从本企业专利战略及经营实际出发需要公开的除外。

本文发布于:2024-09-22 22:19:08,感谢您对本站的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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