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办发[1997]32号文件精神彻底...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办发[1997]32号文件精神彻底解决民办教师遗留问题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辽宁省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2007.01.31
【字 号】辽政办明电[2007]8号
【施行日期】2007.01.3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教师队伍建设
正文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办发[1997]32号文件精神彻底解决民办教师遗留问题的通知
(辽政办明电[2007]8号)
各市、县(市)人民政府:
  按照省委、省政府解决民办教师遗留问题工作领导小组的统一部署,各市政府按照《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妥善解决民办教师遗留问题的指导意见的通知》(经下简称《指导意见》)、《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切实履行政府职责解决民办教师上访问题的紧急通知》(辽政办明电[2006]37号)、《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抓紧解决民办教师遗留问题的督办通知》(辽政办明电[2006]73号)要求,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解决民办教师问题的通知》(国办发[1997]32号)精神,大部分市民办教师遗留问题已得到妥善解决。截至2006年底,沈阳、大连、抚顺、锦州、铁岭5市已对1493名退养民办教师兑现了退养费,对2047名不合规辞退民办教师兑现了生活补助费;丹东市通过按月发给退养生活费、基本生活保障金的方式,解决了81名民办教师的待遇问题;不存在民办教师遗留问题的本溪、盘锦两市,也高度重视民办教师上访问题,提前做好相关工作;朝阳、葫芦岛两市
正按计划将在职民办教师转为公办教师;鞍山、营口、阜新、辽阳4市解决民办教师遗留问题工作正在进行之中。
  从目前情况看,解决民办教师遗留问题工作还存在3个突出问题:一是少数上访骨干分子继续煽动、串联上访;二是部分在《指导意见》政策范围以外的乡村自用代课教师以及幼儿园教师,有进一步上访的趋势;三是部分市解决民办教师遗留问题工作进度缓慢,工作不力。
  解决好民办教师遗留问题,是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的重要措施,也是全面振兴成果惠及民生的具体体现。各市要按照国办发[1997]32号文件和省政府《指导意见》的明确要求,彻底解决好民办教师遗留问题。一是要高度重视,不可懈怠。市、县政府是统筹解决民办教师遗留问题的责任主体,也是维护社会稳定的责任主体,要从讲政治、顾大局的高度出发,加大工作力度,坚决克服畏难、倦怠和厌战情绪,结合本市实际认真做好工作。二是要认真履行职责,切实做好稳定工作。各市政府要认真做好重点地区、重点体、重点人员的稳定工作,深入每个民办教师家庭,了解生活状况,倾听众诉求,分类解决问题。在做好上访民办教师稳定工作的同时,要有针对性的做好乡村自用代课教师和幼儿园教师等体的思想政治工作,把矛盾化解在萌芽状态。三是要落实各项政策,出台具体措施。目前已出台的各项
政策涵盖了各类民办教师体。市政府作为解决辖区内民办教师遗留问题的第一责任人,要严格按照国办发[1997]32号文件和省政府《指导意见》等有关文件要求,认真做好政策落实工作,妥善解决民办教师的生产生活问题,决不能因政策不落实而引发民办教师再次上访。四是建立责任追究制度,确保不再发生体访事件。省解决民办教师遗留问题工作领导小组的维护稳定、督查综合工作小组,要继续做好信息直报和督查督办工作。各市、县要在落实好各项政策的同时,把政策宣传、劝访息访工作做到每一个民办教师家庭。对因解决民办教师遗留问题工作迟缓、解决不力、政策不落实而引发民办教师再次上访的市县,要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七年一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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