胡广莉与海航冷链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

胡广莉与海航冷链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
【案由】民事  劳动争议、人事争议  其他劳动争议、人事争议 
【审理法院】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1.06.16 
【案件字号】(2021)京02民终6618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张洁窦江涛王晓云 
【审理法官】张洁窦江涛王晓云 
【文书类型】判决书 
【当事人】胡广莉;海航冷链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云商通国际控股有限公司 
【当事人】胡广莉海航冷链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云商通国际控股有限公司 
【当事人-个人】胡广莉 
【当事人-公司】海航冷链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云商通国际控股有限公司 
【代理律师/律所】孙闻欣国浩律师(北京)事务所 
【代理律师/律所】孙闻欣国浩律师(北京)事务所 
【代理律师】孙闻欣 
【代理律所】国浩律师(北京)事务所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原告】胡广莉;云商通国际控股有限公司 
【被告】海航冷链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本院观点】胡广莉与云商通控股公司签订了期限为2018年2月5日至2021年2月4日的劳动合同,劳动合同上有双方的签字及盖章,应视为双方已达成建立劳动关系的合意,且本案不存在导致该劳动合同无效之情形,故按照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2018年2月5日至2019年2月23日期间胡广莉与云商通控股公司之间存在劳动关系。 
【权责关键词】无效欺诈胁迫撤销代理合同第三人证据不足新证据证明责任(举证责任)高度盖然性诉讼请求执行 
【指导案例标记】
【指导案例排序】
【本院查明】本院对一审法院查明的其他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胡广莉与云商通控股公司签订了期限为2018年2月5日至2021年2月4日的劳动合同,劳动合同上有双方的签字及盖章,应视为双方已达成建立劳动关系的合意,且本案不存在导致该劳动合同无效之情形,故按照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2018年2月5日至2019年2月23日期间胡广莉与云商通控股公司之间存在劳动关系。胡广莉虽为海航冷链公
司提供了劳动,但系基于二公司之间的关联关系,海航冷链公司亦提交了委派函予以说明,因此,对胡广莉要求确认其与海航冷链公司2018年6月1日至2019年2月23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在有关联关系的用人单位交叉轮换使用劳动者,工作内容交叉重叠的情况下,对劳动者涉及给付内容的主张,可根据劳动者的主张,由一家用人单位承担责任。本案中,根据工商登记、海航冷链公司提交的相关文件及海航冷链公司的陈述,云商通控股公司、云商通进出口公司、海航冷链公司、云商投资公司均系海航集团下属的关联公司。2018年2月5日至2019年2月23日期间,胡广莉为云商通控股公司的多个关联公司提供劳动,工作内容属于多个关联公司的业务范围,云商通进出口公司、海航冷链公司、云商投资公司在不同时间段为胡广莉发放工资、缴纳社保,由此可见,胡广莉入职后,签订劳动合同、定岗并进行劳动管理、发放工资及缴纳社保的主体均不一致,且存在交叉情形,根据现有证据难以查明劳动者实际工作状况。因此,综合本案具体情况,对胡广莉要求海航冷链公司承担给付义务的相关请求,应予以处理。    关于未签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就此期间的劳动关系,胡广莉已与云商通控股公司签订劳动合同,海航冷链公司与胡广莉亦不存在劳动关系,故本院对该项诉讼请求不予支持。关于未依法出具解除劳动合同书面证明给胡广莉造成的经济损失,云商通控股公司作为签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已于2019年2月23日向胡
广莉邮寄送达员工离职证明,胡广莉亦未就其主张的经济损失举证证明,故本院对胡广莉该项诉讼请求不予支持。关于2018年12月1日至2019年2月23日期间的工资差额,海航冷链公司通知将胡广莉该期间的月工资从25000元(税前)降至17500元(税前),胡广莉提出异议,海航冷链公司未能充分举证证明降薪的合理性,该降薪行为缺乏依据,所克扣的工资应予以补足,双方确认具体数额为20517.24元(税前),故对胡广莉要求海航冷链公司支付2018年12月1日至2019年2月23日期间工资差额20517.24元(税前)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关于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胡广莉于2019年1月23日通过提交辞职申请,邮件中虽提到希望公司补足拖欠工资,但就具体离职原因,胡广莉明确系因个人原因提出辞职,且胡广莉在离职申报表中填写预计离职时间为三十日后,故胡广莉申请离职系依据法律规定的劳动者提前通知解除劳动合同之情形,而非依据用人单位拖欠工资劳动者可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之情形,与胡广莉在离职申请中所述“因个人原因提出辞职”相互印证。基于上述事实,胡广莉要求海航冷链公司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缺乏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胡广莉的上诉请求部分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五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一、撤销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2019)京0101民初13047号民事判决;    二、海航冷链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7日内支付胡广莉2018年12月1日至2019年2月23日期间工资差额20517.24元(税前);    三、驳回胡广莉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由胡广莉负担5元(已交纳),由海航冷链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负担5元(于本判决生效后7日内交纳)。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更新时间】2021-11-08 04:54:01 
【一审法院查明】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18年2月5日,胡广莉与云商通控股公司签订劳动合同,约定劳动合同期限自2018年2月5日至2021年2月4日止,担任业务经理岗位工作,胡广莉工资标准以岗位聘用协议为准。    关于工资支付、社保缴纳情况,2018年2月至5月,胡广莉的工资由海航(北京)报关服务有限公司发放,该公司2018年2月7日工商名称变更为海航云商通进出口有限公司(即:云商通进出口公司)。2018年6月至8月,胡广莉的工资由海航冷链公司发放。2018年9月至11月的银行对账单未显示工资发放的对方信息,海航冷链公司主
张该期间工资由云商投资公司为胡广莉发放。2018年12月,工资摘要显示由云商投资公司发放。2018年2月至5月,胡广莉的社保由云商通进出口公司缴纳。2018年6月至7月,胡广莉的社保由海航冷链公司缴纳;2018年8月至2019年2月,胡广莉的社保由云商投资公司缴纳。    胡广莉主张,其曾到位于北京市东城区东滨河路乙一号雍和航星园办公楼应聘,应聘的是云商通进出口公司,是云商通进出口公司人事给胡广莉的云商通控股公司的劳动合同,胡广莉询问为何与云商通控股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公司答复仅是签署,没有实际用处,胡广莉在合同上签字确认后交给公司,但自己手里没有合同,直至2019年2月23日其离职时,云商通控股公司并未在胡广莉签字的合同上加盖公章。云商通控股公司是海航集团的下属第五级公司。云商通进出口公司与云商通控股公司是二个独立的公司,没有关系。胡广莉在云商通进出口公司从事跨境电商经理岗位的工作,工作至2018年5月。2018年6月,胡广莉跟随其直属领导王春又到海航冷链公司工作,2018年6月、7月由海航冷链公司为胡广莉发放工资、缴纳社保,故胡广莉主张自2018年6月起,与海航冷链公司建立劳动关系。为此,胡广莉提交二次定岗通知书予以证明。2018年5月31日定岗通知书显示:海航冷链各单位,……胡广莉,供应链事业部生鲜商贸事业部跨境电商业务经理。11月23日定岗通知书显示:海航冷链各单位,……胡广莉,海鲜商贸业务经理。海航冷链公司对二份定岗通知书真实性无
异议,称海航冷链公司与相关单位工作人员是管理关系,人事负责关联公司之间的人事调动,不能证明劳动关系的存在。    海航冷链公司提交委派函:“海航冷链公司,根据集团整体战略及业务架构调整要求,结合公司实际业务开展需要,拟委派胡广莉至贵公司工作,相关福利待遇及岗位安排及日常管理参照贵公司相关制度执行,并直接进行管理。落款为云商通控股公司。”海航冷链公司主张根据关联公司云商通控股公司的委托,海航冷链公司对胡广莉进行管理,此并不构成劳动关系的变更。同时,海航冷链公司提交海航冷链公司2018年4月的《关于云商智慧物流与海航冷链合并运营机构编制调整的通知》、2018年6月5日的《关于调整海航冷链云商通事业部采购管理部机构编制的通知》,证明云商通控股公司与云商投资公司系关联公司,承担海航云商通事业部的职能,而海航冷链公司与云商投资公司合并运营后,三家公司均为关联企业,公司的人事调动,并不涉及胡广莉劳动关系的变更。胡广莉对上述证据真实性均不予认可,主张委派函没有向胡广莉出示过,也没有落款时间,不符合形式要件。海航冷链公司是属于海航物流下属的单位,与云商投资公司没有关联关系;通知无法证明云商通控股公司成为海航冷链公司下属部门,也不能证明存在关联关系。    胡广莉称,自2018年12月1日起,其月工资从25000元无故降至发放70%,另30%未发放,故胡广莉于2019年1月23日提出辞职,海航冷链公司应支付克扣的工资及被迫离职的经济补偿
金。离职时未开具离职证明,海航冷链公司应支付胡广莉因此造成的损失。胡广莉提出辞职后,海航冷链公司人事隋巧涛曾向胡广莉邮寄了云商投资公司的合同,要求胡广莉补签,胡广莉认为是在海航冷链公司处工作,故未补签。2019年2月23日,云商通控股公司向胡广莉邮寄送达员工离职证明:“胡广莉,工作时间2018年2月5日至2019年2月23日……兹证明,员工因辞职,已与我司终止(解除)劳动关系。胡广莉主张其与海航冷链公司存在劳动关系,故拒收该离职证明。    2019年3月20日,胡广莉向北京市东城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1.确认胡广莉与海航冷链公司于2018年6月1日至2019年2月23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2.海航冷链公司向胡广莉支付2018年7月1日至2019年2月23日期间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差额193390.80元;3.海航冷链公司向胡广莉补发2018年12月1日至2019年2月23日期间无故克扣的工资30738元;4.海航冷链公司支付2019年2月24日至5月5日期间未开具离职证明造成的损失59195.40元;5.海航冷链公司向胡广莉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25000元。2019年6月3日,该委作出京东劳人仲字[2019]第1838号裁决书,裁决:驳回胡广莉全部申请请求。胡广莉不服裁决,向一审法院提起诉讼。    另查,海航物流集团有限公司系海航冷链公司的唯一法人股东,海航集团有限公司系海航物流集团有限公司股东之一。云商投资公司系云商通控股公司的唯一股东,海航现代物流集团有限公司系云商投资公司股东之一,海航集团有限公司系海航现代物流集团有限公司的唯一股东。 
【一审法院认为】一审法院认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对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提供的证据,人民法院经审查并结合相关事实,确信待证事实的存在具有高度盖然性的,应当认定该事实存在。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本案中,根据双方的陈述,本案中涉及的海航冷链公司、云商通控股公司以及云商投资公司三家公司虽同为海航集团旗下的公司,但法律层面仍为三家独立的主体,可以各自承担相应的法律义务。同时,胡广莉自述经过面试,与云商通控股公司签订劳动合同,虽称单位未在其签字后及时加盖公章,但用人单位盖章后,应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达成合意,且胡广莉未举证证明其与云商通控股公司签订劳动合同时存在胁迫、欺诈等情形,双方的劳动合同应属真实有效。同时,根据云商通控股公司出具的离职证明显示胡广莉的在职期间,已经涵盖了胡广莉主张与海航冷链公司存在劳动关系的期间,而胡广莉自述2018年6月起,其跟随直属领导入职海航冷链公司处,不清楚与云商通控股公司的劳动关系如何解决的情况下,仍坚持要求确认自2018年6月起,胡广莉与海航冷链公司存在劳动关系,依据不足。虽海航冷链公司存在曾为胡广莉发放3个月工资、缴纳社保的事实,但海航冷链公司与云商通控股公司等公司之间存在关联关系,且海航冷链公司已提
交委派函予以说明用工关系,故海航冷链公司作为上级的管理行为,不足以否定胡广莉与云商通控股公司间的劳动合同关系。综上,无法确认胡广莉、海航冷链公司已形成事实劳动关系,故胡广莉要求确认2018年6月1日至2019年2月23日期间与海航冷链公司存在劳动关系的请求,依据不足,不予支持。胡广莉的相关权利,可另案向用人单位主张解决。基于劳动关系项下而主张的未签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克扣工资、未出具离职证明造成的损失、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等请求,没有依据,亦不予支持。    一审法院判决:驳回胡广莉的诉讼请求。    二审中,当事人没有提交新证据。    本院补充查明:双方确认自2018年12月起胡广莉的月工资标准由25000元(税前)调整为17500元(税前)。海航冷链公司通过向胡广莉发送了2018年度月薪标准通知单、2018年度12月工资明细,明确通知胡广莉调整后的薪资标准。胡广莉随即回复不同意。海航冷链公司未予答复。庭审中,海航冷链公司称调整胡广莉薪资的原因是业务不好、利润太低,云商投资公司整体降薪,不知道是否与胡广莉的个人表现有关,因海航冷链公司是云商投资公司的上级单位,海航冷链公司对降薪方案进行终审,直接下发通知胡广莉。双方确认,按照调薪前后的工资标准计算,胡广莉2018年12月1日至2019年2月23日的工资差额为20517.24元(税前)。    另查:胡广莉于2019年1月23日通过提出辞职申请,内容为:“各位公司领导:我因个人原因提出辞职,感谢各位领
导在这段期间给予我的帮助和信任,我会按照正常流程办理离职手续。由于家庭经济压力较大,且年关将近,请公司尽快补发2018年11月、12月拖欠的工资,及正常发2019年1月期间的工资,并给我办理离职手续,谢谢!。”同日,胡广莉填写海航冷链员工离职申报表,离职原因为“辞职”,预计离职时间为“2019年2月23日”。胡广莉最终离岗时间为2019年2月23日。 

本文发布于:2024-09-22 19:31:56,感谢您对本站的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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