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由】行政 行政管理范围 行政作为 商标 行政 行政行为种类 行政裁决
【审理法院】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0.01.21
【案件字号】(2019)京行终9143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亓蕾吴静闻汉东
【审理法官】亓蕾吴静闻汉东
【文书类型】判决书
【当事人】国家知识产权局;乐华欢乐世界控股有限公司;陕西乐华恒业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湖南省鹏达塑业有限公司 【当事人】国家知识产权局乐华欢乐世界控股有限公司陕西乐华恒业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湖南省鹏达塑业有限公司
【当事人-公司】国家知识产权局乐华欢乐世界控股有限公司陕西乐华恒业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湖南省鹏达塑业有限公司
【代理律师/律所】徐进北京市正理律师事务所;杜丹北京市正理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律所】徐进北京市正理律师事务所杜丹北京市正理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徐进杜丹
【代理律所】北京市正理律师事务所
【法院级别】高级人民法院
【终审结果】二审维持原判
【字号名称】行终字
【原告】国家知识产权局;乐华欢乐世界控股有限公司;湖南省鹏达塑业有限公司
【被告】陕西乐华恒业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本院观点】本案的争议焦点是乐华恒业公司在评审阶段提交的《注册商标无效宣告申请书》中将鹏达公司通过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了其在先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作为一项理由提出,商标评审委员会在被诉裁定中对此是否遗漏评审理由,进而构成程序违法。
【权责关键词】合法违法第三人证据不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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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2-08-31 13:26:48
乐华欢乐世界控股有限公司等与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裁决纠纷上诉案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行政判决书
(2019)京行终9143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国家知识产权局,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
法定代表人:申长雨,局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许文静,国家知识产权局审查员。
上诉人(原审第三人):乐华欢乐世界控股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
法定代表人:晏育章,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进,北京市正理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杜丹,北京市正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陕西乐华恒业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咸新区。
法定代表人:秦曦,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祥勇,男,汉族,1978年8月18日出生,陕西乐华欢乐恒业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行政助理,住山东省宁阳县。
原审第三人:湖南省鹏达塑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隆回县。
法定代表人:邹如球,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进,北京市正理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杜丹,北京市正理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国家知识产权局、乐华欢乐世界控股有限公司(简称乐华欢乐公司)因商标权无效宣告请求行政纠纷一案,不服北京知识产权法院(2019)京73行初3328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9年11月1日受理本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2020年1
月13日,乐华欢乐公司、湖南省鹏达塑业有限公司(简称鹏达公司)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杜丹、陕西乐华恒业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乐华恒业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孙祥勇到本院接受了询问。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审理查明:
一、诉争商标
1.注册人:乐华欢乐公司。
2.注册号:13293708。
3.申请日期:2013年9月26日。
4.注册日期:2016年6月28日。
5.专用期限至:2025年1月13日。
6.标志:
7.核定使用服务(第41类):教育;培训;安排和组织会议;组织表演(演出);游乐园;提供娱乐场所等服务。
二、被诉裁定:商评字[2019]第11604号《关于第13293708号“乐华欢乐世界”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被诉裁定作出时间:2019年1月10日。
原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简称商标评审委员会)认定:诉争商标的注册未构成对乐华恒业公司在先商号权益的损害,未构成2014年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简称2014年商标法)第三十二条所指情形,不存在2014年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所指情形。裁定:诉争商标予以维持。
乐华恒业公司不服,在法定期限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三、其他事实
在商标评审阶段,乐华恒业公司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公司签订的授权书、营业执照复印件、广告合同及发票。
在商标评审阶段,乐华欢乐公司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委托协议等。
在原审诉讼阶段,乐华恒业公司提交以下证据:
第一组证据:授权委托书及乐华恒业公司及陕西华阳天地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华阳公司)实际控制人表格。
第二组证据:华阳公司与西安金狐广告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网络广告发布合同》、发票及网站宣传公证;华阳公司与陕西汉三宝广告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户外广告制作安装发布合同》附件及发票及汉三宝公司宣传业绩;华阳公司与陕西典汇传播咨询有限公司《报纸媒体广告投放合同》、发票及华商报电子版刊登公证书页及照片;华阳公司与陕西声媒广告传播有限责任公司《广告业务发布合同》及发票;华阳公司与西安时代尚优品牌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广告业务发布合同》及发票。
第三组证据:2012年12月4日《中国西部最大主题公园“乐华欢乐世界”落户西安》;2012年12月21日《西咸新区管委会常务副主任王军赴泾河新城检查指导工作》;2013年2月21日西安晚报新闻报道;2013年4月12日腾讯网页公证页面;2013年7月30日《中国西部最
大主题游乐园“乐华城·乐华欢乐世界”开工》及《西部最大主题游乐园动工投资150亿两年内迎客》公证页面;2014年10月21日《乐华欢乐世界有望列入省文化厅重点项目》公证页面;2015年2月26日管委会主任考察乐华欢乐世界项目;2015年5月18日陕西省副省长祝列克视察“乐华城·乐华欢乐世界”项目;2016年12月26日乐华欢乐世界晋升国家4A级旅游景区;2013年9月26日之前的陕西日报、西安晚报、三秦都市报关于乐华欢乐世界项目进行宣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