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行政判决书
2019高行终字第150号
上诉人原审第三人宁波市海曙华广电器厂,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甬丰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周新军,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姜一波,男,1973年9月1日出生,该厂职工,住浙江省宁波市海曙区孝闻街73弄21号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蓟门桥西土城路6号。
法定代表人王景川,主任。
委托代理人吴亚琼,该委员会机械申诉处审查员。
委托代理人王颖,该委员会行政诉讼处审查员。
原审原告宁波市华亿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江东百丈东路992-1000号矮柳村。
法定代表人何颂航,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王兵,杭州天正专利事务所专利代理人。
上诉人宁波市海曙华广电器厂简称海曙华广厂因外观设计专利权无效行政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9一中行初字第51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2019年3月22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9年4月27日传唤各方当事人进行询问。
上诉人海曙华广厂的委托代理人刘凤钦、姜一波,被上诉人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简称专利复审委员会的委托代理人吴亚琼、王颖,原审原告宁波市华亿电器有限公司简称华亿电器公司的委托代理人王兵到本院接受了询问。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判决认定,海曙华广厂为电动螺丝刀--4外观设计专利的专利权人。
华亿电器公司于2019年6月24日以电动螺丝刀外观设计专利不符合专利法第二十三条为由,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宣告该专利权无效的请求。
专利复审委员会经审理,于2019年11月21日作出第4604号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简称第4604号无效决定,维持电动螺丝刀--4外观设计专利权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