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快松果科技有限公司合浦分公司、李继兰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 ...

北京快松果科技有限公司合浦分公司、李继兰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案由】民事  侵权责任纠纷  侵权责任纠纷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审理法院】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1.11.26 
【案件字号】(2021)桂05民终1999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丘富圣文庆强何能媛 
【文书类型】判决书 
【当事人】北京快松果科技有限公司合浦分公司;李继兰;廖凯富;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当事人】北京快松果科技有限公司合浦分公司李继兰廖凯富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当事人-个人】李继兰廖凯富 
【当事人-公司】北京快松果科技有限公司合浦分公司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终审结果】二审维持原判 
【原告】北京快松果科技有限公司合浦分公司;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李继兰;廖凯富 
【本院观点】2020年7月2日,被上诉人廖凯富驾驶上诉人快松果合浦分公司经营的共享二轮电动自行车与李继兰驾驶的二轮自行车发生碰撞道路交通事故,造成李继兰受伤。 
【权责关键词】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代理过错新证据诉讼请求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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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1-12-10 02:14:12 
北京快松果科技有限公司合浦分公司、李继兰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1)桂05民终1999号
当事人     上诉人(一审被告):北京快松果科技有限公司合浦分公司,住所地广西合浦县廉州镇银通花园8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521MA5NQ4915F。
     负责人:陶曦,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钟景鹏。
     被上诉人(一审原告):李继兰。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廖凯富。
     一审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银城中路501号第26、27、28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000755045290C。
     法定代表人:陈勇。
审理经过     上诉人北京快松果科技有限公司合浦分公司(简称快松果合浦分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李继兰、廖凯富,一审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大地保险公司)非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广西壮族自治区合浦县人民法院(2020)桂0521民初314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二审上诉人诉称     快松果合浦分公司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改判驳回被上诉人李继兰对上诉人的一审诉讼请求。事实和理由:被上诉人廖凯富非上诉人合法注册用户,系擅自骑
行上诉人的车辆。廖凯富作为一名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对自己的侵权行为负责。一审法院判决上诉人承担10%的赔偿责任不符合法律规定。因廖凯富系非上诉人合法骑行用户,所以查询不到廖凯富违法骑行的信息,信息的查询与本案不存在法律上的因果关系,上诉人亦不存在监管上的责任问题,上诉人不应承担监管过失的责任。廖凯富应当认识到自己载两人上路行驶的行为具有高度危险性,且上诉人已经在车辆显著位置提示说明“骑车坚决不载人、禁止违规骑行”,廖凯富故意擅自骑行且违规骑行主观过错责任较大,因此,上诉人不应为其侵权行为承担责任。
二审被上诉人辩称     李继兰辩称:上诉人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请求驳回上诉人的上诉请求,维持一审判决。
     大地保险公司提交书面答辩状辩称:上诉人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请求法院予以驳回。廖凯富骑行的电动车属于北京快松果科技有限公司所有,经大地保险公司与北京快松果科技有限公司确认,北京快松果科技有限公司未在出险地区投保非机动车三者险,廖凯富骑行的案涉电动车未在该公司投保,该公司不应被列为一审被告,不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廖凯富经本院依法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不到庭参加诉讼,也没有提交书面答辩意见,视
为放弃诉讼权利。
原告诉称     李继兰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被告大地保险公司在非机动车第三者责任险限额范围内赔偿原告因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失46977.64元(其中:医疗费31287.14元、护理费3340.5元、住院伙食补助费2100元、营养费10050元、交通费200元)。以上赔偿不足部分由被告廖凯富、快松果合浦分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一审法院判决:一、被告廖凯富赔偿原告李继兰经济损失21352.58元;二、被告快松果合浦分公司赔偿原告李继兰经济损失3558.76元;三、驳回原告李继兰的其他诉讼请求。
一审法院查明     二审期间,双方当事人均没有提交新证据。本院经二审审理,对一审判决认定的案件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2020年7月2日,被上诉人廖凯富驾驶上诉人快松果合浦分公司经营的共享二轮电动自行车与李继兰驾驶的二轮自行车发生碰撞道路交通事故,造成李继兰受伤。快松果合浦分公司作为该共享电动自行车的所有人、经营人和管理人,未能向法院提供该车辆发生交通事故前的开锁信息,对该车辆发生交通事故后的车辆状态及该车辆由谁使用
、使用人员是否符合公司要求条件均不能掌握相关情况信息,足以证明其对投放于社会用于经营的该共享车辆的监管处于失控状态,主观上存在过错。其过错行为与廖凯富驾驶该电动自行车不按规定载人上路、未在非机动车道内行驶、不注意观察路面情况、遇险时采取措施不当的违法行为,以及李继兰驾驶自行车上路行驶,横过道路时未下车推行在确认安全后通过的违法行为,三者相结合,共同造成该起道路交通事故的发生。廖凯富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李继兰、快松果合浦分公司承担事故的次要责任。对因该起交通事故造成李继兰的经济损失35587.63元,一审法院根据各方的过错程度,判决由廖凯富承担60%的赔偿责任,李继兰自行负担30%的责任,快松果合浦分公司承担10%的赔偿责任,并无不当。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
     综上所述,上诉人快松果合浦分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974元,快松果合浦分公司已向本院预交,由其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落款
审 判 长 丘富圣
审 判 员 文庆强
审 判 员 何能媛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 吴娴静
书 记 员 黄燕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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