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自贸区知识产权保护的国内外经验借鉴与启示

省情市情研究
中共郑州市委党校学报2021年第2期(总第170期)
Journal of the Party School of CPC Zhengzhou Municipal Committee No.2,2021(Sum ,170)
河南自贸区知识产权保护的国内外经验借鉴与启示
潘亚楠
(河南检察职业学院检察系,河南新郑451191)
收稿日期:2021-02-20
基金资助:河南自贸试验区政策研究专项课题(2019-ZM-T22-02)
作者简介:潘亚楠(1979—),女,河南新乡人,硕士,河南检察职业学院检察系讲师。
摘要:国外自贸区的发展时间长、数量多、模式成熟,在知识产权保护方面的经验较多。国内
自贸区如上海、广东、天津等在知识产权改革方面也提供了大量可供借鉴的经验。为了满足自贸区知识产
权保护的需要,加快促进与国际知识产权保护趋势接轨,河南自贸区应在借鉴国内外先进经验的基础上,形成科学有效的符合河南省情的知识产权保护创新机制,以期进一步完善河南自贸区制度建设。
关键词:自贸区;河南;知识产权保护中图分类号:D923.4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671-6701(2021)02-0087-05
河南自贸区建设肩负着打造内陆开放型经济示范区的历史重任,深化自贸区改革、创新知识产权管理对于贯彻国家深化改革、扩大开放战略决策以及推进河南政治经济体制改革有着重要而深远的意义。
一、国外自贸区知识产权保护经验的借鉴西方发达国家一直在国际上推行日趋严格的知识产权保护制度。如严格执法措施、扩大保护范围、延长保护期限等。严格、高水平的知识产权保护制度正日益成为以美国为首的发达国家的贸易保护利器。如严密的法律法规保障、统一界定对过境货物的执法标准、加大对侵犯知识产权货物的处罚力度,扩大侵犯知识产权货物的范围、明确海关的法律地位及执法权的法律依据等。
(一)美国自贸区知识产权保护经验
1.完善的知识产权法律体系。先立法后设区已
经成为国际上设置并运行自贸区的惯例。美国是最早建立境内对外贸易区的国家,也是最早建立并拥有完善的知识产权法律制度的国家之一,已经建立起一套包括专利法、商标法、版权法、反不正当竞
争法等在内的完整的知识产权法律体系。美国国会于1934年通过了《对外贸易区法案》,美国纽约港对外贸易区内所有的个人和企业必须严格遵守《对外贸易区法案》《美国海关及边境保护条例》等。美国通过“337条款”“301条款”等国内立法,通过北美自由贸易协定和WTO 知识产权协议“TRIPS ”等区域性知识产权保护协定,严格保护其对外贸易中的知识产权。作为美国外贸基本法的《1930年关税法》,专门规定了以“进口贸易的不公平做法”为标题的第337节,根据“337条款”,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可以应权利人的投诉对涉嫌侵犯专利权或商标权的货物启动337调查,并由海关执行,如果认为该货物确实侵犯了知识产权,可裁决禁止该货物进入美国。根据《1974年贸易法》第301条,美国贸易代表办公室每年要向国会提交《国别贸易障碍评估报告》,确定哪些国家未能对美国的知识产权给予充分有效的保护或拒绝提供公平市场进入机会的贸易伙伴,并将其列入重点国家名单,采取撤销贸易减让或优惠条件等制裁措施。该条款授予美国总统对外国的“不合理”和“不公平”的行为采取提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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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税、限制进口、停止有关协定等报复措施的权力。
2.严格的边境执法措施。《联邦行政法规》中有许多海关对知识产权保护的规定。美国通过一系列判例
表明,海关对于过境货物侵犯知识产权的行为有执法权。在1988年的“U.S.V.Watches”一案中,佛罗里达南区法院指出:判例法一直确认过境货物即使不会进入美国市场也属于海关法规意义上的进口,此类货物仍应受制于海关法规中保护商标的没收等边境执法措施[1]。美国法院在1991年“Ocean Garden”案中指出,基于商标侵权对进口货物采取的边境规则也适用于过境货物,故而其对过境而不入境的转运货物可以依美国相关法律进行处置。在美国近年与韩国、哥伦比亚、智利、秘鲁等国签订的双边自贸协定中,都规定了对过境货物的边境执法措施。不管过境货物最终是否进入美国市场,只要其进入对外贸易区,并有侵犯知识产权的嫌疑,美国海关便可对其采取边境执法措施,且美国凭借强势的贸易地位将该规则通过双边自贸协定向域外推广,以维护其知识产权大国的权益。
3.健全的知识产权司法行政体系。美国设立了一系列行政与司法机构来保护对外贸易中的知识产权。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作为联邦常设机构和国际贸易顾问机构,主要负责对不公正贸易行为采取相应措施,尤其是对“337条款”案件的处理。美国贸易代表作为美国总统国际贸易政策顾问与贸易谈判代表,主要负责处理所有的“301条款”调查案,制订、公布“特别301”等报告,认定“重点观察名单”“观察名单”。美国海关与边境保护局负责海关的知识产权执法,美国国际贸易法院负责审理与国际贸易有关的诉讼案,美国联邦巡回区上诉法院是国际贸易法院的上诉法院。
(二)欧盟自贸区知识产权保护经验
1.明确海关的边境执法权。欧盟各国自贸区内的知识产权保护力度比区外的力度更大,主要体现在边境执法方面。《联盟海关法典》将自贸区制度视为一种特殊的海关程序制度,意味着自贸区需要接受海关监管。《欧盟知识产权边境保护条例》明确授权欧盟海关可在自贸区的进出口、复出口环节实施知识产权保护。其边境执法中设有简易执法程序,无需从法律上判断扣留的货物是否侵犯知识产权,只要货主自认权利人提出的指控,则成员国的海关
就可以以此为据销毁已扣留的货物[2]。和美国较为苛刻的知识产权执法规则相比,欧盟的过境货物的边境执法规则更加合理。根据英国高等法院“Nokia”案和欧盟法院“Montex”案等系列判决,仅在过境货物有在欧盟市场销售的实际可能性时,才可对其采取边境执法措施,摒弃了原来的“制定”理论。
2.设置欧盟知识产权执法机构。欧盟各成员国知识产权执法机构的设置虽各不相同,但均已呈现出专业化的趋势。比如匈牙利的知识产权执法权由国家税务海关行政管理部、警察部门承担。罗马尼亚知识产权的执法机构主要包括公共事务部、司法部、边境警察、国家海关总署、罗马尼亚版权办公室、国家专利商标办公室等机构[3]。欧盟设置的执法机构主要是组织、协调各成员国的执法行动。比如欧盟理事会在2009年成立的欧洲刑警组织,设有专门的知识产权犯罪联络办公室,旨在加强欧盟成员国之间在案件调查、技术支持、专业培训等方面的执法协作。该刑警组织针对包括知识产权犯罪在内的12种严重的跨国犯罪开展刑事执法协作。
3.建立知识产权执法数据库。欧盟的知识产权执法正在日益广泛地运用数据库进行查询、执法线索分析、风险评估等。荷兰的海关试验室,采集侵权产品数据,建立样品档案数据库。罗马尼亚2009年启用了储存各种知识产权案件及权利人信息的知识产权日常信息库。欧盟还运用各种移动鉴定设备、鉴定软件工具,开发假药识别移动终端、移动办公室等新技术应对知识产权网络侵权行为。欧盟各成员国的海关之间形成了执法数据及信息共享等联动机制,对过境货物知识产权的侵权风险实行提前预防。
二、国内自贸区知识产权保护经验的借鉴
(一)创新知识产权行政管理模式
上海自贸区管委会知识产权局于2014年9月正式挂牌成立,实现了区内专利、商标、版权“三合一”的管理模式。该区综合执法大队下设执法分队,由具有较高知识产权专业素养的人员组成,负责开展知识产权现场执法的具体工作。
福建自贸区自2015年4月挂牌运行以来,在知识产权全链条保护方面,率先成立集专利、商标、版权“三合一”的知识产权行政管理与执法部门,三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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片区均设立了知识产权局。
(二)强化知识产权司法保护
1.建立专门的知识产权审判机构。知识产权审判工作专业性要求高、审理难度大,普通法院的法官在数量和专业水平上都难以适应。特别是涉及新物种、专利技术、集成电路、新一代信息技术的知识产权纠纷,给审判工作带来了更大的压力、提出了更高要求。目前,多数自贸区是在基层法院设立自贸区人民法院或法庭,如福建马尾自贸区知识产权法庭、厦门中院知识产权巡回审判法庭、湖北襄阳高新区法院自贸区巡回法庭等。2015年12月30日,广东自贸区南沙片区人民法院作为全国第一家自贸区法院挂牌成立,集中受理与南沙自贸区相关联的投资、贸易、知识产权等一审民商事案件。上海知识产权法院于2016年3月份成立了自贸区案件专项合议庭,依法集中审理与自贸区知识产权相关的民事、行政案件。
2.加强知识产权司法队伍建设。随着自贸区改革开放的进一步深化,自贸区法院(法庭)要求以正规化、专业化、职业化为方向,加强队伍建设,培养和造就一支精通知识产权法律法规、熟悉国际贸易惯例与规则的专业化审判队伍,以便更好地满足各类主体的多元司法需求。有些自贸区通过聘请专家顾问团、设立知识产权案件陪审员工作组等方式来应对复杂疑难案件。比如2019年8月,深圳知识产权法庭首次采用七人合议庭审理疑难案件,三名法官和四名来自酒业、教育、医疗、科技等不同领域的陪审员组成合议庭共同审理案件,由陪审员参与庭审调查,对事实进行认定。2019年12月,广州南沙、前海、横琴三家自贸区法院签订相关协议,通过共享港澳籍特邀调解员、“跨域联动”等措施推进三家自贸区法院共享司法资源,解决异地诉讼难问题。
3.司法服务护航自贸区建设。自贸区法院(法庭)通过召开发布会、发布自贸区案件审判白皮书、典型案例等方式,积极为自贸区建设提供法律服务,并定期向有关政府部门、企事业单位提出司法建议,通过开设自贸区司法服务专窗、制作自贸区企业风险提示手册等形式,促进自贸区法治建设,为自贸区营造良好的营商环境。比如,2016年和2017年,上海浦东新区人民法院发布浦东法院加强
知识产权司法保护、服务保障上海自贸区建设情况的白皮书,还发布了《浦东法院涉上海自贸区知识产权典型案件报告》。
(三)不断完善多元化的知识产权纠纷解决机制
上海自贸区推动建立集“行政监管、司法审判、仲裁判决、商事调节”四位一体的多元解决机制,2013年10月22日,上海自贸区仲裁院成立。2014年4月8日,上海国际仲裁中心制定并颁布了《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仲裁规则》,确立了仲裁员开放名册制,规定了合并仲裁、案外人加入仲裁制度,在国内首次引入了以当事人合意为前提的友好仲裁制度,创设了紧急仲裁庭制度和小额争议程序等。2019年9月26日,上海浦东新区法院成立了涉外商事纠纷“诉讼、调解、仲裁”一站式解决工作室。
2018年,广州海关探索在侵犯知识产权案件较为集中的南沙港区,依托港区查验科打造自贸区海关知识产权保护“样板间”,搭建办案“快车道”,加强对企业合法权益的维护。具有法律专业背景、丰富办案经验的海关关员在现场为企业提供专业指导,并建立历史案件资料库,通过分析比对相关案件规律,提高布
控打击侵权货物的准确性。
广东自贸区南沙片区人民法院于2019年4月24日挂牌成立了南沙自贸区法院驻口岸知识产权纠纷调处中心,在一线口岸即可调解纠纷,实现了对知识产权侵权纠纷的提前预防、诉前化解,还能获得司法确认。这是我国法院与海关合力保护知识产权的创新之举,既提升了纠纷解决效率,又降低了企业维权成本。
深圳前海坚持体制机制创新,成立了深圳知识产权法庭、负责知识产权仲裁调解的华南高科技知识产权仲裁中心以及两家知识产权司法鉴定机构,还进驻了多家知识产权高端服务机构和代理所,构建知识产权调解、仲裁、诉讼、行政保护、快速确权维权于一体的知识产权保护工作体系。
(四)整合社会资源,打造便利化的知识产权服务平台
上海、福建等自贸区整合各类服务资源,打造知识产权服务平台。2015年,成立了自贸区内首个“三合一”的上海张江智慧医疗知识产权运营平台。2016年1月20日,中国(上海)自贸区知识产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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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会成立,同时启动全国首家自贸区知识产权综合服务平台即上海自贸区知识产权综合服务平台。
天津自贸区设立滨海新区知识产权保护服务中心,探索多元保护运行模式。知识产权保护部门与版权、市场监管、文化等部门建立信息共享机制,联合开展知识产权执法保护行动。2015年已有6家知识产权服务机构入驻自贸区,构建“一站式”服务体系。2015年11月,在中心商务片区有三家知识产权服务机构挂牌运行,此举标志着天津自贸区探索形成与国际接轨的知识产权保护和运用服务体系[4]。2020年5月,全国首家以自贸区命名的知识产权保护中心在山东自贸区烟台片区获批成立。
(五)建立知识产权维权机构
2016年12月,广东自贸区横琴自贸片区知识产权快速维权援助中心成立,为自贸区企业、相关部门提供快速确权、快速维权、政策咨询、公益培训等业务。
2017年3月21日,具备知识产权快速审查、确权、维权功能的“一站式”知识产权服务平台——中国厦门(厨卫)知识产权快速维权中心在厦门片区启动运作。2017年5月11日,由陕西省知识产权局联合西安浐灞生态区建设的陕西自贸区知识产权运营服务中心正式成立,为区内企业提供知识产权咨询、专利信息、培训、维权援助等基础服务。
三、国内外知识产权保护经验对河南自贸区知识产权保护的启示
(一)完善法律法规
河南省知识产权保护方面缺乏综合性的地方立法,大多都是政府的政策性文件。现有的原则性立法尚不能满足自贸区建设对知识产权业务创新发展的客观需求。
目前,河南正在加快制定《中国(河南)自由贸易试验区条例》。该条例草案中明确规定自贸区应当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建立高效的知识产权综合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完善跨部门、跨区域的知识产权执法、司法协作机制,优化知识产权行政保护与司法保护的衔接机制。
河南应对已有的《河南省专利保护条例》进行修改,借鉴外省先进经验对商标权、著作权、植物新品种等分别制定相应的地方性法规。借鉴天津的
经验,制定《河南省知识产权保护条例》,通过制定综合性地方性法规,可以增强河南省内知识产权政策法规的体系性和统一性,有效减少不同政策法规间的冲突。
(二)加强海关的知识产权保护
我们可借鉴欧盟“附条件”的执法理念,明确海关的执法权,确认海关对自贸区内转运、过境货物的知识产权享有执法权,即当有证据证明货物拟进入中国市场或拟在中国市场销售并侵犯我国知识产权的,海关可以采取相应的边境措施。而对单纯过境且没有证据表明其可能进入境内的货物,不宜认定其侵犯知识产权。
2020年12月15日,郑州海关所属开封海关正式开关运行,郑州、开封、洛阳三个片区的海关应建立和完善海关协同监管机制。同时河南自贸区海关应加强信息化建设,实现与其他部门之间的信息资源共享,加强同国内其他自贸区海关的联系,逐步形成全国统一的监管平台;加强国际合作,开展联合执法活动。
(三)完善知识产权综合管理和行政执法机制
符合国际惯例的成熟做法是进行“三合一”管理。河南自贸区可建立集行政管理与综合执法功能于一身的知识产权行政管理机构,统一负责自贸区内知识产权事务的行政管理、行政执法和公共服务工作。
在现行管委会和市场监督管理局的执法基础上,参考上海、天津、厦门的做法,设立自贸区知识产权保护中心。该中心可由自贸区管委员牵头,由自贸区各片区的市场监督管理局、法院、检察院、公安局、海关、仲裁委员会等单位组成联合执法办公室。通过跨片区和多部门的协作平台,形成协同保护知识产权的工作机制。
在推进知识产权执法的活动中,河南自贸区应该积极探索“互联网+”的知识产权监管模式,充分运用信息化技术建立知识产权数据库,以便更有效地进行网络侵权行为的审查和判断。
(四)建立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
逐步完善诉讼纠纷解决机制,成立自贸区法院(法庭)或者设立专门的知识产权法院。加强审判队伍建设,吸纳专家辅助人、技术鉴定人等司法辅助人员参与诉讼。司法鉴定应探索适用知识产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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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权快速识别与鉴定机制,提升知识产权案件审理的效率。
建议成立河南自贸区知识产权纠纷调解中心。通过纠纷调解中心,进一步完善诉前调解前置程序和诉调对接机制。由仲裁委员会和知识产权局联合成立知识产权仲裁调解中心。选任港澳籍、外籍人士作为调解员、专家辅助人。
融合国际商事仲裁的先进制度,借鉴上海的经验,合理构建河南自贸区的仲裁机制。如建立仲裁员开放名册制度,建立和完善紧急仲裁厅制度和小额争议程序、合并仲裁制度、申请仲裁的临时措施等。筹建自贸区电子商务、知识产权等专业化仲裁平台,进一步提高商事仲裁国际化程度。积极探索调解、和解、行政调处等多种方式解决纠纷的制度。鼓励各类行业协会、调解中心、知识产权中介服务及维权援助中心等机构与法院、仲裁机构建立合作机制,充分发挥诉前调解作用。
(五)加强知识产权公共服务体系建设
河南自贸区应加强知识产权运营管理,设立专门的园区知识产权公共服务平台,搭建自贸区知识产权运
营平台,在自贸区创新投资、知识产权融资方面提供专业、高效的服务。建设自贸区知识产权快速维权援助机构,助推河南自贸区成为投资贸易便利、监管高效便捷、具有国际水准的自贸试验区。
积极培养和发展专业性强、综合实力优、国际化的律师事务所、公证机构、鉴定机构等入驻自贸区,推动专业性法律服务机构为自贸区提供创新性法律服务。
依托相应的知识产权培训或研究中心,积极整合科研机构或高校的研究力量,进一步密切同法院实务专家、行政执法部门人员与学术研究人员的合作,加强河南自贸区知识产权智库建设。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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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苏喆,姜亚媚.论海关知识产权执法的便捷化:以上海自贸区海关执法与民事司法的衔接为视角[J].中共青岛市委党校青岛行政学院学报,2015,(4):80-8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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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天津自贸区探索建成与国际接轨知识产权保护体系[EB/OL].(2015-11-20)[2021-01-18].http://www. chinanews/cj/2015/11-20/7634329.shtml.
[责任编辑张彦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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