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法案例汇总

海关法案例汇总
案例1
2006104日,在巴黎举行的世界制药原料展览会上,来自中国的3家参展药企的6名医药代表遭到法国警方扣押,被巴黎预审法官控以冒牌制造医药等4宗罪,可能要面临5年的监禁。
据悉,这些来自中国的医药代表在展会上以邮购方式向观众出售一种名叫Rimonabant的原料药。而该的专利拥有者则是参展商之一——欧洲第一大、全球第三大制药公司赛诺菲安万特集团。
赛诺菲安万特集团指控中国3家参展企业展览、交易的原料药产品侵犯了其原研药物的专利权。法国警方据此扣押了6名中国医药代表。
据广州一位参展商回忆,当时中国参展团的几位药商分别接到一些自称是国外客户打来的电话,声称对他们的参展品十分有兴趣,中国参展商将自己产品的信息和盘托出。随后,这些客户到他们所居住的宾馆表明身份,要求参展商配合他们接受调查。当时共有7人被扣押,其中一人后来证明与此无关获释。
随后,中国商务部、驻法大使馆经商处、中国医药保健品进出口商会均介入此案。来自中国医药保健品进出口商会法律部的主任官宁云表示,企业自身要增强法律意识。


问题:本案中,你认为中国应该如何维权,可采取哪些措施? 
案例分析:
在国外,如果企业认为其知识产权遭到侵犯,可以通过两条途径来发动突袭,维护其自身权益:一是到当地法院起诉,要求其迅速做出临时禁令,然后请求海关根据该裁决采取突袭行动。
另一种是在涉及到刑事犯罪的情况下,主张权利的企业可以直接到相关州检察院,由检察官直接通知海关罚没相关产品。
   
主张权利的企业要求发起突袭,须满足以下条件:1、证明被指控的企业违反了专利法或其它知识产权方面立法;2、相关法院或检察院有管辖权;3、证据充分;4、情况紧急。

对于通过法院请求查抄的情况,中国企业可以采取以下法律措施:
一、事先防御:如果中国企业得知或担心某国或其他企业会请求法院发出临时禁令,查抄其参展摊位,可以事先向法院提交保护诉状,请求法院做出临时裁决,裁定该中国公司的某产
品不属于侵权产品,这是最有效的防御手段。
二、紧急补救:如果得知某国企业或其他企业已经请求法院发临时禁令的话,中国企业可以迅速向发布临时禁令的法院提交异议书要求法院开庭审理此案,然而需要满足几个前提条件:
1、中方企业须在几小时内迅速行动;
2、须在法院上班时间提出;
3、向提供应急服务的法院提出。
三、聘请律师:中国企业还可以聘请通晓外国法的律师,在展会上为其提供服务。
四、救济措施:
如果查抄事件已经发生,中国企业认为法院的禁令或海关查抄行动有误,可以提起民事诉讼,要求提出查抄请求的企业赔偿损失;或者通过司法行政诉讼,请求检察院或执法机构进行赔偿。
五、知识产权已成为一种竞争手段,中国厂商就要用商业竞争手段应对,联合起来与专利所属公司谈判,或检查对方的专利是否还有效。

案例2
上海公安局邀请一无线电设备生产厂商到上海展览馆展出其价值100万美元的无线电设备,并委托上海某展览报关公司C办理一切手续。
上海展出后又决定把其中价值40万美元的设备运到杭州展出。设备从杭州返回后,上海公安局决定购买其中的20万美元设备。
厂商为了感谢上海公安局赠送了5万美元的设备给上海公安部门。其余设备退出。

问题:请详细说明作为C公司的报关员应当办理哪些手续?
案例分析:
()上海展出手续
1.进境展览要由境内展出单位的上级主管部门审批。
2.凭公安部或上海市政府批件、上海市无管会没有文号的批件、展品清单及其他展出资料到上海海关展览物品主管部门虹桥办事处备案。
3.物品到港后,填写进口货物报关单,预录入,电子通关。
4.向虹桥办事处交单:
     (1) 报关单;
     (2) “无管会批件;
     (3) 发票、装箱单、提货单。
5.提供担保(保证金或保证函)
6.取得海关盖了放行章的提货单。
7.提货。
8.在布置展出时,陪同海关查验,负责搬移货物、开拆包装、重封包装。
(二)杭州展出手续
1.凭杭州展出单位上级主管部门的批件、展出清单及其他资料到杭州海关备案;

2.向杭州海关提前报关转关或向上海海关直接转关办理40万美元展品的转关运输手续;
3.在杭州海关办理展出手续,闭馆后再以转关运输的方式转运至上海,到虹桥办事处办理有关手续。
(三)展品闭馆出境前的仓储手续
60万美元的上海的展品和杭州运回的40万美元的展品进入公共型保税仓库的海关手续;
(四)留购与赠送手续
120万美元的留购展品:
C公司有进出口经营权,则可由C公司与参展商签订进口;如C公司无进出口经营权,则应委托有关外贸公司签订进口合同;以留购价作为完税价格缴纳进口税;提取设备。

25万美元的赠送展品:
属于经贸往来无偿赠送的物品,要有公安局上级主管部门审批,要办理有文号的无线电审批批件和机电审查批件,要照章纳税;按进口CIF价格作为完税价格缴纳进口税。
()75万美元的展品的出库离境报关 
()凭已办结海关手续的有关单证及担保收据向主管海关办理撤销担保手续


案例3
20021123日,甲公司向海关申报载运进口空集装箱51只。1128日,丙公司将集装箱拉至公司堆场后发现其中13只集装箱为重箱,经打开其中的一只集装箱查看,发现箱内装满
29英寸彩电。
128日,在公司经理授意下,船务人员将13只集装箱拉回到A港某路装卸公司码头,准备以空箱名义申报配船、离港。但港区坚持认为重箱离港必须向海关申报方可配船,未果。
129日,外港码头海关接到了甲公司将13只重箱伪装成空箱出运的举报。经海关开箱查验,上述集装箱内装2028台松下IC-229彩电,价值约人民币2100余万元。
 [问题]
1.此案中海关应如何处理?
2.海关作出处理的法律依据是什么?
案例分析:
1.根据海关法及各类法规规定,货主对货物的义务与运输工具负责人对运输容具的申报,在动机、目的、危害后果上有所区别,运输工具负责人申报不实处罚可相对略轻。
但本案运输人明知集装箱不是空箱,仍坚持向海关按空箱申报,而实际载运了国家重点限制进口物品。
种种迹象表明乙公司将上述彩电运输进境是有预谋的,属重大走私嫌疑案。但受事态发展、调查取证条件的限制,故对乙公司定性违规,按申报不实处理。


2.根据《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进出口货物的品名、税则号列、数量、规格、价格、贸易方式、原产地、启运地、运抵地、最终目的地或者其他应当申报的项目未申报或者申报不实的,影响国家税款征收的,处漏缴税款30%以上2倍以下;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案例4
2005年某月,陈某某向某海关报考海关报关员资格,取得考试资格后于同年10月通过了当年报关员资格全国统一考试,取得《报关员资格证书》,后于20064月在某海关注册取得《报关员证》。
20069月,某海关根据举报并经调查认定,陈某某系高中未毕业学生,没有取得高中毕业学历,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报关员资格考试及资格证书管理办法》所规定的报考条件,该海关据此认定陈某某系以欺骗方式报名参加考试取得报关员资格证书。
200610月,某海关根据有关规定,决定取消陈某某2005年报关员资格考试成绩并注销其报关员资格。200611月,某海关向陈某某送达了《关于收回陈某某〈报关员资格证书〉注销其报关员资格的通知书》(以下简称《通知书》)。
陈某某不服某海关注销其报关员资格的决定,于200611月以海关上述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为由,向某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原告诉称:其所持有的由某海关核发的《报关员资格证书》,是经过报关员资格全国统一考试以优异成绩取得的;其在担任报关员期间未实施任何违法、违规行为,而被告某海关在未查清有关事实的情况下对其错误作出了注销报关员资格的决定,严重侵犯其合法权益,请法院依法予以撤销。某市中院受理了原告的诉讼请求,并公开开庭审理此案。
[问题]
此案当如何解决?并说明法律依据。

案例分析:
1.根据海关法的规定,海关是各类报关企业、单位和报关员的主管机关。报关企业、单位和报关员可以建立地区性的报关协会作为行业管理的自律组织。

2.海关的管理主要表现为海关法赋予海关的以下各项职权:报关企业、单位资格审定和注册登记权;报关员的培训和核准权。


3.这是指对于报关企业选用或聘用从事报关业务的人员,海关有权对他们进行业务培训,对培训合格的,经海关审核认为符合法定条件的人员发给《报关员证》,准予从事报关业务。报关企业、单位行政许可延期管理和报关员的记分考核管理、处理权。海关对违反报关规则、不履行义务或有走私行为的报关员,海关有权作出暂停或取消其报关员资格的处理。
本案陈某某不符合报关员资格全国统一考试的报考条件,某海关注销其报关员资格本属有处置,但由于该海关在执法过程中存在违法和不当之处,使其注销原告报关员资格的具体行政行为因在合法性上存在重大缺陷:
(一)某海关在调查取证过程中未能全面收集证明案件有关事实的证据材料。
(二)某海关行政程序违法,对当事人未履行应尽的处罚告知义务。

基于上述原因,法院应以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行政程序违法为由,依法撤销了某海关作出的注销陈某某报关员资格的决定。

案例5
李某于1994516日同黄某等11名船员,驾驶甲子22034号渔船出海捕鱼时,在甲子港外的海上接载从香港非法运输的499箱良友香烟。议定运费为人民币2万元。
问题:
1.李某等11名船员驾驶的船舶是否为海关监管的运输工具?
2.什么事该船舶应当履行的法定义务?
3.该船舶可否载运进出境货物,其载运进出境货物的具体要求是什么?
案例分析:
1.李某等11名船员驾驶的船舶本身虽然不从事进出境运输,但由于其作业区域在我国边境海域,因而属于海关监管的运输工具。
2.应当履行的法定义务为:未经海关许可,不得载运进出境货物。
3.如果经营进出境货物承载业务,需要经海关批准,由海关为其颁发准载证书。
案例6
            福州的一家台资企业专门负责办理公司进出口贸易的有关业务手续的业务员说:由于公司业务的原因,他经常与海关打交道,诸如申请报税手册、办理料件进口、报关成品出口、公司进口设备配件等。在办理业务过程中常常会遇到对海关的规定不理解,对海关采取
的管理、处理措施有异议的情况。
问题:
1.如出现对海关采取的措施不理解、有异议等情况,如何使纠纷得到解决?
2.你觉得哪种渠道可以更便捷的解决问题?

1.        由海关管理活动中产生的行政争议案件,应当能够通过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两个渠道解决。

2.        除纳税争议案件外,通过复议或诉讼渠道解决纠纷,由当事人自行选择。
   
            通过行政复议解决纠纷,省时且程序简便;而通过行政诉讼渠道解决纠纷,相对行政复议要费时、程序也相对繁琐,但它是司法对行政监督的重要形式。
案例分析:
20015,厦门市立昂经贸发展有限公司委托厦门元璧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有限公司以一般贸易方式向厦门海关申报出口沙发450个。经厦门海关查验,实际货物是品牌为“REGAL”的香烟
756箱、塑料椅50箱。申报内客与实际货物完全不符。
20032月厦门海关对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对厦门市立昂经贸发展有限公司人民币80万元。厦门市立昂经贸发展有限公司认为,其申报不实的情况事出有因,没有主观上的故意和过失,对海关的行政处罚决定有异议。

问题:
1.该公司应当通过什么渠道提出其异议?
2.具体应当向哪一级机关提出异议审理的请求?


案例7
1.该公司可以向上级海关提出行政复议或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行政复议应当向作出处理决定的上级海关提出,本案是由厦门海关作出的决定,厦门海关的上级海关是海关总署,因此应向海关总署提出复议。
诉讼应当向作出行政决定海关所在地的中级法院提出。

当事人选择进行行政复议的,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还可以再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案例分析:
案例8
申请人:某市丰翔电子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某海关
申请人因对被申请人不予接受申请人抵押担保的申请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特申请复议。
申请人于20045月在某海关申报进口电子元器件,因急于向客户交付货物,所以申请人向海关申请先行放行货物,海关要求其提供与货物税款相应的人民币103万元的保证金或银行保函。申请人以资金周转困难和银行不为其出具保函为由,拒绝提供保证金和保函,并于次日拿着公司的房产证到海关要求以公司房产进行抵押担保。被申请人以担保方式不合适拒绝接受申请人的担保申请。
[问题]
被申请人是否有权拒绝接受申请人的抵押担保方式?
案例分析:
海关事务担保制度不同于民事担保制度,它从性质上应该属于行政担保。
在海关事务担保法律关系中,双方当事人的地位是不平等的,其中海关作为行政主体,享有相应的职权,海关事务担保的设立,包括担保方式的选择,海关享有认可的权力。当然,海关的认可权必须依法实施。

对于抵押担保的方式,国外立法有着截然不同的立法态度,法国海关法明确规定:由于抵押兑现有困难,因而不接受用不动产抵替担保,而韩国海关法则规定可以采用不动产抵押的方式进行海关事务担保。
我国海关法律法规没有就抵押担保是否适用作出明确规定,只是在一个开放式条款中有海关认可的其他财产、权利的规定。从这个规定可以看出,我国法律中并没有绝对排除抵押担保的方式,只是把是否适用的权力赋予了海关,如果海关认可的话,抵押担保的方式在我国也可以适用。

抵押担保方式的最大好处在于其可以最充分促进物的利用和增值,而弊端在于接受方对其处
置上不如保证金、保函、权利质押等方式方便。所以跳出海关角度的限制,从促进物的流转和增值的角度看,抵押担保的方式有必要在海关事务担保中予以明确。

[结论]
被申请人有权拒绝接受申请人的房产抵押担保申请,被申请人的具体行政行为合法。

案例分析:
案例9
原告:中华人民共和国某海关
被告:中国某银行某市分行
诉讼请求:请求人民法院判定被告履行担保责任,缴纳担保的税款人民币一百三十五万及滞纳金。
原告诉称,2004621日,某市阳光进出口公司向原告申报进口某电子产品,在海关手续办结前,该公司向原告申请将该货物先行放行,并向原告提交被告出具的保函,承诺如阳光进出口公司届时不履行该批货物项下的进口环节税收人民币135万元,被告就该税收承担保
证责任,原告在审核后同意接受该担保,并将该批货物先行放行。
后来该企业一直没有履行135万元的纳税义务,原告多次催告被告履行担保责任,但被告一直未予履行。被告的行为已经构成违约,特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定被告履行担保责任,缴纳税款人民币135万元及滞纳金。
被告辩称,被告确实应该履行担保责任,但被告承担的只是一般保证,被告没有及时履行担保责任是在依法行使自己的先诉抗辩权,原告应该首先向阳光进出口公司行使诉权,只有在阳光进出口公司不能履行该税收义务时被告才承担担保责任。
现原告直接要求被告履行担保责任没有法律依据,请求法院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问题]
被告中国某银行某市分行辩称的先诉抗辩权是否成立,他是否应该对阳光进出口公司进口某电子产品项下的税款承担担保责任?

案例分析:
本案中被告向原告出具的保函从担保方式来说是属于保证担保,所谓保证担保是指以债务人
以外的第三人的信誉和不特定财产作为债的担保,在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保证人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
保证担保可以分为一般保证担保和连带保证担保,一般保证人承担补充责任,连带保证人承担连带责任。一般保证人因为承担的是一般保证责任,所以他享有先诉抗辩权。

所谓先诉抗辩权是指一般保证人在债务人以财产清偿债权之前,免予承担对债务人为清偿的一种权利。先诉抗辩权保障一般保证人仅为第二顺序债务人,债权人在对第一顺序债务人为追索前,不能从一般保证人处获得清偿。
 


     
            就本案而言,问题的关键是被告和原告间的保证合同的性质,即这个保证合同是一般保证还是连带保证。被告辩称其是在行使先诉抗辩权,很显然被告认为这个担保合同时属于一般保证,他只承担补充责任。
            结合本案的实际情况,被告的观点没有事实依据,因为在合同中没有关于一般保证的明确约定,而根据法律的规定,合同对一般保证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连带责任承担保证责任。
            所以本案被告主张的抗辩权不成立,被告承担的是连带保证责任,原告可以直接向被告主张权利,被告应该承担缴纳税款及滞纳金的法律义务。

[结论]
 本案中由于没有明确约定被告承担的是一般保证责任,所以被告只能承担连带担保责任,被告负有缴纳税款和滞纳金的义务。

1999915,武汉海关根据举报查扣武汉一公司职员涉嫌无进口证明黑牌照400凌志轿车一辆,车牌号为黑A00159
经调查核实,该车牌号轿车的登记车主、类型、颜均与该车不符,车主也不能向海关提供该车的进口证明。
2000522,武汉海关根据有关规定,决定将该车予以没收。 车主不服海关的处罚决定,
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其理由是,该车是,不属于无证进口汽车。另外,这车已上路行驶超过两年以上,超过了处罚期限。

问题:
1.法院是否会支持车主对海关行政处罚的异议?
2.海关对该车的处罚依据是什么?
案例10
案例分析:
1.汽车属于国家限制进口的货物,因此汽车进口需要有相关的进口许可证明。
本案中海关的处罚是依法有据的。根据有关规定,只要汽车持有人不能提供汽车的进口证明,海关就可以据以认定其行为违法,并对持有人实施处罚。
有关行政处罚的实效计算,该案的处罚实效,不能以汽车开始上路开始计算,应当从持有行为终了之日开始计算,并未超过追究行政违法责任的时间期限。
因此法院并未支持车主的说法,维持了海关的行政处罚决定。

2.该案是一起海关对走私汽车行为实施行政处罚的行政案件。查缉走私是海关的一项基本职能,海关法赋予海关对查缉的走私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的权利,并明确规定了海关实施行政处罚的依据,包括违法行为的构成、处罚标准等。

本文发布于:2024-09-22 17:21:11,感谢您对本站的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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