孟明利与西安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政府信息公开纠纷上诉案_百 ...

孟明利与西安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政府信息公开纠纷上诉案
【案由】行政  行政行为种类  政府信息公开 
【审理法院】西安铁路运输中级法院 
【审理法院】西安铁路运输中级法院 
【审结日期】2020.08.17 
【案件字号】(2020)陕71行终972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侯文锋刘宇红周玲玲 
【审理法官】侯文锋刘宇红周玲玲 
【文书类型】判决书 
【当事人】孟明利;西安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当事人】孟明利西安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当事人-个人】孟明利 
【当事人-公司】西安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代理律师/律所】吕智平陕西洪振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律所】吕智平陕西洪振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吕智平 
【代理律所】陕西洪振律师事务所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专门人民法院 
【字号名称】行终字 
【原告】孟明利 
【被告】西安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本院观点】本案的争议焦点是被上诉人于2019年10月18日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是否合法。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根据自身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向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申请获取相关政府信息。被上诉人告知上诉人其所申请公开的信息不存在,并未违反法律规定。 
【权责关键词】合法证人证言新证据维持原判改判政府信息公开 
【指导案例标记】
【指导案例排序】
【本院查明】本案二审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一审判决认定的事实一致,本院对此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是被上诉人于2019年10月18日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是否合法。对此,本院认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根据自身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向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申请获取相关政府信息。行政机关在收到申请人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后应根据不同情况依法作出答复该政府信息不存在的应当告知申请人。 
【裁判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案件受理费50元由上诉人孟明利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更新时间】2021-12-29 16:36:34 
孟明利与西安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政府信息公开纠纷上诉案
西安铁路运输中级法院
行政判决书
(2020)陕71行终972号
当事人     上诉人(原审原告)孟明利。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西安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高新区。
     法定代表人齐海兵,主任。
     委托代理人张文彬,该单位工作人员。
     委托代理人吕智平,陕西洪振律师事务所律师。
审理经过     上诉人孟明利因与被上诉人西安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高新管委会)政府信息公开一案,不服西安铁路运输法院(2019)陕7102行初3509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孟明利,被上诉人高新管委会的委托代理人张文彬、吕智平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法院查明     原审法院经审理查明,2019年9月27日,孟明利向高新管委会邮寄信息公开申请书一份,申请公开两院住宅(No288),(No289)和一个猪厂(No701)的拆迁补偿协议书。2019年10月18日,高新管委会下属长安通讯产业园管理办公室向孟明利作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称:“…经查,孟明利原为西安市长安区XX街XX村人,在你村征地拆迁时,你户有孟某某、孟某、常某为农业户口。当时拆迁安置方案规定:安置对象为拆迁安置公告截止日当地公安派出所户口在册的农业户口的村民,并按在册农业人数给予每人70平方米房屋、10平方米商业面积、以及安置补偿等费用。2012年7月10日,孟明利本人代表全体家庭成员与西安高新区长安通讯产业园管理办公室签订了《拆迁安置补偿协议书》,你户
共安置房屋面积210平方米,商业面积30平方米,你户并领取了相关补偿款及过渡安置费共293637元。就你申请公开关于孟明利两院住宅(No288),(No289)和养猪场(No701)与西安高新长安通讯产业园管理办公室签订的拆迁补偿协议,经我单位调查核实后,你查询的该信息不存在,故无法公开"。随后,高新管委会下属单位长安通讯产业园管理办公室向孟明利送达了该答复书。孟明利不服,遂提起诉讼。
一审法院认为     原审法院经审理认为,政府信息,是指行政机关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行政机关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当场予以答复。行政机关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需要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第三十六条规定:“对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行政机关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答复:(一)所申请公开信息已经主动公开的,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二)所申请公开信息可以公开的,向申请人提供该政府信息,或者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和时间;(三)行政机关依据本条例的规定决定不予公开的,告知申请人不予公开并说明理由;(四)经检索没有所申请公开信息的,告知申请人该政府信息不存在;
(五)所申请公开信息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负责公开的,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能够确定负责公开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的,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六)行政机关已就申请人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作出答复、申请人重复申请公开相同政府信息的,告知申请人不予重复处理;(七)所申请公开信息属于工商、不动产登记资料等信息,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信息的获取有特别规定的,告知申请人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关于审理政府信息公开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条规定:“被告拒绝向原告提供政府信息的,应当对拒绝的根据以及履行法定告知和说明理由义务的情况举证…"本案中,孟明利向高新管委会申请信息公开,高新管委会下属的长安通讯产业园管理办公室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回复,程序合法。孟明利申请公开两院住宅(No288),(No289)和猪厂(No701)的拆迁补偿协议书,高新管委会下属的长安通讯产业园管理办公室经过查询检索,告知孟明利代表全体家庭成员签订《拆迁安置补偿协议书》的内容,同时告知孟明利申请的政府信息不存在,并提供了查询检索的相关证据;在孟明利不能证明申请的政府信息由高新管委会制作或保存并客观存在的情形下,高新管委会下属长安通讯产业园管理办公室作出的回复具有事实依据,符合上述法律规定。综上所述,孟明利的请求缺乏事实依据,原审法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孟明利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50元,由孟明利负担。

本文发布于:2024-09-24 05:25:02,感谢您对本站的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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