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功应用三段论进行法院判决的例子

下面举一成功应用三段论进行法院判决的例子:
案例简介
  20038月,李永祥、黄长青、陈英、李利等8人合伙筹办了龙大哥饭庄。筹办中,8人决定出资申请龙大哥注册商标,并由黄长青作为代表人于同年11月向商标局提出申请。
次年918日,8人签订《股份转让协议》,约定:经龙大哥全体股东商量达成一致意见,同意黄长青、杜家云退出原龙大哥所享有的股份,转让金额按60万元人民币为基数,以黄长青、杜家云所占比例给付转让金,发展基金也按同比例退出。同月23日,黄长青收到李永祥支付的转让款,退出饭庄。此后,其他股东也以同样方式退伙,李永祥独资经营该饭庄。
  李永祥持商标转让协议等委托彩艺事务所于2005720日向商标局申请将龙大哥商标申请人变更为李永祥。商标转让协议等材料上黄长青的签名均是李永祥所写。200617日商标局初审公告龙大哥商标申请人为黄长青,后李永祥向商标局提出异议。
  黄长青与陈英将李永祥、彩艺事务所诉至法院,诉讼请求是:依法确认商标转让协议无效;
彩艺事务所向商标局撤销商标注册转让申请;两被告赔偿5万元。李永祥则反诉请求确认其为龙大哥商标的申请人。一审中,法院依法追加不放弃权利的李利为原告。李利请求李永祥立即停止侵权行为。
  一审法院认为:申请中的商标应受到保护。李永祥与黄长青之间不存在商标转让协议。合伙人在订立股份转让协议时没有对该商标申请人资格予以处分,从协议和当事人行为中看不出其他合伙人有转让申请人资格的意思表示,申请人资格仍属于黄长青、李永祥、陈英、李利4人共有。故判决:彩艺事务所向商标局撤回商标注册转让申请;驳回黄长青、陈英的其余诉讼请求和李永祥的诉讼请求。李永祥、彩艺事务所不服,提起上诉。二审中,商标局仍未核准注册龙大哥商标。
  二审法院认为:注册商标申请权具备民事权利的基本特征。商标申请人的申请权应受到法律保护。商标局受理李永祥的异议申请不影响法院依法审理和裁判本案。全体合伙人合意授权黄长青代表其向商标局申请龙大哥注册商标,并以合伙资金缴纳申请费,故该商标申请权应属于合伙人共有。合伙人在出让股份时,理应对其股份范围尽到必要注意义务。除特别约定外,在得到受让人支付的对价后,出让人在合伙体中的全部权利(包括无形财产权)和义
务转让给受让人。故龙大哥商标申请权应由李永祥独享。故判决如下:撤销一审判决;驳回黄长青、陈英、李利的诉讼请求;李永祥为龙大哥注册商标的申请人。
    分析:[6]在审判中应用直言三段论推理有一种情形就是以法律规定作为大前提,以查明的事实作为小前提,最后得出结论。  上面的案例中大前提是注册商标申请权具备民事权利的基本特征。商标申请人的申请权应受到法律保护。 小前提是二审法院查明的事实商标注册权是所有者是李永祥,根据三段论的原理,二审法院成功做出撤销一审判决;驳回黄长青、陈英、李利的诉讼请求;李永祥为龙大哥注册商标的申请人。

本文发布于:2024-09-22 19:39:07,感谢您对本站的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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