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方与 因 纠纷一案,聘请乙方出庭代理。经双方协商,订立下列各条,共同遵照履行。
一、委托事项
乙方接受甲方委托,指派 律师与 律师(以下简称承办律师)作为甲方与 (民事案件案由)一案(一审/二审/再审/仲裁/执行)阶段的代理人。
二、代理权限
。
三、乙方责任
乙方应当告知甲方诉讼风险;根据案情需要,在诉前准备阶段、开庭审理阶段、判决后续阶段为甲方提供法律服务;根据合同约定进行工作,不得超越代理权限;对工作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予以保密;承办律师因故不能担任代理人的,乙方应事先征得甲方同意,指派其他律师接替。
四、承办律师责任
承办律师必须认真负责,及时办理委托事项;不得私自接受甲方委托、收取甲方费用。
五、甲方责任
甲方必须向乙方如实陈述案情,提供有关证据材料;配合乙方工作,为乙方提供必要的工作便利。
六、律师服务费
根据《上海市律师服务收费政府指导价标准》(沪发改规范〔2017〕3号)的规定,现双方协商一致就委托事项采用(按标的额比例/计件/计时/风险代理)方式计收律师服务费。
()按标的额比例收费:本案争议标的额人民币 元,现双方协商本案律师服务费为人民币 元(大写:人民币 圆整)。甲方应于 日内支付人民币 元;于 日内支付人民币 元。
()计件收费:现双方协商本案律师服务费为人民币 元(大写:人民币 圆整)。甲方应于 日内支付人民币 元;于 日内支付人民币 元。
()计时收费:律师服务费为人民币 元/时(大写:每小时人民币 圆整),甲方应于本合同签订后 日内预付 小时律师服务费计人民币 元(大写:人民币 圆整)。委托事项办结后,根据律师工作清单多退少补。
()风险代理:经乙方告知政府指导价,甲方要求实行风险代理,现双方协商一致: 。
甲方与对方达成调解、和解的,应以:
()调解、和解后,甲方应得金额为基数
()双方原定金额为基数向乙方支付律师服务费。
乙方办理委托事项产生的诉讼费、仲裁费、鉴定费、公证费、查档费、异地差旅费、翻译费等第三方费用,均不属于律师服务费,由甲方另行支付。
甲方应将律师服务费汇入乙方指定的银行账户。乙方应于收到该款项后及时向甲方开具发票。
户名:
开户行:
账号:
七、其他约定
。
八、不保证
乙方尽力维护甲方合法权益,但乙方、承办律师向甲方提供的案件分析、判断及意见,均不作为对案件裁判结果作出的保证。
九、合同解除
(一)因乙方过错,甲方要求解除本合同的,乙方应退还全部已收律师服务费;非因乙方过错,甲方要求解除本合同的,乙方已收费用不予退还。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乙方可以解除合同,乙方已收费用不予退还:
1.甲方未按本合同约定支付律师服务费的;
2.甲方向乙方或承办律师提出违反律师职业道德与执业纪律要求的;
3.乙方接受委托后,发现甲方捏造事实、弄虚作假的。
(三)甲方撤回起诉、仲裁申请的,自行达成和解、调解协议的,乙方已收费用不予退还。
十、合同期限
本合同自 双方签订 之日起生效,至委托事项办理完毕(案件判决,各方达成调解、和解协议,案件撤诉,执行终结)终止。
十一、文本
本合同一式叁份,甲方执一份、乙方执两份。
甲方:
地址:
电话:
邮编:
乙方:上海 律师事务所
地址:
承办律师:
电话:
邮编:
签署时间: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