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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温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项目评估评审管理办法》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温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公布日期】2019.12.13
【字 号】温市监规〔2019〕5号
【施行日期】2020.01.15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知识产权综合规定
正文
 
温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温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项目评估评审管理办法》的通知
 
温市监规〔2019〕5号
 
各县(市、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市局机关各处室、直属机构、派出机构、下属事业单位:
  现将《温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项目评估评审管理办法》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温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19年12月13日
 
温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项目评估评审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知识产权项目评估评审活动的监督和管理,规范项目评估评审程序,保证项目评估评审工作廉洁高效依法进行,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知识产权项目评估评审是指温州市市场监管局(知识产权局)组织科技、经济、管理等方面专家,按照规定的原则、程序、办法和标准,对知识产权推荐、遴选项目进行的论证、评审、评议、评估等评价活动。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温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项目评估评审活动的组织者,项目评估评审专家(以下简称专家),项目推荐者和项目申请者。
  第四条 温州市市场监管局(知识产权局)负责市级知识产权项目评估评审活动的组织和督查工作。
  第五条 项目评估评审活动要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的要求,坚持独立、客观、公正的原则,并自觉接受有关方面的监督。专家(含专家组)的项目评估评审意见是市市场监管局知识产权项目管理决策的重要参考依据。
  第六条 项目评估评审活动应该根据知识产权项目的不同特点,选择、确定合理的评价程序、评价标准和方法,注重评价实效。
  知识产权推荐项目评审应以知识产权产出和运用、技术先进性或设计水平、保护措施和成效、社会效益及发展前景、企业知识产权管理水平等方面作为重要评价指标,包括国家、省级专利奖推荐项目评审。
  知识产权遴选项目评审应结合技术与企业、行业或产业发展,主要从知识产权的产出、运用、技术的创新与集成水平、经济和社会效益等方面作出综合评价,包括产业知识产权(专利)联盟备案、专利导航试点项目备案评审。
 
第二章 评审办法
  第七条 项目评审一般采用专家会议评审的方式进行。
  (一)评审方案的设计与确定。
  (二)评审专家组的抽取与确定。
  (三)专家小组个人定量打分。
  (四)专家小组讨论排序。
  (五)专家小组对项目进行评价、做出结论、阐述理由。
  (六)填写相应的评审意见表,专家签名。
  第八条 项目评估评审专家选择应遵循客观、公正、权威性、针对性、组成合理性和回避的原则,原则上每个项目的评估评审专家不得少于5人(单数),具体要求如下:
  (一)从专家库随机抽取所需要专家,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指定专家或干涉专家的抽取工作。
  (二)专业对口,专家所从事工作的领域和评审项目的领域相同或接近。
  (三)学科交叉研究项目的评审专家,应包括所涉及各学科的专家。
  (五)一个专家组内,同一单位的成员原则上只能1名。
  (六)信誉良好。
  第九条 每次抽取评审专家时,应当根据情况多抽取两名以上候补专家,并按先后顺序排列递补。评审专家抽取结果及通知情况应当场记录备案,以备后查。
 
第三章 项目评审程序
  第十条 产业知识产权联盟申请备案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温州市产业知识产权联盟备案申请书》;
  (二)产业知识产权联盟章程或组建产业知识产权联盟的合作协议书。联盟章程或合作协议书应当由各成员单位的法定代表人共同签署并加盖公章;
  (三)产业知识产权联盟理事长单位、秘书长单位的营业执照复印件(高校、科研院所提供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复印件);
  (四)产业知识产权联盟成员单位名单及相关负责人、联系人信息。
  (五)其他必要的证明材料。如联盟为企业法人式的需提供运作单位的营业执照,社团登记式的需提供相关的登记证明等。
  市市场监管局收到备案申请材料后,经审查认为符合规定的,予以备案,并向产业知识产权联盟发起单位发出备案通知书,经备案的联盟统一向社会公布;不符合规定的不予备案,并告知不予备案的理由。
  第十一条 专利导航试点项目申请备案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专利导航试点项目备案申报书。
  (二)专利导航试点项目总结报告书。
  (三)项目分析报告及相关项目支撑材料等。
  (四)项目投入经费及使用信息。
  (五)申报单位营业执照等其他必要的证明材料。
  市市场监管局收到备案申请材料后,经审查认为符合规定的,予以备案并公示,并向专利导航试点项目申报单位发出备案通知书;不符合规定的不予备案,并告知不予备案的理由。
  第十二条 专利奖推荐评选申报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专利证书及授权文本。
  (二)专利登记簿副本。
  (三)专利权人身份证明(企业营业执照、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或个人身份证)。
  (四)获奖证书、图片、照片。
  (五)项目应用证明等。
  (六)参评项目为实用新型专利和外观设计专利的,应提供专利权评价报告或专利检索报告。
  (七)其他应当提交的材料。
  市市场监管局收到备案申请材料后,经审查认为符合规定的,向省知识产权局推荐。如有申报项目数量超过规定推荐名额的,组织召开专家评审会,对评审通过的项目予以推荐。
 
第四章 专家库建设
  第十三条 专家库由知识产权类、产业技术类和综合管理类的高层次专家组成。入库专家应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一)知识产权类专家主要是高新技术企业,各类科技和知识产权服务机构、行业协会(学会)等的高级管理人员。
  (二)产业技术类专家主要是在高校、院所、高新企业从事科技研发、成果转化、知识产权管理研究,具有较高专业学术水平、熟悉国内外知识产权创新与产业发展动态的专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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