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秘密保护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公司保密工作,有效保护公司的商业秘密,维护公司的合法权利和经济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等相关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本公司带来经济利益,具有潜在商业价值、具有实用性,并经本公司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以及其它内部信息.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司各部门、各地市分公司、各城区(县)分公司(以下简称各单位)。
第四条 商业秘密中属于国家秘密范围的,必须依据有关规定确定为国家秘密,按照国家秘密进行保护。
第五条 商业秘密中涉及知识产权内容的,按照国家知识产权有关法律法规进行保护。
第六条 商业秘密保护工作实行“预防为主、确保重点,保障安全、便利工作”的方针.
第二章 商业秘密保护的责任制
第七条 商业秘密保护工作按照“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原则,实行一把手负责制。各级单位的主要领导人为商业秘密保护工作的第一责任人。
第八条 各单位要建立商业秘密保护责任体系,明确各级人员保密责任.公司全体员工有遵守保密纪律、保守本企业商业秘密的义务,应自觉接受保密教育和检查。
第九条 各单位保密工作领导小组是商业秘密保护的工作机构,负责组织贯彻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落实上级保密机构、部门的工作要求,研究并决定本单位商业秘密保护工作的开展.负责组织开展商业秘密保护教育培训、保密检查,保密技术防护和泄密事件查处等工作。
第十条 区公司各部门应按照本部门职责,研究工作中商业秘密管理的情况及问题,明确保护范围。
第三章 商业秘密的确定
第十一条 某一信息泄露后会造成下列后果之一的,应当列入商业秘密保护的范围:
(一)损害企业生产和发展的,
(二)损害企业经济利益的,
(三)破坏企业营经活动的,
(四)影响企业的安全和稳定的,
(五)损坏企业技术进步和优势的,
(六)使企业在市场竞争中处于被动或不利地位的,
(七)影响企业对外承担保密义务等。
第十二条 商业秘密保护的范围主要包括:
(一)公司发展战略、发展规划,中长期建设规划、年度计划等信息;
(二)未对外公开的重大决策、决议及重要会议的内容;
(三)通信网络(管理系统、支撑系统)状况,网络运行、维护、优化方案等信息;
(四)公司重大资本运作、融资投资计划等重要信息;
(五)生产经营数据,财务预算、决算,以及业绩披露相关信息;
(六)在招投标、商务谈判、采购、合同签订等过程中的情况、数据等信息;
(七)业务发展过程中的营销策略,经营渠道、销售方案,以及客户资料等重要信息;
(八)技术研发过程中的技术策略、技术研发方案,研究报告、试验数据等信息;
(九)人力资源、人事管理、党纪工作、审计工作中的重要信息;
(十)按照法律或合同(协议)应承担保密责任的第三方商业秘密;
(十一)其他涉及公司重要经济利益、核心竞争力以及可能损坏公司良好形象的内部
信息.
第十三条 因国家秘密范围调整,商业秘密需要变更为国家秘密的,必须依法定程序将其确定为国家秘密。
第十四条 商业秘密及其密级、保密期限和知悉范围,由产生秘密事项的单位(部门)。
第十五条 商业秘密的密级,根据泄露会使企业的经济利益遭受损害的程度,确定为核心商业秘密、普通商业秘密和内部信息,密级标注统一为“核心商密"、“普通商密”、“内部信息”。
第十六条 在确定商业秘密的密级时,须同时设定保密期限。可以预见时限的以年、月、日计,不可以预见时限的应当定为“长期”或者“公布前"。
第十七条 商业秘密的密级和保密期限一经确定,应当在商业秘密载体上做出明显标志.
标志由权属(单位规范简称或者标识等)、密级、保密期限三部分组成。例如:“公司核心商密★2年"。
公司内部运转文件可直接在首页左上角标注密级和保密期限。
第十八条 商业秘密事项的知悉范围,应本着“最小化"的原则,限定到具体岗位和人员,并按照涉密程度实行分类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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