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护商业秘密的措施

商业秘密的措施
业秘密保护, 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期间以及解除或者终止劳动 合同后一段期限内不得利用企业的商业秘密从事个人牟利活动, 非 的规定或者企业的允诺, 不得披露、 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掌握 的企业商业秘密。以下是我给大家整理的资料,欢迎大家阅读参考!
保护商业秘密的措施
第一条 为保护本企业的商业秘密,维护企业的合法权益,提升 企业的核心竞争力,促进企业的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不正当竞争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密法》、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关于禁止侵犯商业秘密行为的若干规定》、《XXX 行业技术秘密保护 条例等法律法规,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为对商业秘密进行有效管理,成立保密组织机构,设立 商业秘密管理办公室。保密组织机构由总经理办、办公室、管理部、 生产部、技术部、供应部、营销部、财务部等主要部门领导组成,商 业秘密管理办公室日常工作由公司办公室负责, 并指定专人负责。 业秘管理办公室负责制定公司商业秘密保护工作制度, 建立和完善 保密组织,确定和修改商业秘密范围,对日常工作进行指导。
三条 凡本企业(包括企业总部、 分公司及各地的分支机构, 下 同)的员工(含合同制员工、暂时工,下同)、股东以及涉及到本企业 商业秘密的人员(以下简称涉密人员 )均应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 企业的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本企业带

来经济利益, 具有实用性并经本企业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 息。
术信息, 是指一切与企业生产有关的设计、 技术方案或者技术决 窍、计算机源程序、计算机程叙文档、关键数据、产品配方、制作工 、制作方法等技术知识、经验和信息,包括但不限于设计图纸(含 草图)、试验结果和试验记录、工艺配方、样品、产品模型、数据、 算机程序等。
营信息, 是指一切与企业管理营销有关的管理策略、管理方法、 管理制度、管理经验、人事任免等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投资计划、产 销策略、销售方式、经营战略、经营计划、销售渠道、客户名单、财 务资料、货源情报、招投标中的标底及标书内容等信
下各项均列入本企业的商业秘密范围: 1.计算机程序、源程序、 可执行程序;2.开辟文档、工程文档、技术建议书﹑技术诀窍、技术 方案、设计构想;3.生产产品的工艺程序、生产操作的知识和经验、 品的测试方法等;4.科研技术参数、方法、产品技术性能、鉴定结 果,科研果和阶段性成果 ;5.重大技术的研究报告、分析报告 ;6. 研发、测试及其实验、生产、工程阶段的各类硬件板材 ;7.因企业殊需要而经过改进的机器设备;8.记录新技术研制开辟活动内容的各 类文件,包括会议记要、实验结果、仿真结果、技术改进通知等;
9.工业配方、化学配方、药品配方、化妆品配方等;10.企业开辟 的新产品,在既没有申请专利,又未投放市场之前,是企业的商业秘 密;

11.客户情报,包括客户名单;12.产品图纸、模具图纸以及设计 草图等;13.其他与竞争和效益有关的商业信息。
第四条 其他需要列入本企业商业秘密的文件资料,由总经理办 会议确定。
第五条 企业的商业秘密分 AAA、AA、A 三个等级。  AAA 级,为 企业赖以生存的基础, 一
旦泄露, 就会导致灭顶之灾的商业秘密;AAA 的保密期为永久。
AA 级,为对企业有重大价值,泄露后会使企业大伤元气的商业 秘密;AA 材料的保密期为十年。
A 级,为企业其他具备商业秘密要件的情报资料;A 材料的保密期 五年。
业根据实际需要, 调整各类商业秘密的密级和保密期限, 或者 在具体的商业秘密保密期限届满前重新界定该商业秘密的等级和保 期限。
对于已经确定为商业秘密的文件资料,在其载体上(特殊是文字 资料的封面上)用 3 号黑体字,顶格标识在版心右上角第 1 行,同时 识秘密等级(AAA 级商业秘密、 AA 级商业秘密、 A 级商业秘密)和保 密期,秘密等级和保密期限之间用★隔开。 AAA 级的文件资料使用 红封面, AA 级的文件资料使用紫封面, A 级的文件资料使用黄 封面。
第六条 本企业对商业秘密采取以下合理的、具体的、有效的保 措施:

(一)限定涉密人员的范围;
()对于信息载体加锁或者采取其他物理防范措施, 以使该信息 在正常情况下不易被他人获得或者接触;
(三)在记录有相关保密信息的载体上标有保密等级和期限标志;
(四)在配方含量和程序步骤上使用代码;
(五)对于保密信息使用密码;
(六)与涉密人员签订保密协议;
(七)对于含有保密信息的机器、 厂房、 车间等场所限制来访者或者 者对他们提出保密要求;
(八)会议或者其他工作需要, 借用涉及商业秘密资料的, 使用后 必须交回统一保管,不得擅自带离。
七条 企业与涉密人员签订《保密合同》,企业可以根据需要与 相关人员签订《竞业禁止
协议》,涉密人员应当遵守本企业的规章 度、保守本企业的商业秘密。员工在工作期间,未经批准,不得保留 商业秘密资料。 员工不得在公共场合谈论企业的商业秘密, 不得以 话、传真、络邮件等非保密方式传递商业秘密信息,不得与无关人员 讨论企业的商业秘密事项。
无论任何原因, 员工离开本单位, 均有义务移交与其工作有关 部涉及商业秘密的资料(含原件及复印件)和物品。 员工离开本企业 后,均有依法继续保守本企业商业秘密的义务;不得利用本企业的商 秘密为新雇佣的企业服务。
第八条 企业确定商业秘密的管理人员,集中保管涉及到商业秘

密的资料、物品等。对于清退或者销毁商业秘密资料和物品时,须经审 并按照有关程序, 在专人监督下进行, 并形成历史记录, 永久保存。
第九条 企业划定商业秘密的场地范围,并在相应位置设置商业 秘密重地,未经许可不得入内的警示标志,可设置相应的门禁。无关 员应主动回避,未经许可不得擅入。
企业无人员不得处理涉密资料及物品。企业员工不得未经批准 带领无关人员进入涉密场所或者为其进入涉密场所提供便利。
第十条 企业建立商业秘密资料交接制度。商业秘密资料档案中 保留信息卡,内容包括:标号、商业秘密确定的时间、等级、保密期 限,份数、 制作日期、 接触资料的信息(签领时间和交还时间、 用途 批准人)。
召开的会议涉及商业秘密时, 实施会议到会人员登记签名手续, 有关的商秘密资料会后交回,不得带离会场。
第十一条 根据企业发展要求,需要对外披露商业秘密的,应经 企业审批程序后, 与相对人(组织)签订保密协议, 以确定秘密资料 的交接、保密的范围和期间、方式以及失密责任追究
在对外合作中,不得在合同正式签订前披露本企业的商业秘密。 商业秘密资料及物品时, 应附商业秘密清单, 收领者应在清单上 签名,并保留交接资料的复印件(复印件上须有收取人的签名确认)。 外合作中, 接触到相关企业商业秘密的涉密人员, 应依法交接商 密资料,并依法负有保密义务。
第十二条 因对外合作需要,以商业秘密作为合作条件或者投资

本文发布于:2024-09-24 14:30:27,感谢您对本站的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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