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川渝地区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司法保护二十大典型案例

2020年川渝地区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司法保护二十大典型案例
文章属性
【公布机关】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
【公布日期】2021.04.01
【分 类】其他
正文
 
2020年川渝地区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司法保护二十大典型案例
 
  四川法院2020年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十大典型案例
  一、四川省成都市第七中学与眉山冠城七中实验学校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二、腾讯科技(深圳)有限公司、深圳市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腾讯数码(天津)有限公司与北京字节跳动科技有限公司、成都天翼空间科技有限公司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三、四川精控阀门制造有限公司与坤升油气工程技术有限公司、康宁、童晓佳侵害商业秘密纠纷案
  四、胡复强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市分公司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案
  五、成都市郫都区食品工业协会与南京市江宁区老孟干货店、郫县巧蜀坊商贸有限公司、平乡县康佳酱菜厂侵害商标权纠纷案
  六、成都安的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与青岛原景户外用品有限公司、十堰汇斯诚专用汽车有限公司、四川聚信诚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案
  七、杜邦中国集团有限公司、杜邦(中国)研发管理有限公司与谢华全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八、重庆金大州食品有限公司与成都金大洲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九、被告人刘绪国、覃肖、唐超犯侵犯著作权罪案
  十、被告人曾小平、陈其军犯假冒注册商标罪案
  重庆法院2020年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十大典型案例
  一、常州天厨味精有限公司与浙江天厨食品有限公司、重庆德强食品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案
  二、徐州美之源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与重庆柯庆餐饮文化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案
  三、重庆渝燕文化公司与汇通达网络股份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案
  四、广州美的生活电器制造有限公司与林云侵害商标权纠纷案
  五、百度在线网络技术(北京)有限公司、北京百度网讯科技有限公司与陈伟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六、梁平区南风跆拳道健身馆与重庆南枫艺术培训有限公司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七、重庆胖子天骄融兴食品有限责任公司诉垫江县兴洪调料配送中心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八、深圳市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腾讯科技(深圳)有限公司诉数推(重庆)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谭旺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九、重庆祎山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与陈永亮技术委托开发合同纠纷案
  十、刘佳佳、雷成与重庆绿蚂蚁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特许经营合同纠纷案
 
四川法院2020年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十大典型案例
  一、四川省成都市第七中学与眉山冠城七中实验学校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案例索引】
  一审: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川01民初1875号二审: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2020)川知民终202号
  【基本案情】
  上诉人(原审被告):眉山冠城七中实验学校,以下简称冠城七中;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四川省成都市第七中学,以下简称成都七中。
  成都七中为享誉国内外的知名学校,其享有的“成都七中”注册商标已具有行业显著性。2015年5月,冠城七中在眉山市东坡区成立,在招生和办学过程中,冠城七中在其、校园展示中多次提及“眉山冠城七中实验学校由冠城集团再投巨资4亿元……其七中及七中实验的背景让不少家长‘折服’”“眉山冠城七中实验学校是成都七中实验学校领办,按照百年名校优秀办学传统精心打造的民办学校”“既承接东坡文化遗韵又秉承成都七中百年优良教育传统……位于岷东新区教育城的华夏名校成都七中东坡实验学校——眉山冠城七中实验学校举行盛大开学典礼”“冠城七中与七中实验是一家人,都传承了七中百年名校的优良传统”“冠城七中与成都七中实验学校分别在何少衡校长与江宏校长的带领下……两所学校都继承了七中百年名校优秀的办学传统,在四川都有着较高的办学品质与良好的社会口碑”“与成都七中在教学和管理上实行一体化,两校‘资源共享,管理对接,师资共建,学生共同发展’”等内容,成都七中认为冠城七中上述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诉至法院。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认为,
冠城七中在宣传中多次使用“成都七中的背景”“成都七中系学校”“秉承成都七中百年优良教育传统”“与成都七中教育管理一体化”等用语,属于不真实的宣传行为,冠城七中的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一审法院判决冠城七中停止在教学、推广、宣传活动中使用相关误导性用语,在其及《成都商报》上刊登声明,并赔偿成都七中经济损失100万元。一审宣判后,冠城七中提起上诉。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典型意义】
  成都七中是享誉国内外的百年名校,国家级重点中学,享有较高的知名度和影响力,为公众所熟知。冠城七中在学校招生和办学过程中使用“成都七中系学校”等不实宣传用语暗喻与成都七中的关联关系,极易使相关公众误认其与成都七中有特定联系,并对教学服务来源、教学品质等造成混淆,其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本案判决对规范教育秩序,维护名校的品牌和公信力具有重要意义,同时也警示教育行业从业者,应当通过不断提高自身教育教学质量吸引优质生源,不应抱有侥幸心理,通过山寨、模仿、搭便车来获取一时利润,否则不仅会因侵权承担民事责任,更会丧失信誉。
  二、腾讯科技(深圳)有限公司、深圳市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腾讯数码(天津)有
限公司与北京字节跳动科技有限公司、成都天翼空间科技有限公司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案例索引】
  一审: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川01民初5468号
  【基本案情】
  申请人:腾讯科技(深圳)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腾讯科技公司;申请人:深圳市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腾讯计算机公司;申请人:腾讯数码(天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腾讯数码公司;被申请人:北京字节跳动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字节跳动公司。
  申请人腾讯科技公司、腾讯计算机公司及腾讯数码公司投入较大成本维系和构建公众平台,获得相关数据信息,并在其网站设置文件禁止他人通过网络爬虫技术抓取公众平台的数据信息。被申请人字节跳动公司未遵守Robots协议,大量抓取了申请人公司公众平台的数据信息,申请人认为字节跳动公司的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故诉至法院并向法院申请诉中行为禁令。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节跳动公司通过规避他方对文件的设置而抓取大量数据信息,其行为违反了商业道德及诚实信用原则,具有不
正当性。如果不采取行为保全措施将会使腾讯科技公司、腾讯计算机公司、腾讯数码公司的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故裁定字节跳动公司立即停止抓取腾讯科技公司、腾讯计算机公司、腾讯数码公司公众平台内容的行为。

本文发布于:2024-09-20 16:23:40,感谢您对本站的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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