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科学技术研究成果鉴定办法(试行)

重庆市科学技术研究成果鉴定办法(试行)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
【公布日期】
【字 号】
【施行日期】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科技奖励
正文
重庆市科学技术研究成果鉴定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科学技术研究成果(以下简称科技成果)鉴定工作的管理,保证科技成果的质量,以便正确评价科技成果的技术水平、经济(社会)效益和推广应用的可行性,根据国家科委《关于科学技术研究成果管理的规定》(试行)第六条和四川省科委《关于贯彻国家科委“关于科学技术研究成果管理的规定”的实施细则》(试行稿)第二章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凡科技成果,必须进行严格的技术鉴定、技术评审或验收(以下统称鉴定)。
  计划内项目,一般由下达科研任务的部门(或单位)负责组织鉴定。若任务下达部门委托有关部门组织鉴定,必须正式发给委托书,受委托部门需在鉴定通过后将技术鉴定证书报经任务下达部门审查批准。
  基层单位乍选项目,由基层单位自行组织鉴定,也可申请上级主管部门组织鉴定。个人自拟项目,一般由所在基层单位组织鉴定,也可申请上级有关部门组织鉴定。但基层企、事业单位召开的鉴定会应报上一级主管部门或单位审批,未经批准的鉴定会所鉴定的科技成果,一律不予承认。
  技术水平高、作用意义重大的项目,可逐级申请上级主管部门组织鉴定。
  凡通过重庆市上报国家科委和省科委的项目,必须通过市级鉴定;市级鉴定由重庆市科委主持。
  第三条 申报组织鉴定的程序:
  科研项目完成后,由项目承担单位向组织鉴定部门(或单位)提出鉴定申请报告和全套技术资料,经组织鉴定部门预审同意后,做好鉴定的一切准备工作。
  凡个单位共同承担的项目,除另有协议者外,一般由项目主持单位提出鉴定申请报告,但应同协作单位协商,取得一致意见。
  第四条 项目承担单位的任务:
  (一)申请鉴定,并提供下列技术资料:
  属应用技术研究成果,应提供合同书或计划任务书、科研设计方案或研究实施方案、技术报告或研究试验报告、计算书、测试报告、检测证明、设计图纸、配方、技术水平对比、使用报告、经济(或社会)效益、推广应用方案、鉴定大纲,以及其它必要的技术资料(指标)。
  属理论研究成果应提供合同书或计划任务书、调查或考察报告、学术论文或专著、应用理论的实际应用报告或验证报告、成果采用单位的意见等。
  同时要对完成该项目的直接研究人员,按贡献大小依次排出主要研究人员名单。
  (二)在组织鉴定部门(或单位)的指导下,具体办理鉴定工作的有关事宜,提供鉴定所需的测试手段和条件,在鉴定会上接受鉴定委员会的各种质询。
  (三)科技成果鉴定后,应及时将技术鉴定证书(或评审、验收证书),报送组织鉴定部门签署审查意见,并按科技成果管理办法的要求申报登记。
  第五条 组织鉴定单位的职责:
  (一)预审提请鉴定的全套技术资料(内容按第四条第一款)。
  (二)确定鉴定方式。
  (三)签发邀请同行专家、工程技术人员和管理干部参加鉴定会议的邀请书,在开会前半个月将提请鉴定会审查的主要技术资料分送鉴定委员会的成员审阅。
  (四)组织鉴定委员会,指定主持鉴定的技术负责人。
  (五)提出科技成果的密级建议。
  (六)签署鉴定证书的审查结论,颁发鉴定证书。
  第六条 鉴定委员会的组成、职责及工作内容:
  (一)鉴定委员会的组成,由组织鉴定的部门(或单位)研究决定。课题组成员和组织鉴定单位人员不能进入鉴定委员会。
  (二)属于应用研究成果的鉴定,至少要有七名工程师或相当于工程师以上技术职称的有关专业的科技人员组成。
  属于基础理论研究成果的鉴定,至少要有五名副教授(或相当于副教授)以上技术职称的同行专家组成。
  (三)鉴定委员会受组织鉴定部门(或单位)的委托,主持科技成果的鉴定,并对鉴定负全面的技术责任。其主要工作内容如下:
  1.评价研究试验方案、技术路线的合理性;
  2.审查试验观察、测试数据、调查考察、计算分析的理论依据及逻辑推理的可靠性、准确性和严密性;
  3.对技术性能进行严密的测试检验;
  4.审查技术文件、图纸的完整性、可靠性和科学性;
  5.对科技成果的新颖性、技术水平、学术意义、经济及社会效益作出确切的评价;
  6.审查成果应用推广方案,对其实际应用条件、范围及推广的可能性提出评价;
  7.提出存在的问题及改进意见;
  8.起草、通过科技成果技术鉴定结论意见。
  鉴定结论意见应准确、简明扼要,观点明确。鉴定委员会的成员应在鉴定证书上签名。
  (四)参加鉴定会的人员,应对需要保密的技术内容严格保密,若有失、泄密现象发生,
一经查实,要追究责任。
  (五)科技成果的鉴定,要发扬学术民主,实行民主评定。鉴定会出现不同意见,允许争议,允许保留个人意见,并在鉴定意见书中如实加以反映。鉴定意见经鉴定委员会三分之二以上委员的同意,可视为通过鉴定;如果有三分之一以上的委员不同意,不得通过鉴定。
  第七条 科技成果的鉴定要讲求实效,可根据不同情况分别采取鉴定会、评审会(含通讯评审)、组织验收、专业技术机构验收等多种形式进行。
  (一)凡属应用技术研究成果,只要符合下列情况之一者,可视同已通过鉴定。
  1.根据研究任务(或合同)要求,由下达或委托任务的专业主管部门(单位)邀请有关专业技术人员组成验收小组(验收小组成员按第六条第(二)款规定执行),对项目预定的技术经济指标是否先进并达到要求、技术路线是否合理、技术资料文件、图纸是否齐全,产品质量是否合格等进行验收,并出具《验收合格证书》者。
  2.经过两年以上生产(使用)实践验证的科技成果,技术上成就,经济上合理,经济效益有可靠的统计数据(计算方法应是科学的),由生产(使用)及其财务部门证明,由专业
主管部门(单位)组织审查小组对其工艺、技术指标、经济效益,进行严格考核,审查合格,并出具《审查合格证书》者。
  3.经专业技术管理机构(如计量、测试、药检、生物品种、标准等)检验合格,并出具证明者。但于检验范围外尚须提供其他技术资料者(如药物需提供一定病例的临床试验、新生物品种需一定数量和面积试验及有关管理部门的审批)则须另行组织鉴定。
  上述三种情况,出具证明的主管机构的级别,均须和各类科技成果的鉴定级别相一致。即国家级重大科技成果,必须由省级以上的主管机构出具证明;省级重大科技成果,必须由市或省厅以上的主管机构出具证明;市级科技成果,必须由市的主管机构出具证明。
  4.经中国专利局授予专利权的发明创造,实施后取得经济效益的,可不再进行鉴定。
  (二)软科学研究成果(如经济建设、科学技术和社会发展的宏观决策性研究成果;产业、行业和重点产品发展规划研究成果;重大科技项目、经济建设项目和技术引进项目的前期技术经济论证研究成果等)的鉴定,应采用专家书面评审与质询答辩、评审相结合的办法进行。项目承担者在完成研究任务后,须将全套资料报送组织鉴定部门审查,并由组织鉴定
部门聘请9~15名具有(或相当于)中级以上技术职称的科技及管理专家组成评审委员会,评审委员会成员在进行书面评审后(评审表格式见附件),对研究者进行质询和答辩,并按本办法附件五的格式填写评审证书,经组织评审部门审查签章后生效。
  (三)理论研究成果(包括科技管理标准计量和科技情报等),应采取延时评审的办法,一般在其论文(在省级以上有关学术会议或全国学术刊物上)发表一财年后或经实践验证后进行评审,也可采用通讯评审方式进行(通讯评审要附每个评审人员的原始意见表),并按附件的格式书写评审证书。对已在全国性(国际性)学术会议上宣读,获得会议文件作出肯定性评价并出具证明者,可不再另行组织评审。
  第八条 鉴定会规模不宜过大,鉴定委员会委员一般不宜超过十五人,参加鉴定会的人员一般不宜超过三十人,不得邀请与鉴定会无关的非技术人员参加。开会要注意节约,反对铺张浪费。根据按劳取酬的原则,申请鉴定单位对鉴定委员会委员可酌情给予适当报酬。

本文发布于:2024-09-23 05:26:21,感谢您对本站的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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