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代理人双面性以及解决措施

保险代理人双面性以及解决措施
张程辉
(铜陵学院)
摘要:传统保险代理人依附于保险公司,故在营销过程中有夸大保险产品作用的可能,而在订立保险合同时,又会有隐瞒被保险人身体状况促成保险合同成立的可能,即存在双面性。保险代理人的双面性在保险合同履行过程中产生不良作用。本文将尝试引入新的变量在保险合同中,使得被保险人的主体地位进一步强化,将保险代理人的作用向辅助转变。
关键词:保险代理人;双面性;新元素
一、保险代理人概况
保险代理人是指根据保险人的委托,向保险人收取佣金,并在保险人授权的范围内代为办理保险业务的机构或者个人,包括保险专业代理机构、保险兼业代理机构及个人保险代理人。保险代理人属于保险中介市场。保险中介市场中的受信托义务是使得保险合同能够达成的基础。只有保险当事人双方彼此信任,不互相欺瞒才能够将保险合同达成。
至2019年初,我国保险专业中介机构共有2647家,市场上约有3.2万家保险兼业代理机构,兼业代理网点22万余家,其中有个人保险代理人871万人,实现保费收入1.8万亿(产寿险合计),占全国总保费收入的47%。保险代理人获取的保费占到总保费收入一半。故保险代理人是保险市场的重要组成部分,尤其在投保人不了解保险产品的时候,更是起到了主导作用。理论上保险代理人是保险人与投保人之间的桥梁,能够缓解信息不对称状态下的逆选择和道德风险等问题,节约交易成本,推动保险业发展
二、保险代理人双面性及其不利影响
保险代理人双面性是指其在营销过程中有夸大保险产品作用的可能,而在订立保险合同时,又会有隐瞒被保险人身体状况促成保险合同成立的可能。保险代理人双面性是保险中介市场中双向欺瞒问题的一部分。2019年第一季度, 各地银保监局陆续开出近200张罚单, 其中一半是针对保险中介的。据不完全统计,2019年上半年共有98家专业保险中介合计被罚1350万元。从保险中介被罚原因分析,拒绝或妨碍监管检查、编制提供虚假材料、财务数据不真实、聘任不具有任职资格的高管人员、未按规定制作客户告知书、利用业务之便牟取非法利益、未经许可从事对应的保险中介业务等是主要原因。
保险中介存在的双面性是引起这些乱象的深层原因。在保险中介市场,配合保险人和投保人作假现象已经严重扰乱了保险市场。而这些乱象的由来是保险中介市场本身具有的双面性特点。双面性是由保险代理人的社会关系所决定的。一方面,由于保险代理人对保险人具有经济上的依附,另一方面保险代理人
对投保人具有完成保险获取保费的依附。这两重社会关系是具有冲突性的,保险公司谋求利润,希望高投保低赔付。另一方面,投保人需要用最少的钱获得更高保障,追求以小博大的保障目标。保险代理人对双方的依附性,同时保险主体双方的冲突性导致保险代理人的双面性是不可避免。
保险中介市场的双面性的表现也是需要一定的条件的,并不是不需要条件完全表现。保险中介市场存在法律规范和道德规范约束着保险中介双面性。当保险市场中,在追求经济利益的目标下,保险中介的双面性冲出法律规范和道德规范的约束时,乱象才会出现,出现一方面保险代理人人隐瞒保险条款,夸大效果损坏被保险人的利益;另一方面投保人会隐瞒被保险人个人信息恶意投保,损坏保险人的权益。
同时保险中介市场中具有人员的高流动性和初期的发展模式也使得双面性得到扩大。在我国保险市场发展初期,我国保险代理人采取的“1+N”的模式,会快速扩张,但是会导致保险代理人的人才队伍素质不太高。这种模式会使得保险代理人本身所固有的缺点放大。同时保险代理人双面性也存在于保险中介中,保险中介由于受制于保险人和被保险人同时也具有这样的特点。保险中介在我国规模较少,想要生存下去,在导致保险中介的双面性也被进一步放大。
实际上,无论是保险专业中介,还是兼业中介,监管部门均加强了处罚力度。这也加大监管难度,造成了对社会资源的浪费,导致效率低下。保险中介以及占保险中介的主导地位的保险代理人的双面性已经阻碍了保险市场的发展。
三、解决保险代理人双面性的措施
保险代理人所具有的双面性是无法避免的,面对存在的弊端需要办法去解决。保险代理人存在的风险,是本身所固有的,需要我们回到商业保险的本质去寻求解决的办法。商业保险是社会保障体系的补充,服务于全体国民。如果我们能够吸取社会保障体系中社会保险的特点来解决问题。笔者把它称为“商业保险的社会化趋势”。社会化趋势是个长期过程,他是弱化保险中介的地位,促进保险主体直接沟通的过程,需要具体措施的推进。
(一)引导促进商业保险“社会化”
商业保险和社会保险是互相补充,整体是服务于全体人民。商业保险的发展必须与社会保障体系发展相适应,双方既不能相互挤占,也不能孤立发展。因为国家财政的有限性和人民对保障全面性无限追求的不匹配,商业保险存在是必然的,同时社会保险也要起到保底的作用。商业保险和社会保障都是保障人民安全与健康的重要手段,二者都存在各自的缺点和优点,双方是相互匹配相互吸收对方的优点。在社会保障体系中需要解决的是低效率的问题,而商业保险存在信息不对称而引发的逆选择和道德风险。如果双方能够吸收各自优缺点而形成新的保险形式,可以兼顾效率和公平。
新的形式笔者认为是商业保险的社会化,商业保险具有高效的特点,但是同时也存在信息不对称和囚徒困境的问题。可通过合适的社会化步骤解决这些问题。社会保障因为全民参与不存在逆选择的问题,而
社会保障可以和各个社会服务系统的信息相连接从而信息不对称可以得到很好的解决。同时在发展的过程中逐步扩大承保范围和对象从而更好的符合大数法则,降低成本,提高保障程度。发展迹象表明商业保险的社会化是发展的大势所趋。商业保险社会化也符合国家对于人民保险的整体目标,商业保险和社会保障相互配合服务人民,保障人民。
(二)弱化保险代理人的地位
商业保险的社会化是一个缓慢的进程,需要保险公司的发展。在初期,保险附和合同的完成需要保险中介在技术不成熟的时候积极参与。保险中介在初期发展中要起到积极的引导作用,在对公众传播保险同时要完成自身的弱化。这是一个长期趋势,也是现代商业保险过渡到社会化商业保险的一种过程。
保险代理人从属于保险中介,保险中介的存在是为了保险主体双方进行更充分的沟通,从而在自愿的基础上达成保险合同。如果我们能够弱化保险中介的地位,提升保险主体双方的主体地位,将保险中介弱化为“工具人”的作用,这样即使保险代理人存在双面性,也不会对保险市场的发展造成什么影响。通过一定的途经弱化保险中介作用,提升保险主体双方的直接沟通,使得保险主体双方的桥梁自然而然形成,而不是借助保险中介,这就是保险中介弱化趋势。
弱化保险代理人需要国民素质的整体提高。逐步发挥被保险人的主体地位的前提是,投保人和被保险人的文化程度的提高,随着我国实行的义务教育,我国文盲率已经基本不存在于年轻一代。因为被保险人
的素质提升,保险代理人向辅助转化提供了现实条件,否则保险合同的完成依然要借助保险中介来达成。随着中国普遍素质的提升,大多数人对保险合同的书面理解已经不存在什么困难,而困难的是将投保人的专注力投入到保险合同中,不能草草填制。被保险人需要理赔的时候,才发现自己对保险条款一点不了解,而造成大量的纠纷。
保险代理人地位的弱化,需要投保人主体更加了解保险产品本身,而不是依赖保险中介完成投保。这样我们可以将投保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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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专注力作为新的因素引入保险合同中,促进投保人自己根据真
实情况完善和填制投保单。这样就形成由投保人主导,而保险
代理人解答的现象。这种模式有别于传统,保险代理人介绍,被保险人附和的现象。如此还能进一步促进保险公司对保险产品
本身的重视,进一步为客户提供更加优质的保险产品。
(三)保险公司推出优惠化保险条款
将被保险人专注力引向保险条款本身,这就需要保险合同进行一定合约设计来吸引投保人的专注力。保险合同优惠化就可以完成这一步,从而达到弱化保险中介的作用的同时发展保
险。保险公司可以通过一定的条约化设置使得被保险人的注意
力转移到保险合同中。微观经济学中行为人会追求自身利益最大
化,这是行为的出发点。我们可以利用这种特点,可以将投保人的目光引入保险合同中。我们可以在合同设置大量的优惠条件,使得投保人根据自己的现实条件,进行优惠,使得投保人会将自
己注意力转移到保险合同中,并在优惠后附有违约责任,使得投
保人在填制保单的同时能够认识到这份合同的责任和违约条件。
这样一张保单就会变成需要计算表单,伴随着投保人素质提高,能过完成这种难度的填制。这样保险代理人需要在投保人填制
表单和优惠费率中提供辅助和解读条约。
保险公司通过合约设置将投保人专注力放到保险合同中,但对于优惠型保险的可行性也需要论证。优惠型保险条约也存
在着问题,并不是说用了优惠型保险条约就可以规避欺骗的,也是有投保人会乱填优惠造成保险公司的成本与投保人违约压力
的。这种风险是随着保险期限的长短会放大,甚至会出现严重的
系统风险导致破产,给经济社会造成极大的隐患,这样的代价是
不可承受的。
改革是需要进行,但是盲目改革是不可行的。我们紧跟时代的发展,来解决改革带来的弊端。我们可以利用大数据来为优惠型保
险提供安全保障,大数据可以计算出购买这份保险的体特征,利
用体特征可以筛选出扰乱保险的不良合同。同时我们可以对优惠
型保险条约进行特殊的条款设置,可以将矛盾的优惠条款设置其
中,如果是为了优惠而优惠,从而忽略条款内容,注定有大量矛盾的地方。我们可以对计算机进行筛选,设置算法来拦截不良合约。 保险公司通过大数据技术和互联网来保障优惠型条约不会造成保险发生系统性的风险。同时在发展的未来,区块链技术的成熟可以保
障,在被保险人投保的过程中,进行信息验证保证信息的安全性。区块链技术可以也可以保障监管者在实施监管过程将决策落实到位,使得优惠化保险合同更加符合规范合法发展。优惠型保险推广,不宜过快过急,盲目的推广和扩大,第一会使得公众的不理解和抵触。保险市场存在脱离实际的现状,
产品超前导致没有人购买。第二会使的优惠型保险出现同质化,各家保险公司对优惠型保险开发创新力度不足。优惠型保险要符合弱化保险代理人长期化趋势,渐进发展,最终达到商业保险的社会化。参考文献:
[1]张锐.车险综合改革:一场特惠于民的深度市场化布局[N].国际金融报,2020-09-21 [2]王翠娥.个人保险代理人的改革发展探讨[J].知识经济,2019(34):49-51.
[3]刘立刚.商业保险补充功能研究[D].武汉:武汉大学,2013.[4]鲍秋竹.商业保险参与社会养老保险研究[D].长春:吉林大学,2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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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罗晋萍.社会保险的经济本性与社会保险制度改革的研究[J].营销界,2019(51):187-188.[7]高睿.“区块链+保险”发展模式分析[J].河北金融,2019(12):8-12.作者简介:
张程辉(1999-),性别:男,民族:汉,籍贯:安徽六安,学历:本科,单位:铜陵学院,研究方向:商业保险与社会保障。基金项目铜陵学院大学生科研基金:项目名称《保险中介中受信托义务问题的研究》;项目编号2019tlxydxs07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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品质。
二、节水技术应用的保证措施
(一)加强节水工程基础设施设计与建设
加强节水工程基础设施设计与建设,能为农业节水灌溉技术的应用创造有利条件。在节水工程设计、建设中,应注重以下措施:其一,开展水利工程节水设计时,设计人员要深入农业种植区域,然后进行土壤、农作物类型等要素的分析,然后结合实际调查结果开展设计,保证节水工程基础设施设计质量。其二,在节水工程基础设施建设中,应严格遵守节约性、合理性原则,优化资源配置,提升农业灌溉用水的节约效益。其三,农业节水设施的建设应有利于农业发展和自然环境协调,其能切实提高农民利益,
促进资源环境的和谐稳定
(二)加强节水灌溉工程的规范管理
对节水灌溉工程进行全方位管理是农业水利灌溉现代化发展的内在需要。一方面,农田水利部门应组建专业的水利设施管理小组,然后派遣专职人员对节水灌溉工程运转状况进行科学监管,确保农业水利设施的平稳运行。另一方面,在实际监管中,应加大农田水利设施缺陷的发现和检修处理,尤其是在农业节水灌溉模式下,水利设施设备较多,加大农田水利设施设备的缺陷检查和处理,能实现节水效果与农业发展效益的统一。需注意的是,在节水灌溉工程应用汇总,应合理考虑当地水资源特征、农作物生长缺水情况,然后优先对旱情较为严重的地块和农作物进行灌溉,实现水资源的
有效节约。
(三)建设高效节水灌溉示范工程
高效节水灌溉示范工程在推动农田水利工程建设中发挥着重要作用,其能通过示范园这一再投,从思想上提升人们的农业节水意识,保证农业灌溉质量。新时期,在高效节水灌溉示范工程建设中,还需考虑以下因素:其一,应注重水资源极为匮乏地域、适合灌溉示范工程发展区域的有效挑选;其二,高效节水灌溉示范工程需要一定的经济基础作为支撑,因此应将地方经济较发达地区挑选出来,同时应尽可能
地保证该区域植被种类丰富。其三,应注重高效节水灌溉示范园的有限宣传和推广,进而使得农民具有较高的节水意识,为农田水利灌溉节水技术应用铺平道路。
结语
节水技术的应用对于农业水利灌溉工作开展具有重大影响。新时期,人们只有充分认识到农田水利节水灌溉的必要性,然后结合当前灌溉问题,加大多种类型节水技术的应用,并强化其应用过程质量管理,这样才能提升农田水利灌溉效果,促进农业产业的可持续发展。
参考文献:
[1]徐涛,夏忠朋,王建涛.农田水利工程灌溉中节水措施存在的问题及对策研究[J].水能经济,2018(4):191.
[2]杨浩凡,郝二娥.农田水利节水灌溉存在的问题及解决措施分析[J].建筑工程技术与设计,2018(24):38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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