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现代科技创业服务中心管理有限公司、王敏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二 ...

湖北省现代科技创业服务中心管理有限公司、王敏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案由】民事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  合同纠纷  借款合同纠纷  民间借贷纠纷 
【审理法院】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2.03.18 
【案件字号】(2021)鄂民终1290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彭胜郭登友高倩 
【审理法官】彭胜郭登友高倩 
【文书类型】判决书 
【当事人】湖北省现代科技创业服务中心管理有限公司;陈昊;王敏;陈露 
【当事人】湖北省现代科技创业服务中心管理有限公司陈昊王敏陈露 
【当事人-个人】陈昊王敏陈露 
【当事人-公司】湖北省现代科技创业服务中心管理有限公司 
【代理律师/律所】凡倩湖北元申律师事务所;何志新湖北力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律所】凡倩湖北元申律师事务所何志新湖北力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凡倩何志新 
【代理律所】湖北元申律师事务所湖北力律师事务所 
【法院级别】高级人民法院 
【原告】湖北省现代科技创业服务中心管理有限公司;陈昊 
【被告】王敏;陈露 
【本院观点】《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规定“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但是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本案系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 
【权责关键词】追认撤销代理合同第三人诉讼代表人反证证据不足自认新证据证明责任(举证责任)诉讼请求维持原判破产清算清算执行 
【指导案例标记】
【指导案例排序】
【本院查明】二审经审理查明,一审判决认定的事实属实,本院依法予以确认。    另查明,2021年4月12日、6月2日,本案一审庭审及调查时陈露、***认可科创公司提交的悦源公司工商资料的真实性,虽否认《简易注销全体投资人承诺书》中签名的真实性,但二人均未对除2010年7月15日《股权转让协议》和2010年7月22日《股东会关于公司执行董事、经理、监事的任免职决定》之外的其他工商登记资料中陈露、***的签名申请笔迹鉴定。二审期间,经
本院释明,***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既未在本院指定期间内申请鉴定,也未提交相关证据证明包括《简易注销全体投资人承诺书》在内的工商登记资料中***签名并非其本人所签。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规定“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但是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本案系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本案中,***辩称其不具有悦源公司股东身份,但其一审时对科创公司提交的悦源公司工商登记资料的真实性并无异议,而根据    工商登记材料记载,***系有限责任公司悦源公司的自然人股东之一,认缴出资额为300万元,占股30%。一审法院虽然通过笔迹鉴定确认2010年7月15日《股权转让协议》和2010年7月22日《股东会关于公司执行董事、经理、监事的任免职决定》中“***”的签名非其本人所签,但对于包括2020年7月1日《简易注销全体投资人承诺书》和2010年7月20日、2015年12月1日《股东会变更决议》及公司章程等一系列工商登记资料中***的签名,并无证据推翻其真实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应当及时提供证据”和《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
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之规定,经本院二审释明,被上诉人***既未在指定期间申请对相关工商登记资料中“***”的签名进行笔迹鉴定,也未提交其他证据予以佐证其主张,故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法律后果。一审法院仅以《股权转让协议》上“***”的字迹非本人所签为由,在未考虑其他工商登记资料记载内容的情况下,直接否定***的股东身份不当,本院予以纠正。对科创公司提出一审认定***不是悦源公司股东并不承担责任,属于认定事实不清的上诉理由,    本院予以支持。    《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二十条规定:“公司解散应当在依法清算完毕后,申请办理注销登记。公司未经清算即办理注销登记,导致公司无法进行清算,债权人主张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东,以及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对公司债务承担清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公司未经依法清算即办理注销登记,股东或者第三人在公司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时承诺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债权人主张其对公司债务承担相应民事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本案中,悦源公司2020年申请简易注销登记时,未对欠付科创公司借款3193622元的债务进行清算,但在《简易注销全体投资人承诺书》中却明确承诺无未清算完结的债权债务,该承诺书盖有悦源公司
印章,且“全体投资人签字”一栏处有***、陈露签名字样,在无相反证据推翻该承诺书真实性的情况下,依照前述规定,***、陈露作为悦源公司股东,均应对悦源公司的债务承担清偿责任。退一步说,即使将***认定为“第三人”身份,其也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故科创公司提出一审适用法律错误,应改判***与陈露共同承担还款责任的上诉理由成立,本院予以支持。    关于原审被告陈露述称其不具有悦源公司股东身份,不应对公司债务承担清偿责任的辩解,因无相应证据证明,本院不予采    纳。一审法院根据举证责任分配原则,认定陈露系悦源公司股东并判令其承担偿还借款本息的民事责任,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适当。    此外,因科创公司与悦源公司未约定借款利息,科创公司主张自立案受理之日(2020年12月2日)起,以3193622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的利息,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    综上所述,科创公司的上诉请求成立,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十三条、第二十五条,《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20〕17号)第二十八条,《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二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一、撤销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鄂01民初974号民事判决;    二、*
**、陈露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共同向湖北省现代科技创业服务中心管理有限公司偿还借款本金3193622元及利息(利息以3193622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自2020年12月2日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32349元,由***负担16174.5元,由陈露负担16174.5元。鉴定费用22800元,由***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32349元,由***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更新时间】2022-09-25 10:36:12 
【一审法院查明】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10年7月22日,武汉吉顺升升贸易有限公司在工商部门办理了变更登记手续,名称变更为武汉悦源    贸易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悦源公司),法定代表人由陈勇变更为***,监事由陈爱清变更为陈露,执行董事/总经理由陈勇变更为***,股东由陈勇(持股30%)、沈福蒙(持股70%)变更为***(持股30%)、陈露(持股70%)。    工商档案显示,此次变更由黄健代为办理,向工商部门提交了武汉吉顺升升贸易有限公司《股东会变更决议》、《任免职决定》、两份《股权转让协议》等材料。其中,两份《股权转让
协议》签订于2010年7月15日,内容分别为陈露受让沈福蒙持有的武汉吉顺升升贸易有限公司70%的股份、***受让陈勇持有的武汉吉顺升升贸易有限公司30%的股份;《股东会变更决议》落款日期2010年7月20日,载明根据公司于2010年7月15日召开的股东会议,决议武汉吉顺升升贸易有限公司名称变更为武汉悦源贸易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变更为***,执行董事或董事会成员变更为***、监事或监事会成员变更为陈露、经理变更为***,陈勇持有的30%股份转让给***、沈福蒙持有的70%股份转让给陈露等,委托黄健办理变更登记事宜;《任免职决定》落款日期2010年7月22日,落款处有***、陈露、沈福蒙、陈爱清、陈勇签名字样,载明根据公司于2010年7月15日召开的股东会议,决定免去陈勇执行董事职务、免去陈爱清监事职务、免去陈勇经理职务,选举***为公司执行董事、经理,陈露为监事。经一审法院委托鉴定,查明《股权转让协议》、《任免职决定》上“***”    的字迹非***本人所签。    2015年4月3日至2016年3月1日期间,科创公司陆续向悦源公司出借款项3473622元,科创公司认可悦源公司已还款280000元,悦源公司尚欠借款3193622元。    2015年12月15日,悦源公司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总经理由***变更为宋春香。2020年,悦源公司向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汉南区)行政审批局申请简易注销,并提交《简易注销全体投资人承诺书》,承诺悦源公司申请注销登记前未发生债权债务/已将债权债务清算完结,清算工作已全面完结,
否则全体投资人承担相应法律责任。该承诺书落款日期2020年7月1日,全体投资人签字处有***、陈露签名字样。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汉南区)行政审批局于2020年9月4日核准悦源公司注销登记。 

本文发布于:2024-09-22 10:24:35,感谢您对本站的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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