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识经济中知识产权制度的作用以及面临的条件

知识经济中知识产权制度的作用以及面临的条件
人类社会继农业时代、工业时代后,即将进入一个新的社会主导型经济形态——知识经济时代,知识产权即将成为这个新经济形态中占主导地位的权利形态。知识经济社会仍然是商品经济社会。与以往社会形态都有与之相适应的权利形态一样,知识经济时代也有适合其发展需要的权利形态。因此,必须重新审视知识产权法在知识经济社会中的作用:知识产权在工业经济时代既已出现,随着科技(特别是互联网)的加速发展,其保护范围在不断扩大,新的社会形态提出了新的制度需求。如果说物权是农业经济和工业经济社会的主导权利形态的话,知识产权无疑将成为知识经济时代主导权利形态。
一、知识产权法对社会的作用
    知识产权法是确认、保护和利用著作权、工业产权以及其他智力成果专有权利的一种法律制度。知识产权法作为法律制度的一种,它当然会对社会产生一定的作用:首先是鼓励和保护智力创造活动的作用。知识产权法明确规定和保护智力成果的创造者的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确立智力成果的创造者的权利主体地位,对侵犯创造者权益的侵权行为人予以法律制裁。其次是促进智力成果推广应用的作用。知识产权法确定智力成果可以有偿使用和转让,鼓励智力成果
的创造者推广应用其成果,确定保护智力成果传播者的权益,规定智力成果的合理使用和强制使用。若无知识产权法律制度在知识的产生和传播过程中所起的积极作用,可以断定的是人类现在绝不可能走向知识经济时代。知识产权是知识经济发展的法律保障。
    知识产权法律制度是为解决科学技术、文学艺术成果的权属问题而设立的,是保护人类智力成果的法律制度,它用法律和经济手段调节因智力创造而产生的相应关系,以激励知识的创造、推动社会进步、知识产权制度在工业经济时代已经出现,为人类社会可能走到知识经济社会发挥了重要的作用。在知识经济时代,知识产权制度要作出相应的调整,继续发挥其对经济发展和社会生活的作用,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首先是知识产权制度具有规范作用,可调节当今世界经济竞争的秩序。其次是知识产权制度具有保障作用,可保证知识产业财富的实现。再次是知识产权制度具有激励作用,可促进知识技术的创新。知识经济的发展对知识产权保护提出了新的要求:在知识经济时代,知识产权的保护范围在逐渐扩大,其保护难度在增大,保护期限应缩短。
在知识经济时代,知识的占有如同财产的占有,需要得到产权的确认。知识产权与物权等一样是法律所确认和保障的独占权、垄断权。知识的不可替代性、不可逆性、非磨损性、不可
分性、可共享性、无限增值性等使得其保护较之物权等的保护更依赖法律制度。许多知识产权的内容如果没有法律的保护,主体将一无所有,可以想见,若知识经济时代的知识产权无法得到强有力的法律保护,则这个时代的整个经济基础都无法得到保障。知识产权法律制度在知识的生产环节就已起到非常重要的作用;知识经济的推动力源于知识的不断创新,知识的生产是创新的源头,而知识的创新,要承担高风险的成本,唯有激励才有创新的动力。知识产权制度就是用法律的形式确认智力成果的创造者对其所创造的智力成果享有专有权,而且用法律保护这种专有权的实现。
    二、保护知识产权与发展知识经济的关系
知识经济是近年来广泛使用的一个概念,是在知识创新成为社会发展的重要动力的时代趋势下应运而生的。尽管知识经济这个概念并没有得到普遍的认可,但无可否认的确出现了一种远远不同于以往的新的经济增长模式。
  20世纪末,知识产权保护的法律制度从某种程度上来说孕育和催生了知识经济这种新的经济形态,而到了21世纪,对知识产权保护的法律制度诉求就更为迫切。知识产权与知识经济的关系是互动的。在知识经济时代,知识产权制度也因应知识经济时代的制度需求而表现出
新的变动趋势:首先,知识产权制度的不确定性因素在增加,主要是保护范围应扩大和保护期限应缩短的问题。其次,产生了知识产权的 地域性与国际性的冲突。虽然工业经济时代的知识产权的一个显著特点是地域性,但随着网络的发达,国界和地域的概念已经逐渐模糊,知识产权固有的地域性特点也逐渐丧失。再次,知识产权的私权实质也受到了质疑。当然这个特点的丧失与整个法律制度的变动趋势是相关的,是私法公法化趋势在知识产权领域的具体体现。
随着经济体制改革的深入,以及经济全球化和贸易自由化,知识产权成为重要的产业竞争工具。改革开放以来,我国逐步建立起比较完整的知识产权保护体系和管理工作体系,知识产权管理和保护工作取得了明显进步。但是,由于我国的知识产权制度建设起步较晚,在制度和管理体制方面还不够完善。下一步,应建立与我国发展阶段相适应的知识产权保护制度;抓紧制定和实施国家知识产权战略;建立协调机制,完善知识产权管理工作体系;制定国内外统一的反垄断法规,促进知识产权的公平竞争;健全知识产权权属政策体系,加大对职务发明人的保护力度;加大政府对保护知识产权的投入;加快知识产权专门人才培养,等等,学会在国际竞争中利用知识产权制度,维护知识产权的公平竞争,提高国家整体竞争力。
但是,由于我国的知识产权制度建设起步较晚,在制度和管理体制方面还不够完善,主要存在以下几方面问题。
1.惩罚力度不够与部分保护标准超越发展阶段并存。一方面,法律规定的赔偿额较低,难以起到威慑作用。部分地区执法不严,某种程度上存在地方保护现象;执法机构的执法水平和力量有限,国内只有少数法院具有较高的专利案件审理能力。另一方面,有些保护标准超出了我国的发展阶段,与国情脱节。比如,WTO的《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简称“TRIPs”)并未对软件最终用户问题作出明确规定和具体要求,各WTO成员方根据本地经济发展阶段,选择软件最终用户应负的责任.
2.缺少维护知识产权公平竞争的反垄断措施。知识产权制度通过授予知识产权所有者一段时间的排他性权利,换取其公开技术,促进社会利用创新成果。知识产权保护制度是柄双刃剑,适度保护将促进技术创新,过度保护将导致垄断,因此,需要相应的法律制约滥用知识产权的垄断行为。
3.知识产权权属政策缺乏系统性,制度建设滞后。我国知识产权权属政策的主要问题:一是职务发明权属政策重雇主轻发明人,过多强调雇主利益,对职务发明人的地位和作用重视
不够,奖励报酬得不到落实.二是公共资源的知识产权管理重保护轻扩散。政府科技计划项目的责权利不清,知识产权名义上归国家所有,事实上由承担单位所有,成果利用和转化无人负责。三是在对政府资助形成的知识产权的放权过程中,强调了承担单位的利益,忽视了公共技术资源的扩散责任和监督管理。
4.多头分散管理,缺乏协调和预警机制。知识产权管理和保护涉及各行各业,贯穿在创造、保护和利用知识产权的各个环节,与知识产权有关的管理部门很多。在条块分割的管理体制下,因缺少有效的沟通渠道和协调机制,政策和管理之间不衔接,不能形成合力,最终没有一个部门能够统起来。
5.立法程序透明度低,征求意见不广泛,与产业界联系不够。国际机构和外企反映,我国的知识产权立法程序透明度较低,缺少公开征求意见的环节。
6.工业产权分散管理,行政管理与执法一体化。与国际上大部分国家相比,我国知识产权管理工作体系的主要特点是,专利授权、商标注册和版权登记分开管理,行政管理与执法一体化,自成独立体系。目前,我国各知识产权管理部门的人力和物力都相对不足,专利和商标分开管理,分散了人力物力,降低了效率。同时,授权管理与行政执法一体化的体制不利
于监督和制约。
7.保护经费不足,适用人才短缺。知识产权执法和行政管理部门都存在人、财、物不足的问题。

本文发布于:2024-09-21 19:49:33,感谢您对本站的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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