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德伍德私人有限公司与国家知识产权局二审行政判决书

哈德伍德私人有限公司与国家知识产权局二审行政判决书
【案由】行政  行政管理范围  行政作为  商标  行政  行政行为种类  行政裁决 
【审理法院】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0.11.26 
【案件字号】(2020)京行终771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王东勇吴静郭伟 
【审理法官】王东勇吴静郭伟 
【文书类型】判决书 
【当事人】哈德伍德私人有限公司;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 
【当事人】哈德伍德私人有限公司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 
【当事人-公司】哈德伍德私人有限公司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 
【法院级别】高级人民法院 
【字号名称】行终字 
【原告】哈德伍德私人有限公司 
【被告】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 
【本院观点】根据2013年商标法第三十条的规定,申请注册的商标,凡不符合本法有关规定或者同他人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已经注册的或者初步审定的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由商标局驳回申请,不予公告。 
【权责关键词】合法证明 
【指导案例标记】
【指导案例排序】
【本院查明】经审理查明,原审法院查明的事实属实,证据采信得当,且有诉争商标档案、引证商标档案、被诉决定、各方当事人提交的证据材料及其陈述等在案佐证,本院对此予以确认。    另查,在二审诉讼阶段,引证商标在“咖啡;糖果;蛋糕;粽子;谷类制品;豆浆;冰淇淋"商品上的注册现已被撤销并公告,该事实有2020年11月13日第1719期注册商标撤销公告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根据2013年商标法第三十条的规定,申请注册的商标,凡不符合本法有关规定或者同他人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已经注册的或者初步审定的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由商标局驳回申请,不予公告。    首先,根据已查明的事实,引证商标在“咖啡;糖果;蛋糕;粽子;谷类制品;豆浆;冰淇淋"商品上的注册现已被撤销并公告,不再构成诉争商标申请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其次,诉争商标指定使用的“咖啡饮料;茶;茶饮料;巧克力饮料;可可饮料"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商品在功能、用途、生产部门、消费对象、销售渠道等方面相同或相近,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诉争商标由英文字母“SOTANGO"构成,其与引证商标“SOTANG宋棠"中的显著识别部分字母“SOTANG"在字母构成、呼叫上相
近,整体比对区别不明显,同时使用在上述相同或类似商品上,容易引起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因此,被诉决定和原审判决认定诉争商标在“咖啡饮料;茶;茶饮料;巧克力饮料;可可饮料"商品上的注册申请违反了2013年商标法第三十条之规定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确认。再次,基于引证商标新发生的事实情况,诉争商标在“小黄油饼干;麦芽饼干;薄脆饼干;威化饼干;咖啡;巧克力;巧克力棒;糖;糖果;牛奶硬块糖(糖果);蛋糕;饼干;以谷物为主的零食小吃;以米为主的零食小吃;薄烤饼;华夫饼干;面包;谷类制品;布丁;甜食;冰淇淋;谷物棒;米粉糊"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不再构成2013年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情形。国家知识产权局应根据该新发生的事实情况,重新作出决定。鉴于上述事实变更情况发生于被诉决定作出之后,故本案的诉讼费用仍由哈德伍德公司承担。    综上所述,基于新发生的事实情况,哈德伍德公司的上诉理由成立,相关上诉请求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一、撤销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京知识产权法院(2019)京73行初11401号行政判决书;    二、撤销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作出的商评字[2019]第151450号《关于第30421246号“SOTANGO"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针对哈德伍德私人有限公司就第30421246号“SOTANGO"商标所提商标驳回复审申请重新作出
决定。    一、二审案件受理费各人民币一百元,均由哈德伍德私人有限公司负担(均已交纳)。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更新时间】2022-08-20 13:48:07 
【一审法院查明】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查明:    一、诉争商标    1.申请人:哈德伍德公司。    2.申请号:30421246。    3.申请日期:2018年4月23日。    4.标志:    5.指定使用的商品(第30类,3001-3006;3008-3010;3013;3016;3018组):蜂蜜;面条;方便面;意式细面条;调味酱汁;除香精油外的食物用调味品;芥末;小黄油饼干;麦芽饼干;薄脆饼干;威化饼干;咖啡;咖啡饮料;茶;茶饮料;巧克力饮料;可可饮料;巧克力;巧克力棒;糖;糖果;牛奶硬块糖(糖果);蛋糕;饼干;以谷物为主的零食小吃;以米为主的零食小吃;薄烤饼;华夫饼干;面包;谷类制品;布丁;甜食;冰淇淋;谷物棒;米粉糊。    二、引证商标    1.申请人:杭州茶茶堂农产品有限公司。    2.申请号:13099159。    3.申请日期:2013年8月19日。    4.专用权期限至:2025年1月6日。    5.标志:    6.核定使用商品(第30类,3001-3002;3004;3006-3008;3011;3013组):咖啡;茶;冰茶;茶饮料;糖果;蛋糕;粽子;谷类制品;豆浆;冰淇淋。    三、被诉决定:商评字[2019]第15
1450号《关于第30421246号“SOTANGO"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作出时间:2019年7月4日。    国家知识产权局以诉争商标的注册申请违反了2013年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简称2013年商标法)第三十条的规定,决定:驳回诉争商标在“小黄油饼干;麦芽饼干;薄脆饼干;威化饼干;咖啡;咖啡饮料;茶;茶饮料;巧克力饮料;可可饮料;巧克力;巧克力棒;糖;糖果;牛奶硬块糖(糖果);蛋糕;饼干;以谷物为主的零食小吃;以米为主的零食小吃;薄烤饼;华夫饼干;面包;谷类制品;布丁;甜食;冰淇淋;谷物棒;米粉糊"商品(简称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    四、其他事实    针对诉争商标的注册申请,原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简称商标局)作出《商标部分驳回通知书》,决定:初步审定在第30类“蜂蜜;面条;方便面;意式细面条;调味酱汁;除香精油外的食物用调味品;芥末"商品上使用诉争商标的注册申请;驳回在第30类“小黄油饼干;麦芽饼干;薄脆饼干;威化饼干;咖啡;咖啡饮料;茶;茶饮料;巧克力饮料;可可饮料;巧克力;巧克力棒;糖;糖果;牛奶硬块糖(糖果);蛋糕;饼干;以谷物为主的零食小吃;以米为主的零食小吃;薄烤饼;华夫饼干;面包;谷类制品;布丁;甜食;冰淇淋;谷物棒;米粉糊"商品(即复审商品)上使用诉争商标的注册申请。    哈德伍德公司不服被诉决定,在法定期限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在原审诉讼阶段,哈德伍德公司
明确认可诉争商标指定使用的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商品构成相同或类似商品。    在原审诉讼阶段,哈德伍德公司提交了两份证据,用以证明诉争商标经过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 
【一审法院认为】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认为,诉争商标在复审商品上与引证商标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哈德伍德公司提交的证据均为单方证据,不足以证明诉争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经使用已可与引证商标相区分。哈德伍德公司关于诉争商标是其在先商标延续注册的主张缺乏法律依据,不予支持。综上,被诉决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审查程序合法。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判决:驳回哈德伍德公司的诉讼请求。 
【二审上诉人诉称】哈德伍德公司不服原审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请求撤销原审判决和被诉决定,并判令国家知识产权局重新作出决定。其主要上诉理由为:一、诉争商标与引证商标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二、哈德伍德公司在第30类相同或类似商品上拥有在先注册的第975270号“TANGO"商标。本案诉争商标是在哈德伍德公司已注册的上述商标中加入了字母“SO"。因此,“TANGO"仍为诉争商标的显著识别部分之一,能够与引证商标相区分,且哈德伍德公司的“TANGO"商标已在中国广泛使用,相关消费者可以将其与哈德伍德
公司相联系。三、引证商标并未在“咖啡;糖果;蛋糕;粽子;谷类制品;豆浆;冰淇淋"商品上具有真实有效的商业使用,哈德伍德公司已对引证商标提起了连续三年不使用的撤销申请,故请求待引证商标撤销后再行审理本案。    综上所述,基于新发生的事实情况,哈德伍德公司的上诉理由成立,相关上诉请求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哈德伍德私人有限公司与国家知识产权局二审行政判决书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行政判决书
(2020)京行终771号
当事人     上诉人(原审原告):哈德伍德私人有限公司,住所地新加坡共和国。
     法定代表人:黄志威,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魏晓萍,中国贸促会专利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商标代理人,住中华人
民共和国北京市西城区。

本文发布于:2024-09-23 21:26:55,感谢您对本站的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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