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反垄断委员会关于知识产权领域的反垄断指南

国务院反垄断委员会关于知识产权领域的反垄断指南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反垄断委员会
【公布日期】2019.01.04
【文 号】国反垄发〔2019〕2号
【施行日期】2019.01.04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反垄断,知识产权综合规定
正文
国务院反垄断委员会关于知识产权领域的反垄断指南
(2019年1月4日国务院反垄断委员会印发)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指南的目的和依据
  反垄断与保护知识产权具有共同的目标,即保护竞争和激励创新,提高经济运行效率,维护消费者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下称《反垄断法》),经营者依照有关知识产权的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行使知识产权的行为,不适用《反垄断法》;但是,经营者滥用知识产权,排除、限制竞争的行为,适用《反垄断法》。
  经营者滥用知识产权,排除、限制竞争的行为不是一种独立的垄断行为。经营者在行使知识产权或者从事相关行为时,达成或者实施垄断协议,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或者实施具有或者可能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的经营者集中,可能构成滥用知识产权排除、限制竞争的行为。为对滥用知识产权行为适用《反垄断法》提供指引,提高反垄断执法工作的透明度,根据《反垄断法》、《国务院反垄断委员会关于相关市场界定的指南》(下称《关于相关市场界定的指南》)等法律规定,制定本指南。
  第二条 分析原则
  分析经营者是否滥用知识产权排除、限制竞争,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一)采用与其他财产性权利相同的规制标准,遵循《反垄断法》相关规定;
  (二)考虑知识产权的特点;
  (三)不因经营者拥有知识产权而推定其在相关市场具有市场支配地位;
  (四)根据个案情况考虑相关行为对效率和创新的积极影响。
  第三条 分析思路
  分析经营者是否滥用知识产权排除、限制竞争,通常遵循以下思路:
  (一)分析行为的特征和表现形式
  经营者滥用知识产权,排除、限制竞争的行为,可能是行使知识产权的行为,也可能是与行使知识产权相关的行为。通常根据经营者行为的特征和表现形式,分析可能构成的垄断行
为。
  (二)界定相关市场
  界定相关市场,通常遵循相关市场界定的基本依据和一般方法,同时考虑知识产权的特殊性。
  (三)分析行为对市场竞争产生的排除、限制影响
  分析行为对市场竞争产生的排除、限制影响,通常需要结合市场竞争状况,对具体行为进行分析。
  (四)分析行为对创新和效率的积极影响
  经营者行为对创新和效率可能产生积极影响,包括促进技术的传播利用、提高资源的利用效率等。分析上述积极影响,需考虑其是否满足本指南第六条规定的条件。
  第四条 相关市场
  知识产权既可以直接作为交易的标的,也可以被用于提供商品或者服务(以下统称商品)。通常情况下,需依据《关于相关市场界定的指南》界定相关市场。如果仅界定相关商品市场难以全面评估行为的竞争影响,可能需要界定相关技术市场。根据个案情况,还可以考虑行为对创新、研发等因素的影响。
  相关技术市场是指由需求者认为具有较为紧密替代关系的一组或者一类技术所构成的市场。界定相关技术市场可以考虑以下因素:技术的属性、用途、许可费、兼容程度、所涉知识产权的期限、需求者转向其他具有替代关系技术的可能性及成本等。通常情况下,如果利用不同技术能够提供具有替代关系的商品,这些技术可能具有替代关系。在考虑一项技术与知识产权所涉技术是否具有替代关系时,不仅要考虑该技术目前的应用领域,还需考虑其潜在的应用领域。
  界定相关市场,需界定相关地域市场并考虑知识产权的地域性。当相关交易涉及多个国家和地区时,还需考虑交易条件对相关地域市场界定的影响。
  第五条 分析排除、限制竞争影响的考虑因素
  (一)评估市场的竞争状况,可以考虑以下因素:行业特点与行业发展状况;主要竞争者及其市场份额;市场集中度;市场进入的难易程度;交易相对人的市场地位及对相关知识产权的依赖程度;相关技术更新、发展趋势及研发情况等。
  计算经营者在相关技术市场的市场份额,可根据个案情况,考虑利用该技术生产的商品在相关市场的份额、该技术的许可费收入占相关技术市场总许可费收入的比重、具有替代关系技术的数量等。
  (二)对具体行为进行分析,可以考虑以下因素:经营者之间的竞争关系;经营者的市场份额及其对市场的控制力;行为对产量、区域、消费者等方面产生限制的时间、范围和程度;行为设置或者提高市场进入壁垒的可能性;行为对技术创新、传播和发展的阻碍;行为对行业发展的阻碍;行为对潜在竞争的影响等。
  判断经营者之间的竞争关系,根据个案情况,可以考虑在没有该行为的情况下,经营者是否具有实际或者潜在的竞争关系。
  第六条 竞争积极影响需要满足的条件
  通常情况下,经营者行为对创新和效率的积极影响需同时满足下列条件:
  (一)该行为与促进创新、提高效率具有因果关系;
  (二)相对于其他促进创新、提高效率的行为,在经营者合理商业选择范围内,该行为对市场竞争产生的排除、限制影响更小;
  (三)该行为不会排除、严重限制市场竞争;
  (四)该行为不会严重阻碍其他经营者的创新;
  (五)消费者能够分享促进创新、提高效率所产生的利益。
第二章 可能排除、限制竞争的知识产权协议
  涉及知识产权的协议,特别是联合研发、交叉许可等,通常具有激励创新、促进竞争的效果,不同的协议类型产生的积极影响有所不同。但是,涉及知识产权的协议也可能对市场竞争产生排除、限制影响,适用《反垄断法》第二章规定。
  第七条 联合研发
  联合研发是指经营者共同研发技术、产品等,及利用研发成果的行为。联合研发通常可以节约研发成本,提高研发效率,但是也可能对市场竞争产生排除、限制影响,分析时可以考虑以下因素:
  (一)是否限制经营者在与联合研发无关的领域独立或者与第三方合作进行研发;
  (二)是否限制经营者在联合研发完成后进行后续研发;
  (三)是否限定经营者在与联合研发无关的领域研发的新技术或者新产品所涉知识产权的归属和行使。
  第八条 交叉许可
  交叉许可是指经营者将各自拥有的知识产权相互许可使用。交叉许可通常可以降低知识产权许可成本,促进知识产权实施,但是也可能对市场竞争产生排除、限制影响,分析时可以考虑以下因素:

本文发布于:2024-09-23 23:30:05,感谢您对本站的认可!

本文链接:https://www.17tex.com/tex/2/469522.html

版权声明:本站内容均来自互联网,仅供演示用,请勿用于商业和其他非法用途。如果侵犯了您的权益请与我们联系,我们将在24小时内删除。

标签:知识产权   行为   市场   相关   经营者   技术   限制
留言与评论(共有 0 条评论)
   
验证码:
Copyright ©2019-2024 Comsenz Inc.Powered by © 易纺专利技术学习网 豫ICP备2022007602号 豫公网安备41160202000603 站长QQ:729038198 关于我们 投诉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