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WG茶产品私人有限公司与国家知识产权局二审行政判决书

TWG茶产品私人有限公司与国家知识产权局二审行政判决书
【案由】行政  行政管理范围  行政作为  商标  行政  行政行为种类  行政裁决 
【审理法院】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0.06.09 
【案件字号】(2020)京行终1163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杨柏勇孔庆兵刘岭 
【审理法官】杨柏勇孔庆兵刘岭 
【文书类型】判决书 
【当事人】TWG茶产品私人有限公司;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 
【当事人】TWG茶产品私人有限公司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 
【当事人-公司】TWG茶产品私人有限公司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 
【代理律师/律所】王宇北京恒都(昆明)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律所】王宇北京恒都(昆明)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王宇 
【代理律所】北京恒都(昆明)律师事务所 
【法院级别】高级人民法院 
【字号名称】行终字 
【原告】TWG茶产品私人有限公司 
【被告】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 
【权责关键词】合法证据维持原判 
【指导案例标记】
【指导案例排序】
【本院查明】经审理查明:原审法院查明的事实属实,且有诉争商标档案、当事人提交的相关证据材料、被诉决定及当事人陈述等证据在案佐证,本院对此予以确认。    另查,根据中央机构改革部署,中华人民共和国原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的相关职责由国家知识产权局统一行使。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    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规定:“带有欺骗性,容易使公众对商品的质量等特点或者产地产生误认的标志不得作为商标使用。”    带有欺骗性,是指商标标志或者其构成要素对其指定使用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等特点或者产地作了超出其固有程度或与事实不符的表示,容易使公众对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等特点或者产地产生错误的认识。    本案中,诉争商标由英文“TWGTEA1837”“THEFINESTTEASOFTHEWORLD”“GRANDSCRUSPRESTIGE”“MELANGESEXQUISMILLESIMESD`EXCEPTION”及图构成。诉争商标中的“1837”易被识别为商品生产年份,从而使公众对商品的生产时间产生误认。诉争商标中的英文“THEFINESTTEASOFTHEWORLD”可译为“世界上最好的茶”,“G
RANDSCRUSPRESTIGE”可译为“特级信誉”,使用在“香氛蜡烛”等商品上易使公众对商品的质量等特点产生错误认识。故诉争商标的申请注册违反了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之规定。TWG公司的相关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商标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商标注册申请人应当按规定的商品分类表填报使用商标的商品类别和商品名称,提出注册申请。”《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九条规定:“商标国际注册申请指定的商品或者服务不得超出国内基础申请或者基础注册的商品或者服务的范围。”    中国尚未接受指定使用在零售服务项目上的商标的注册申请,对该项服务亦未实行注册商标的保护。鉴于TWG公司未明确放弃诉争商标标志指定使用在第35类“零售服务和在线零售服务”上的注册申请,诉争商标指定使用的“零售服务和在线零售服务”属于超出中国《类似商品和服务区分表》规定的范围,故被诉决定及原审判决认定诉争商标的申请注册违反了商标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并无不当。TWG公司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应予维持。TWG公司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对其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一、二审案件受理费各人民币一百元,均由TWG茶
产品私人有限公司负担(均已交纳)。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更新时间】2022-09-21 23:10:22 
【一审法院认为】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认为,诉争商标中的“1837”易使公众对商品的生产时间、质量等产生误认,具有欺骗性;诉争商标的英文部分“THEFINESTTEASOFTHEWORLD”容易使公众对商品的质量等特点产生误认,指定使用在相关商品上具有欺骗性,违反了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的规定。中国尚未接受指定使用在零售服务项目上的商标的国际注册延伸保护,鉴于TWG公司未明确放弃诉争商标指定使用在第35类批发、零售类服务项目上,诉争商标指定使用的“零售服务和在线零售服务”等服务超出中国《类似商品和服务区分表》规定的范围,国家知识产权局认定诉争商标的申请注册违反商标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并无不当。因此,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判决:驳回TWG公司的诉讼请求。 
【二审上诉人诉称】TWG公司不服原审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请求撤销原审判决和被诉决定,责令国家知识产权局重新作出决定,其主要上诉理由为:一、诉争商标不具有欺骗性,不会使公众对商品的质量等特点或产地产生误认;二、诉争商标的申请注册未违反商标法第
二十二条之规定。 
TWG茶产品私人有限公司与国家知识产权局二审行政判决书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行政判决书
(2020)京行终1163号
当事人     上诉人(原审原告):TWG茶产品私人有限公司,住所地新加坡共和国。
     法定代表人:塔哈·伯克迪布,总裁兼首席执行官。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宇,北京恒都(昆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京市海淀区。
     法定代表人:申长雨,局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磊,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审查员。
审理经过     上诉人TWG茶产品私人有限公司(简称TWG公司)因商标申请驳回复审行政纠纷一案,不服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京知识产权法院(简称北京知识产权法院)(2019)京73行初9701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0年4月1日受理本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审理查明:
     一、诉争商标
     1.申请人:TWG公司。
     2.申请号:G1225491。
     3.申请日期:2017年2月2日。
     5.指定使用商品或服务(第4类,第8类,第35类):香氛蜡烛;刀叉餐具;零售服务和在线零售服务等。
     二、被诉决定:商评字[2019]第55601号《关于国际注册第1225491号“TWG TEA 1837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被诉决定作出时间:2019年3月20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原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简称商标评审委员会)以诉争商标的申请注册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简称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二十二条所指情形为由,决定:驳回诉争商标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认为,诉争商标中的“1837”易使公众对商品的生产时间、质量等产生误认,具有欺骗性;诉争商标的英文部分“THE FINEST TEAS OF THE WORLD”容易使公众对商品的质量等特点产生误认,指定使用在相关商品上具有欺骗性,违反了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的规定。中国尚未接受指定使用在零售服务项目上的商标的国际注册延伸保护,鉴于TWG公司未明确放弃诉争商标指定使用在第35类批发、零售类服务项目上,诉争商标指定使用的“零售服务和在线零售服务”等服务超出中国《类似商品和服务区分表》规定的范围,国家知识产权局认定诉争商标的申请注册违反商标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并无不当。因此,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判决:驳回
TWG公司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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