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里巴巴集团控股有限公司与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裁决纠纷上诉案_百度文 ...

阿里巴巴集团控股有限公司与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裁决纠纷上诉案
【案由】行政  行政管理范围  行政作为  商标  行政  行政行为种类  行政裁决 
【审理法院】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0.05.08 
【案件字号】(2019)京行终4705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苏志甫俞惠斌陈曦 
【审理法官】苏志甫俞惠斌陈曦 
【文书类型】判决书 
【当事人】阿里巴巴集团控股有限公司;广州市金杰投资顾问有限公司;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 
【当事人】阿里巴巴集团控股有限公司广州市金杰投资顾问有限公司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 
【当事人-公司】阿里巴巴集团控股有限公司广州市金杰投资顾问有限公司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 
【代理律师/律所】孔欢北京多禾律师事务所;孟鸽北京多禾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律所】孔欢北京多禾律师事务所孟鸽北京多禾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孔欢孟鸽 
【代理律所】北京多禾律师事务所 
【法院级别】高级人民法院 
【终审结果】二审维持原判 
【字号名称】行终字 
【原告】阿里巴巴集团控股有限公司 
【被告】广州市金杰投资顾问有限公司;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 
【本院观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简称行政诉讼法)第六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对行政行为是否合法进行审查。 
【权责关键词】合法第三人合法性证据不足维持原判 
【指导案例标记】
【指导案例排序】
【更新时间】2022-08-31 13:23:57 
阿里巴巴集团控股有限公司与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裁决纠纷上诉案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行政判决书
(2019)京行终4705号
     上诉人(原审第三人):阿里巴巴集团控股有限公司,住所地大不列颠及北爱尔兰联合王国开曼岛大开曼岛。
     法定代表人:***明,资深法律顾问。
     委托诉讼代理人:孔欢,北京多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孟鸽,北京多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广州市金杰投资顾问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
     法定代表人:吴坤杰,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京市海淀区蓟门桥西土城路6号。
     法定代表人:申长雨,局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潇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审查员。
     上诉人阿里巴巴集团控股有限公司(简称阿里巴巴公司)因商标权无效宣告请求行政纠纷一案,不服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京知识产权法院(简称北京知识产权法院)(2017)京73行初3579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9年6月18日受理本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查明:
     一、争议商标
     1.注册人:广州市金杰投资顾问有限公司(简称金杰公司)。
     2.注册号:第10839377号。
     3.申请日期:2012年4月27日。
     4.专用权期限至:2023年7月27日。
     5.标志:
     6.核定使用商品(第3类):美容面膜、化妆品、芳香剂(香精油)、洗澡用化妆品、口红、指甲油、减肥用化妆品、洗发液、芳香精油、梳妆用品。
     二、引证商标
     (一)引证商标一
     1.注册人:阿里巴巴公司。
     2.注册号:第6684972号。
     3.申请日期:2008年4月28日。
     4.专用权期限至:2020年6月20日。
     5.标志:
     6.核定使用商品(第3类):肥皂、清洁制剂、上光剂、研磨剂、香料、化妆品等。
     (二)引证商标二
     1.注册人:阿里巴巴公司。
     2.注册号:第7669034号。
     3.申请日期:2009年9月3日。
     4.专用权期限至:2021年1月20日。
     5.标志:
     6.核定使用服务(第35类):广告、数据通讯网络上的在线广告、商业管理辅助、拍卖、为消费者提供商业信息和建议(消费者建议机构)、替他人推销、价格比较服务、计算机数据库信息分类、会计、寻赞助。
     (三)引证商标三
     1.注册人:阿里巴巴公司。
     2.注册号:第7669087号。
     3.申请日期:2009年9月3日。
     4.专用权期限至:2021年1月6日。
     5.标志:
     6.核定使用服务(第42类):研究与开发(替他人)、计算机病毒的防护服务、无形资产评估、计算机软件咨询、室内装饰设计、计算机系统分析、计算机编程、计算机软件设计、把有形的数据和文件转换成电子媒体、提供互联网搜索引擎。
     (四)引证商标四
     1.注册人: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
     2.注册号:第2018810号。
     3.申请日期:1999年12月8日。
     4.专用权期限至:2027年5月6日。
     5.标志:
     6.核定使用服务(第35类):市场分析、商业调查、商业专业咨询、商业信息、文件复制、文字处理、计算机文档管理、将信息编入计算机数据库、计算机数据库信息编入、计算机数据库信息系统化。
     三、被诉裁定:商评字[2016]第93794号《关于第10839377号“阿里云”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被诉裁定作出时间:2016年11月10日。
     该裁定认定:阿里巴巴公司请求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所援引的2013年8月30日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简称2013年商标法)第七条系总则性法律规定,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系程序性规定,原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简称商标评审委员会)将依据其具体评审理由及案情适用商标法相应的实体规定予以审理。

本文发布于:2024-09-24 15:22:59,感谢您对本站的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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